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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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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docx

    1、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日第160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11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市长2014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

    2、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四条法定规划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

    3、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第五条非法定规划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城市设计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规划设想和设计导则。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应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混合用地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允许建设的各类使用性质的位置、建筑面积比例、退线要求及相关规划指标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予明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本规定、有关法规与专业技术规范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明确。第八条建设用地红

    5、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应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红线以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用坐标限定并附注用地面积。第九条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养老院、幼托、学校等项目。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以及道路交通、市政、环境、安全等公用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其地下空间可作为独立项目开发利用。(三)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及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的项目,由建设

    6、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予以审查审批。(四)建设项目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为商业及其他经营性用途开发项目的,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程序执行。第十条建设项目最小建设面积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表一)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公用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项目;(二)邻近土地均为道路、河流、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三)邻近土地均已经完成建设或改造,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7、(四)邻近土地因用地性质不同,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用地类别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最小面积(平方米)300030002000第十一条允许单独建设零散用地规划条件符合第十条第二款的可单独建设零散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参照本规定表二、表三确定其建筑容量指标。可单独建设零散用地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第二节建筑容量指标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容量控制通则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须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航空限高等方面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8、,其建筑容量指标控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并符合城市开发强度分区控制原则。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片区或特殊项目,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充分论证,可予突破表二、表三中容积率指标的上限规定。第十三条住宅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同一宗住宅建设用地内可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内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建筑密度容积率FAR30%FAR2.025%2.0FAR4.5第十四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

    9、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三)的规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FARA1/A2/A4/A5/B1/B2/B3/B49/B950%FAR2.550%,其中主楼25%2.5FAR6.0A3/A635%FAR2.535%,其中主楼25%2.5FAR6.0R22肉菜市场50%FAR2.0除肉菜市场外30%FAR2.0S4250%FAR2.0B41按专业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五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控制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宜符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建议指标表(表四)的规定。工业、

    10、物流仓储用地内可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有特殊功能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项目地块在满足消防、环保等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等特殊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地块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等指标。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建议指标表用地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FAR工业用地一类工业30%,60%1.0FAR4.0二类工业30%,50%0.8FAR3.5三类工业30%,45%0.6FAR2.5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库30%,50%

    11、1.0FAR3.5第十六条混合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混合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混合用地按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分别控制;(二)难以分别核算的混合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表二、表三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七类。第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街道、基层社区四级配置。街道的人口规模为812万人,基层社区的人口规模为0.81.2万人。

    12、第十九条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一)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二)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三)市级和区级卫生医疗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四)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宜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五)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

    13、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六)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四节城市绿地第二十条防护绿地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水源保护地带相应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各控制50米绿带,水库按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控制水源集雨林区。市区内水源涵养林按汕头市水源涵养林建设规划进行控制;(二)非城市水源的河流两侧、水库四周,绿地宽度不得小于30米;(三)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得小于50米;(四)高速公路两侧应控制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宜

    14、为3050米,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米;(五)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要求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二十一条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二)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主干路中央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0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三)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1.城市快速路两侧用地宜控制2050米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2.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宜控制1020米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第二十二条其他附属绿地其他附属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用地绿地率应符

    15、合住宅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五)的规定。住宅用地绿地率指标表用地面积S(平方米)S1500015000S50000S50000绿地率GG25%G30%G35%(二)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六)的规定。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表用地类别绿地率G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M110%G20%二、三类工业M2/M315%G20%物流仓储用地W物流仓库15%G20%(三)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应符合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七)的规定。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表用地类别绿地率G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医院、疗养院A5G35%学校、机关团体A1/A3G35%体育场馆、大型

    16、文化娱乐设施A2/A4/B3G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旅馆B14G35%商业、商务办公B11/B12/B13/B2G2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交通枢纽、交通场站S3/S4/S9G20%公用设施用地UG30%(四)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25%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5%。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通则(一)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建筑物的单方建筑退距,指相同类型、相同计算建筑高度的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的一半。

    17、同一建设项目的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两建筑物单方建筑退距之和。本节中计算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见附录二。(二)建筑物的单方建筑退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控制。(三)两幢建筑的夹角3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度、6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不应小于平行建筑间距的0.7倍;当两幢建筑的夹角6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四)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或蝶式建筑、Y字型建筑等,建筑立面为次朝向的,按照次朝向要求单方退建筑间距;建筑立面为主朝向的,按该建筑立面落地实体投影线的最近点和最远点计算单方建筑退距的平均值,最近点必须满足

    18、消防和其他安全要求。(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住宅建筑间距住宅单方建筑退距L应符合住宅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表八)的规定。住宅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计算建筑高度H(米)建筑立面朝向建筑面宽(米)单方建筑退距L(米)H30主朝向0.4H次朝向134136H30主朝向0.430+0.8(H-30)/3次朝向各朝向186.5南北朝向180.430+0.8(H-30)/3东西朝向188注:建筑立面为正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时,按南北向控制;建筑立面为东西向或东、西偏南45度时,按东西向控制。第二十五条公共建

    19、筑间距除文、教、卫及养老院外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单方建筑退距L应符合公共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表九)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公共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计算建筑高度H(米)建筑立面朝向单方建筑退距L(米)H24主朝向0.90.4H,且4次朝向4H24主朝向0.90.424+0.8(H-24)/3次朝向6.5(二)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单方建筑退距L,应符合文、教、卫及养老院建筑间距控制表(表十)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文、教、卫及养老院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计算建筑高度H(米)建筑立面朝向单方建筑退距L(米)H24主朝向1.10.4H,且4次朝向4H24主朝向1.1

    20、0.424+0.8(H-24)/3次朝向6.5(三)同一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兼容文、教、卫及养老院等相关用地功能且兼容用地功能在规划条件中要求独立占地的,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不同用地功能界线,按照各自要求退足用地功能界线距离。规划条件未明确用地界线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关于不同用地功能实(净)用地规模要求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平面中对不同用地功能界线予以明确,再按照各自要求退足用地功能界线距离。第二十六条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间距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单方建筑退距L应符合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表十一)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工艺、消防及其他各专业规范要求。工业

    21、、物流仓储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计算建筑高度H(米)建筑立面朝向单方建筑退距L(米)H24主朝向0.3H,且4次朝向4H24主朝向0.324+0.90.8(H-24)/3次朝向6.5注:不同形式布置的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间距,必须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与住宅建筑相邻时,除文、教、卫及养老院外的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按照相同计算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八条南侧新建建筑与北侧已建住宅建筑间距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位于已建住宅建筑南侧,且建筑层数比北侧住宅建筑层数多三层以上时,应符合南侧新建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表十二)的规定。位于北侧的已建住宅建筑原单方建筑

    22、退距不足的,南侧新建建筑应相应补足建筑间距。南侧新建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建筑类别计算建筑高度H(米)单方建筑退距L(米)住宅建筑H300.5HH300.530+0.8(H-30)/3其他建筑H240.5HH240.524+0.8(H-24)/3第二十九条超高层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部分不再增退建筑间距。若与已建住宅建筑形成南高北低布局时,则100米以上部分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退距。若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则100米以上部分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退距。第三十条超大面宽建筑间距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包括悬挑阳台或悬挑实体)一般不大于80米,特殊情况确需大于80米的,其单方

    23、建筑退距应按相同建筑类型、相同计算建筑高度单方建筑退距的1.1倍控制。第三十一条裙房以上住宅建筑间距住宅建筑底层为商店、架空层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从裙房屋面以上起算。第三十二条悬挑阳台、悬挑实体间距悬挑阳台、悬挑实体、走廊、楼梯间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悬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的总长度大于或等于建筑边长的1/2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二)建筑的电梯间、楼梯间允许向一个方向外凸,凸出深度控制在4.5米,面宽控制在5.5米,凸出深度或面宽超出规定的,从该梯间最外侧起算建筑间距。

    24、(三)建筑物山墙之间仅按规定下限退缩山墙间距的,不得再设置悬挑实体或阳台;如确需悬挑实体或阳台的,山墙间距应按其悬挑实体或阳台的外沿增退。(四)悬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凸出建筑主体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应增退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十三条建筑退让通则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城市绿地、地面轨道交通相邻时,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消防、抗震、防汛、防爆、交通安全以及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同一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兼容独立占地的文、教、卫及养老院等相关用地功能的,按

    25、第二十五条单方建筑间距要求各自退足用地功能界线。兼容其他不同用地功能的,可以合并规划条件,在符合相关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本节中计算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见附录二。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建筑物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的单方建筑退距。当建筑物与用地红线的夹角30度时,其最近点应按主朝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当夹角30度且60度时,其最近点按主朝向退让用地红线不应小于平行建筑平行用地红线的0.7倍。当夹角60度时,其最近点应按次朝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表十三)的规定;道路一

    26、侧规划城市绿带且绿带宽度50米时,建筑物退让该绿带还应符合建筑退让路侧绿带距离控制表(表十四)的规定;道路一侧规划城市绿带且绿带宽度50米时,建筑物退让该绿带应符合退让用地界线的规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别计算建筑高度H(米)退让距离D(米)道路红线宽度W40米道路红线宽度25米W40米道路红线宽度W25米住宅建筑H30644H30主朝向6+0.8(H-30)/34+0.6(H-30)/34+0.6(H-30)/3次朝向864商业建筑(商业设施)H24866H24主朝向8+0.8(H-24)/36+0.6(H-24)/36+0.6(H-24)/3次朝向1086其他建筑H2464

    27、4H24主朝向6+0.8(H-24)/34+0.6(H-24)/34+0.6(H-24)/3次朝向864建筑围墙通透式1非通透式2注:建筑物主朝向与道路红线夹角30度的,退让道路红线最近点按主朝向控制;夹角30度的,退让道路红线最近点按次朝向控制。建筑退让规划道路两侧绿带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别退让距离D(米)住宅建筑4商业建筑(商业设施)6其他建筑6建筑围墙通透式1非通透式2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平交口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距离,应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交叉口要求表(表十五)的规定,并应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要求。建筑退让规划道路交叉口要求表相交道路红线宽度WW40米25米W40米W25米W40

    28、米按W40米退让要求按W40米退让要求按W25米退让要求25米W40米按W40米退让要求按25米W40米退让要求按W25米退让要求W25米按W25米退让要求按W25米退让要求按W25米退让要求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自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起算。第三十七条退让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建筑物退让高速公路或快速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三十八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建筑物退让城市高架道路外缘线投影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退让高架道路匝道外缘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立交口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立交控制线应符合建筑退让规划立交控制线距离控制表(表十六)的规定,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要求。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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