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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全面加强农村市场两个流通监管促进农民增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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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全面加强农村市场两个流通监管促进农民增收.docx

    1、坚持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全面加强农村市场两个流通监管促进农民增收坚持“四个统一” 推进“四化”建设全面加强农村市场“两个流通”监管促进农民增收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即:监管与发展要相统一,监管与服务要相统一,监管与维权要相统一,监管与执法要相统一),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四化”建设即是当前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思路。农村市场“两个流通”是指农产品的流通和农资流通。工商部门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在于抓好农产品流通和农资流通。下面笔者将结合拜城县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浅谈几点关于坚持“四个统一”,推进

    2、“四化”建设,全面加强农村市场“两个流通”监管的认识。 一、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农村“两个流通”监管所取得的成效抓制度,强规范,深入开展农资流通监管,为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提供保障。拜城县农业耕地面积62万亩,分别分布在16个乡镇(场),主要农作物:麦子、玉米、棉花、水稻、油菜和亚麻,各类农作物使用的农资主要有尿素、二氨、复合肥、有机无机肥等,年需求量约为20000吨左右。全县共有136家,其中:内资企业62家,私营企业74家,负责全县农资的销售。近几年来,拜城县工商局对农资流通领域的监管,最突出的转变就是不再单纯地因打假而打假,而是积极从如何规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入手,强化经营自律监管,在不惜一切

    3、之力加大农资打假的力度同时,又要跳出“单纯农资打假”的范畴,变被动的出击为主动的规范。一是从主体监管入手,为农资流通提供合法的主体。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清查与工商年检、验照及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经济户口模块的全面启用有机结合,通过审查从事种子、地膜、化肥、农药、农机具经营的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农资市场主体准入,确保主体合法。二是从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入手,加强农资流通进销货环节监管,严防违法农资入市经营。通过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两票一书一卡”制,落实农资经营进货前的索票索证,入库前的登记备案,销售时的明白公示及诚信承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备案资料与现场实物对查等方式实现农资流通环节的有效防控

    4、与监管的有机结合,严格杜绝违法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环节;三是建立维权保障机制,规范农资流通。建立农资市场流通先行赔付基金、种子留样备查等制度,在全县具有一定规模的农资经营主体中设立专项索赔基金,对冬麦、玉米、棉花等大田种子进行留样备查等,保障农民发生农资消费维权事件后,能在第一时间内确认责任,兑现索赔。四是加大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假冒农资经营行为。2007年至2008年6月,拜城县工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15人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农资案件55件,案值130.33万元,罚没款25.59万元,查封无检验报告木质黄酸钾肥10吨,标值2.1万元。捣毁制售假冒甜菜种子窝点1个,查扣假冒种子1.45

    5、吨,涉案案值88.5万元,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从查办的农资违法案件的类型来看,违法经营主体主要由无业游民和部分农民组成,案件的类型大多是无照经营。抓引导,重培育,为农产品流通辅路架桥。大力发展和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为农产品流通辅路架桥。一是为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在准入和形式上“两放活”,对农村经纪人采取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农村经纪人的形成和发展,坚持“引导不参与、鼓励不包办、扶持不干扰”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经纪人自主选择从事经纪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使农村经纪人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二是深入乡镇场,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注册条件和程序及培育和

    6、发展农村经纪人优惠政策。三是坚持“先发展、后准入、再规范”的思路,建立农村经纪人登记注册的“快速通道”,在申请材料齐全后,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登记工作,并为季节性、临时性从事农村经纪活动的农民进行临时性备案登记;四是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农村经纪人联系制度,随时随地为农村经纪人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并对农村经纪人开展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根据县自然和人文条件及农产品生产状况,引导并帮助农村经纪人注册地理商标和商品商标,树立农产品品牌;五是引导农村经纪人以股份、资产等为纽带,建立联合协作关系,实现规模经营。 拜城县经常性从事农村经纪人的人员有136人。其中,持有营业执照户数59户,平均每户有从业人员3

    7、人,注册资金均为10万元以上。这些农村经纪人分别活跃于种植业、园艺、农产品(收购、运输、加工)、棉花购销、牛羊猪育肥、收购、销售、畜产品购销等行业,其中从事农产品购销、牛羊猪育肥、畜产品购销产业的农村经纪人较多。年营销额30万元以上的32人,带动了1554户农户发展,农业专业协会共22个。农村经纪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组织较少,多为农户为销售产品自发组织形成,运作方式主是是自己购销并经营,所收购的粮食基本上都运往阿克苏、库尔勒等地,棉花运往阿克苏,牛羊和生猪一般都在本地消化。无论是农村经纪人的发展规模、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方式极大地束缚了农村经纪人的规模性发展,使其难逃商贩的角色,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

    8、虽然取得了成效,但并不明显。企业加农户,以发展订单农业的方式,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农户是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基本内容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农户分散种植为基础,实行生产、加工与销售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农工商结合体,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近几年来,拜城县通过招商引资在县域内建成了亚麻厂,酱番茄厂等农产品加工厂,以订单合同的方式,将农民生产的亚麻、番茄等进行收购深加工后流入市场,在促进农产品流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8年,拜城县种植订单农业就达到了33.5万亩,占到了全县种植面积的51%。积极促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通过上门指导,组织

    9、有条件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乡镇领导到外地参观学习等方式,积极促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目前,拜城县办理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家,其中1家为拜城县大宛啤酒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1.64万元,成员总数62 名(其中:农民成员53名),经营范围是啤酒花种植、加工、销售,出资方式是以啤酒花种植面积为单位计算;另1家为拜城黑孜木乡木纳格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9万元,成员总数为 23人,经营范围是为成员提供葡萄生产资料的购买;葡萄的种植、加工、贮藏、运输、销售;葡萄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出资方式主要以葡萄的预产量及收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将分散的农产品进行集

    10、中,形成规模性种植与销售,从而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帮助农民增收。二、当前在农资市场监管与农产品流通领域方面存在的问题农资流通环节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是农资经营单位在农资销售环节中对农资产品使用效果上存在夸大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对部分农民产生误导,使农民的投诉增多。例如,2008年4月,拜城县工商局受理的一起关于种子的集体投诉就是因为农民偏信宣传,购买了无中文说明的种子,种植后出现倒苗现象,损失达8.13万元。虽经调解后,为农民挽回了损失,但也错过了最佳种植季节。二是农资售后服务意识差。从目前市场检查情况看,市场上经营农资的个体经营者较多,而这些农资经营者大部分缺乏专业知识,他们一般只关心如何卖出农资

    11、,往往因不能正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资产品造成农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三是“三农”物资在农民中少有淡季储备的习惯,而主要是在春耕秋播时节集中购买,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在农村向农民制假、售假;再加上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辩假、识假能力较差,工商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专项行动时,受检测手段限制,导致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四是农资市场涉及面很广,农资管理牵涉部门多,各部门各施其政,缺少沟通和配合。农村经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勇闯市场,敢于走出去的农村经纪人较少。由于绝大多数农村经纪人的视野不开阔,思想观念陈旧,对外界的信息不了解不掌握,缺乏开拓创新勇闯市场的精神,缺乏敢于到外面看看的勇气,最终

    12、走不出本地市场,开拓不了外地市场。季节松散型、家庭单干型所占比例较大。二是农村经纪人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基本上都是个人或者家庭单干;更多的是根据农副产品上市的季节,进行季节性的经纪活动,且工作范围狭窄,难以跨县、跨省进行市场经营,这就必然导致经纪工作效率低,业务量少。同样,经纪人的收入也较少。三是对农村经纪人的作用认识的不到位,导致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的不重视,疏于管理,对本身就少的农村经纪人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和引导,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四是大多数经纪人经营手段落后,散兵做战,缺乏合作意识、科学管理经验及必要的周转资金,很难使效益最大化。;经纪人信息量少、滞后(靠亲朋好友提供)、面窄、准

    13、确度低、运输工具落后。五是农村经没有互相进行交流的场所或平台,使经纪人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交流,对外地的市场和信息反馈不了解,因而丧失很多得天独厚的商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壮大,从而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产品的流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营范围核准中存在的问题。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由于没有细化经营范围,使得工商部门在核定某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时,只能笼统地说明为“组织采购、

    14、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等,而不能体现其自身经营特色。这种情况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签订合同、开展业务活动时,体现不出专业性。二是出资真实性核查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八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内容,其中一项是“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但并未规定合作社申请人在向工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时,需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而出资清单是由合作社出具的,所以工商部门在审核时,无法对其出资的真实

    15、性进行审核。 三是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合作社法及条例中只明确了合作社虚假注册、擅自变更、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对合作社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同时由于合作社法及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期参加年度检验未做规定,因此工商部门无法通过年检获知合作社成立后的经营状况。三、坚持“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构建与完善农村市场“两个流通”监管的长效机制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相统一,规范办事程序,为农村经纪人发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窗口”办事平台。一是通过在各工商所及局注册大厅内全面推行“四抓四落实”,即“抓业务,确保受理一口清服务落实到位;抓承诺,确保限时服务落实到位;抓形象

    16、,确保端庄文明热情服务落实到位;抓督查,确保干净干事落实到位”四项举措、窗口办结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便民卡制,公开办事程序等方式,为农村经纪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提供宽松和谐的服务环境。二是坚持“在培育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思路,积极地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壮大经纪人队伍。在准入和形式上“两放活”,对农村经纪人采取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农村经纪人的形成和发展,坚持“引导不参与、鼓励不包办、扶持不干扰”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经纪人自主选择从事经纪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使农村经纪人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要适当放宽农村经纪人的准入条件,形成

    17、一套先发展后培训再规范的工作机制。比如对新登记从事农产品经纪业务活动的个体户和企业,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因增加“农产品经纪业务”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收变更登记费等。坚持监管与发展相统一,促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要把握重点,统筹兼顾,把发展农村经纪人与当地农村重点产业相结合,使农村经纪人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能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如拜城县亚吐乡重点产业是西瓜、大桥乡的重点产业是红辣椒,在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时,就要把从事西瓜、红辣椒等农特产品生产、收购、贩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农村经纪人培养的重点对象。通过市场农村经纪人这个一手连着成千上

    18、万的农户,一手连着千变万化的市场的特殊经济主体,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坚持监管与维权相统一,建立农村市场“两个流通”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充分发挥12315维权网络作用,利用农村“一会两站”,加大农资流通与农产品流通的监督,进一步扩宽农民维权途径,保证农资流通与农产品流通的合法性。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执法前沿作用,积极参与到农村经纪人经营指导活动当中,指导农村经纪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增强其诚信意识,以诚信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轨道。三是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工作,对合作社的经营方向、经营行为及经营涉及的法律法

    19、规、政策进行指导,制定回访计划,加大回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规范其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促其健康发展。坚持监管与执法相统一,建立完善农资流通监督制约长效机制。一是结合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全面推行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管七项制度。通过农资产品进销货索证索票制、农资经营“承诺制”、“信誉卡制”、“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商品抽检制”、种子留样备查等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在农资产品产、购、销之间形成有效防控,防止不合格农资的入市;二是规范农资流通监管。由农业部门、工商、质检、物价、供销、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宣传单位等部门共同协调配合,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品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

    20、对不合格农资进行警示和曝光,并从重处罚,让假冒伪劣农资无藏身之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或经销“三无”假劣、过期失效农资产品等为重点整治对象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对12315申诉举报网络发现的案件线索,发挥联动作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要深入田间地头、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对制假、售假农资产品的黑加工点、黑窝点,迅速取缔,坚决堵住非法农资产品流入农村市场的源头。三是规范行政执法办案。建立完善案件查办各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加强农资流通监管执法的严肃性,杜绝随意执法现象的发生。同时,积极探索规范与扶持相结合的新型执法机制。通过行政提醒制度、行政警示制度和行政告诫制度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各类农资经营主体涉及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等行政许可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事前应以书面形式预先提醒其按期办理,有效减少和预防经营主体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同时,对经济活动中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警示或行政训诫,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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