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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基本知识国土资源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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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基本知识国土资源局.docx

    1、土地管理法基本知识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法基本知识一、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反映在所有权上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1国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即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的、统一的所有者。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表现

    2、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主体上具有多样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在范围上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包括:第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第二,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的特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既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由农民承包经营管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集体土地征用是一种使集体所有土

    3、地转为国有,以用于公用的特殊取得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征。(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经国家依法确认的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国有土地使用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对宅基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

    4、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所设立的一种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土地转包是指土地的承包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私承包的行为。但土地转包时,土地使用权承包和登记的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四)土地权属争议 1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类型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权属矛盾。土地权属争议也称土地纠纷。 2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l) 国有企业、国家行政事业、城市集

    5、体单位及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此类争议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2)农民集体与非农民集体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是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同时也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3)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通常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有时也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单位与个人及个人与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这种争议为使用权争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 部队与单位、部队与农民集体等等。 3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

    6、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 耕地保护(一)耕地保护的概念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人多地少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如何保护好耕地,对于稳定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所谓耕地保护,就是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其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利用,保持和提高土地生产率。(二)耕地保护目标1999年1月1日颁发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

    7、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我国的耕地保护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分析了我国土地资源的状况及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的一个具有全局性、转折性意义的战略目标。标志着土地管理将进人一个全新的时期,是土地资源利用从粗放走向集约,土地管理方式向集中统一、精干简政、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资源资产管理并重方式转变的一个战略目标。(三)耕地保护制度内容包括占用耕地的补偿、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复垦和增加可耕地的土地整理等制度。(四)耕地保护措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从总体上说、必须坚持“开源、节流、挖潜”并举的原则,通过挖掘“存量”潜力

    8、,控制“增量”占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后备资源,实现土地利用功能的动态互补,从而达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为此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1耕地的数量保护措施耕地的数量保护就是通过各种措施严格控制现有耕地面积的减少,积极增加耕地面积。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建设可以合用土地的区域。严格按用地计划占用耕地。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严

    9、格按用地计划占用耕地。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禁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时,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占用耕地的经济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10、,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比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有利于控制用地单位多占耕地的行为。(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的范围。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

    11、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基本农田的规划,明确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确定基本农田的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对基本农田规定各项

    12、保护措施,以及对基本农田进行监督管理办法及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处罚办法。 (5)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闲置土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是增加耕地面积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措施。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以及废弃的或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较高的土地,并加以充分、合理地利用的过程。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将是补充耕地的有效途径,国家给予鼓励,并给予多种政策。适宜开发成耕地的应当开发成耕地,以达到增加耕地的目的,如果开发成其他农用地,发展林果业、渔业,可以将原有的果园、

    13、鱼塘逐步吞拼,同样可能达到增加耕地的目的。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可以减少占用耕地,以达到增加耕地的目的。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活动。根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有条件复垦为耕地的,应当首先复垦为耕地,以便能真正增加耕地的有效面积。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整理可分为农村土地整理和城市土地整理(即旧城改造)两大类。土地整理是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

    14、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街)进行综合整理的行为。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一般指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其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用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平整土地;道路、沟渠等综合治理;村庄及乡村企业用地的集中、搬迁和内部改造等。在一些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通过土地整理来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显得更为重要。2耕地质量保护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作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四、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一)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投资的各项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的建设用地。广义地讲,包括农村非

    15、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由于乡(镇)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是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重点,通常所说的乡(镇)村建设用地一般分为以下几类:1乡镇企业用地。包括乡、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联营企业所使用的土地。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这类用地主要有乡(镇)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商业服务和公用事业等用地。如:乡(镇)、村道路、上下水设施用地,广播站、卫生院、敬老院、学校、文化馆用地以及集贸市场、书店、百货店用地和村委会等办公用地。3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即宅

    16、基地)。通常是农村居民(含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及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依法批准取得合法使用权用以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包括居住用房,辅助用房(如:厨房、仓房等),有关设施(如:沼气池、水井)用地和庭院、家前屋后少量绿化地等独家使用的土地。原有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 (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农村村民建盖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原则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

    17、用地都必须遵循以下共同的原则。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最高原则,一切建设都必须服从,即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2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宅基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不然都被视为非法占地,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四)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1乡镇企业用地的审批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

    18、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民承包土地,应当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经营者予以安置。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直格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

    19、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承包经营者予以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3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主要是指新申请宅基地而言,即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要建新住宅可以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购买住宅。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持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

    20、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

    21、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之间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五)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转移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

    22、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可以收回农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孺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及地上建筑物需要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负责搬迁。为了防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借收回土地使用权侵害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时报送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取得批准,不然不得随意使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3、。是指建设用地被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的用途,如批准为公益事业用地,而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原土地批准机关同意变为乡镇企业用地的,都是不允许的。出现这种情况,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予补偿。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是指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迁移到其他地方,不再需要使用或无偿使用该土地的,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但不包括企业的破产和兼并等情形。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土地法律责任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

    24、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下几种:(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二)破坏耕地行为(三) 非法占地行为(四)法批地行为(五)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六)交还土地的行为(七)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八)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九)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十)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十一)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十二)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十三)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十四)恢复种植条件行为(十五)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十六)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十七)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

    25、为(十八)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十九)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十)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一)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标准按非法所得的50以下进行罚款;(5)行政处分,按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6) 刑事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8条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2)罚款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3)刑事责任。当破

    26、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42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三)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标准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5)行政处分,给子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7、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先例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认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如批准甲使用3公顷,甲却使用了5公顷,这多占用的2公顷就是非法占地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虽然处罚方式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把握其区别。认定骗取批准非

    28、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三是相对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四)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农村的宅基地建设,防止农民建房遍地开花,乱占耕地,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省、自

    29、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用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宅基地等。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此外,建住宅不仅包括农村居民建住房,还应当包括兴建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包

    30、括厂房、厕所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取消了原法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处罚方式。 (五)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非法批地行为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子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

    31、规定,承担有期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妥善安置好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对保持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征用土地的各种补偿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共同发展。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各种补偿费用的缴纳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除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以外,其他费用均由被征地的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的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占用。 1刑事责任:非法侵占征地费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挪用征地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七)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责令交还土地;(2)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是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八)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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