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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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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制度规定.docx

    1、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2、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理财类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未来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依托邮政储蓄网络和金融客户资源,塑造专业的理财队伍,建设完善的理财类业务系统,统一规划理财类产品开发,建立统一标准的理财类服务流程,实施规范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打造我行优质理财类业务品牌。 第三条 理财类业务属于全国性中间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应用、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须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的规定仅针对代理国债

    3、、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第四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理财类业务时,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应充分认识和分析理财类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客户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金融行业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第五条 按照业务类型,理财类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按照客户类型,本办法包括个人和机构理财类业务。其中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国债产品包括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凭证式国债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仅对个人客户销售。第六

    4、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原基金代销系统,下同)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理财类业务(含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七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功能的增加和变更;若该系统无法满足要求,需要对系统进行改造,一级分行(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应提出详细的业务需求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实施。第八条 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

    5、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第九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经营行为。第十条 人民币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综合运用邮政金融资源自行开发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或接受金融同业委托,代销其理财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将适合的金融产品进行组合,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业务。第十一条 专户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

    6、蓄银行以特定客户为中心,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根据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业务。形式包括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第十二条 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专户理财产品的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第十三条 根据客户数量不同,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分为一对一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第十四条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人民币理财专

    7、户理财产品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第十五条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为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提供的专业化金融理财服务。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是指个人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基金、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集合计划、股票等)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客户。第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理财类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机构的理财类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第十七条 本办法分为业务准入、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术语、

    8、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风险管理和差错处理九个部分分别对理财类业务相关内容进行规范。第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理财类业务均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业务部分第二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三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为强化风险防范管理,理财类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开办理财类业务。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负责理财类产品的管理。各级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其他理财类产品。第二条机构准入管理第三节 总行业务准入管理:第一条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理

    9、财类业务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理财类业务开办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二、三、负责对各一级分行开办理财类业务的统一授权。四、五、负责受理一级分行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六、七、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一级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八、九、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分行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十、十一、负责协调与财

    10、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各一级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十二、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业务准入管理: 第二条一、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的授权后,对下级机构进行理财类业务开办的授权。同时,将取得的上级机构的授权文件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二、三、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四、五、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六、七、负责监督

    11、和管理下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八、九、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不含一级支行)。十、 二级支行及其他柜台办理场所准入管理:第三条一、理财类业务柜台办理场所包括我行的二级支行及具备监管部门要求资格并获总行许可的其他业务地点。二、三、承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取得上级机构的开办授权书。同时,在理财类业务处理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机构和业务处理权限。所有开办基金业务的柜台办理场所应至少有一名持有基金销

    12、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销售推介人员,并公示持证人员信息。四、五、严格执行上级分行有关理财类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合规进行理财类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六、七、二级支行开办的理财类业务种类不得超出总行规定的范围。八、九、二级支行理财类业务的停办以及停办后的恢复开办,必须事前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方可停办或恢复开办。十、十一、二级支行在获得开办对公业务资格后,即可办理机构理财类业务。个人柜台只能办理个人理财类业务,对公柜台只能办理机构理财类业务。十二、人员准入管理 第四节 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第一条一、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

    13、识;二、三、严格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四、五、严格遵守我行理财类业务的规定和业务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六、七、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八、 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基金业务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 理财类业务营业人员资格要求第二条 理财类营业人员包括二级支行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及理财经理。一、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二、三、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理财类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四、五、严格遵守理财类业务的操作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

    14、;六、七、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须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八、九、参加过理财类基础知识和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培训,能进行理财类业务的日常处理和操作,熟悉我行销售的理财类产品。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理财类业务培训体系,持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理财类业务知识、营销技能、客户关系维护和业务系统等培训,有效维系从业人员,确保人员的稳定性;进行动态的评估与资格认定,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推进理财类业务顺利发展。第三条第四章 机构管理第五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理财类业

    15、务涉及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外部机构是指与我行签订协议的机构。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均为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入网需具备业务准入资格,并经上级部门批准。第二条 外部机构入网由我行总行统一管理。第三条机构设置第三节 我行理财类业务,要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理财类业务的规划、开发、管理、营销、培训等各项工作。第一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部门应明确职责。第二条机构职责第四节 总行职责第一条一、负责对理财类业务进行统一规划、部署、管理和指导;二、三、负责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制定;四、五、负责办理理财类产品和业务资格的准入;负责对

    16、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六、七、负责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的宣传、营销策划与品牌创建;八、九、负责理财类业务功能场所标准的制定;十、十一、负责对全国理财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十二、十三、负责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培训、队伍建设与稳定工作;十四、十五、负责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应用及系统维护与升级;十六、十七、负责在系统内维护理财类业务的业务参数;十八、十九、负责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策划与协议的签订;二十、二十一、负责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二十二、二十三、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

    17、诉;二十四、二十五、其他职责。二十六、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职责第二条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机构理财类业务的规划和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上级机构,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二、三、负责贯彻实施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并制定实施细则;四、五、负责向上级机构上报开展理财类业务准入的申请,并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六、七、负责理财类业务品牌在辖内宣传、理财业务的营销策划与组织实施; 八、九、负责按照上级机构标准建设理财类业务功能场所,并将建设情况上报上级机构;十、十一、负责对辖内理财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二、十三、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

    18、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培训、队伍建设与稳定工作;十四、十五、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及日常维护;十六、十七、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十八、十九、负责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品需求,协助总行开发理财类产品;二十、二十一、负责与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二十二、二十三、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二十四、二十五、其他职责。二十六、 二级支行职责第三条一、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二、三、负责理财类产品的介绍、宣传、营销和销售;四、五、受理理财类业务的咨询、投诉;六、七、负责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构;八、九、其他职责。十

    19、、机构入网第五节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条一、已完成计算机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二、三、已完成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四、五、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六、七、开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保证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八、九、开办机构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保证已经获得办理对公业务的资格。十、 申请流程:第二条一、提出申请二、预联入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三) 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中间业务种类、拟入网时间,系统准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宣传公告准备情况,网点建设情况和其他需要特

    20、别说明的事项;(四)(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六)审批三、对各级机构的开办申请,上级机构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构予以批准,并进行相关维护。 申请入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业务,负责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联网理财类业务或不按批准时间开办业务的,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申请入网的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第三条机构退网第六节 入网机构退出理财类业务系统,需经上级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办业务。第一条 入网机构如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出现差错率过高

    21、或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等,上级机构有权强制执行该机构退网。第二条 拟退网机构须结清因联网交易与其他联网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客户账户和资金清理以及其他所有遗留问题。第三条 申退流程第四条一、提出申请二、退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三)退网报告,内容包括:中间业务种类、申退原因,拟退网时间,业务现状,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四)审批三、(一)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二)(三)上级机构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

    22、(四) 对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第五条机构撤并第七节 在撤消网点前,网点及其所属的县市、地市机构需要完成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流程及要求参见会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新建网点开办基金业务前准备工作:第二条一、在保险统一柜员系统中注册新建网点及相应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注册后分别在保险系统和基金系统中同步。需将新旧机构号码对照表发送给基金总中心。二、网点进行营业参数下载。三、完成相关会计工作,流程及要求参见会计业务管理办法。四、第六章 人员管理第七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各级理财类业务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的理财功能场所,须设立相应岗位,每个岗位须配备专职人员

    23、负责。第一条各级分支行应做好理财类业务各岗位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各岗位人员信息。若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备,通知下级机构,并更新系统信息。 各级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要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和岗位实践才能正式上岗工作。第二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每年的培训时数不得少于20小时。第三条岗位设置第三节 管理部门岗位设置第一条一、总行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产品研发岗、风险管理岗、营销管理岗、项目评审岗、培训管理岗;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营销管理岗、项目评审岗、培训管理岗;三、一级支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营销管理岗、培训管理岗。四

    24、、 二级支行个人业务岗位设置第二条一、支行长二、个人综合柜员三、个人普通柜员四、理财经理五、 二级支行对公业务岗位设置第三条一、支行长二、对公综合柜员三、对公普通柜员四、理财经理五、其中,对公普通柜员和对公综合柜员只在能开办机构理财类业务的网点设置。 各级分行直属支行的岗位设置均参照二级支行。第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针对各类理财业务分别设置相应的岗位。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采取“一岗多人、多岗一人”等人员配置方式,但业务主管岗和其他岗位不得兼任。二级支行各岗位不得兼任。第五条岗位职责第四节 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业务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将风

    25、险责任落实到人。第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本着促进产品营销、提升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的原则,建立具体的业务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条 总行各岗位职责 第三条总行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专人专岗。一、业务主管岗 二、(一)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做好本机构理财类业务的统一管理;(二)(三)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宣传和营销的策划;(四)(五)组织开展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工作;(六)(七)组织开展全国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八)(九)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十)(十一)开展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

    26、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十二)(十三)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十四)(十五)负责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十六)(十七)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十八)业务管理岗职责三、(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三)拟订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四)(五)办理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部门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六)(七)拟订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八)(九)落实对全国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十)(十一)共同完成全国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使用及参数维护;(十二)(十三)开展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7、、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十四)(十五)与金融同业沟通与交流;(十六)(十七)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十八)(十九)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十)产品研发管理岗四、(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三)组织开展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工作; (四)(五)共同完成全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及使用;(六)(七)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八)风险管理岗五、(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三)参与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四)(五)监控理财类产品的运作,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六)(七)对于可预见的

    28、风险制定风险应急方案;(八)(九)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十)营销管理岗六、(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三)共同拟订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四)(五)研究落实理财类产品品牌的塑造、包装及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宣传;(六)(七)策划理财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宣传;(八)(九)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十)项目评审岗七、(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三)寻找、洽谈融资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及企业融资;(四)(五)对融资主体及参与合作机构做授信,并根据评级标准进行初评,形成文字材料;(六)(七)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八)培训管理岗八、(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

    29、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三)开展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四)(五)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六)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各岗位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相应岗位。其中,机构理财类业务营销管理岗设置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其他岗位设置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一、业务主管岗职责二、(一)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带领团队创新性开展工作;(二)(三)组织实施理财类业务在辖内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实施;(四)(五)组织落实理财类功能场所的建设工作;(六)(七)组织开展本分行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八)(九)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

    30、机应用系统的在本分行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十)(十一)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十二)(十三)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主管权限的相关交易与操作;(十四)(十五)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十六)业务管理岗职责三、(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三)按照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订实施细则;(四)(五)向上级机构上报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六)(七)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建设标准,执行建设工作;(八)(九)开展对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十)(十一)协助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十二)(十三)执行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应用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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