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合同范本4篇国际贸易合同范本4篇其他合同范本由提供,请详细参考;本协议于_年_月_日签订,协议双方为:_(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_国_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_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地址),(以下称_)。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_(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鉴于“卖方”愿委任_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2、义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_(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卖方”兹给予_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第三条专营权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_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_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三、询
3、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_。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第四条价格、条件一、价格:给予_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_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
4、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_,并向_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第五条“卖方”的责任“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_: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_。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第六条_的责任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第七条双方关系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_在
5、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第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一、特许:_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二、注册:如_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第九条期限、终止本协议自_年_月
6、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从生效日起_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_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_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
7、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_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第十条解约的影响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一条保证一、标准:“卖方”向_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
8、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_,使之不受损失。三、质量:如_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_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_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_不丧失其索赔权。第十二条一般条款一、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
9、(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二、转让本协议任何
10、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三、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四、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b
11、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六、仲裁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作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b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_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七、可分割性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
12、效力。八、保留权利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九、正式文本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十、标题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十一、全部协议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
13、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为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卖方(签章):_ 代理商(签章):_最新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第1条 概述1.1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
14、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b. 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 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第2条货物特征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
15、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4.3a
16、-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第5条支付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
17、,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
18、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
19、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所有权的估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来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 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
20、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10.4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
21、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第11条形码 货物不符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11.2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轻微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11.3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
22、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a)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b)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c) 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 3(a)条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请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11.4如果直到买方根据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
23、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11.5如果按第11.3(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11.6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1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11.8除非另有书
24、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第12条当事人间的合作12.1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12.2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第13条不可抗力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b)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能力产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c)
25、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13.2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允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13.3在不影响第10. 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13.4若免费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第14条争议的解决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
26、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号:_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买方:地址:电话:传真:电传:电报:卖方:地址:电话:传真:电传: 电报: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合同总值:3、交货条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7、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_%溢短装。4、原产地国别:5、包装:6、装运期: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8、保险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 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
28、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 )后( ),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_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同、后、前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
29、为结算依据。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已付、到付的提货单_份;(2)经签的商业发票_份;(3)原产地证明书_份;(4)装箱单_份;(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_份;(6)cif条件下的 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_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_%。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_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
30、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_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新疆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