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详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1页 共8页制定日期1. 目的为保证公司的产品表面、外观质量符合客户要求。2. 适用围:电镀产品的检验。3. 定义:3.1产品表面的分类,依产品安装后所观察到的面分类.(附件一)3.1.1A面:产品安装后,从正前上方可观察到的表面。3.1.2B面:产品安装后,观察者需左(右)水平转动90产品才可看到表面,即产品两侧面。3.1.3C面:其余面均为C面。 3.2表面电镀不良:产品在电镀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表面缺陷。3.2.1 起泡:镀层与基层之间因附着力不强,造成在表面隆起的现象。3.2.2 脱皮:镀层与基层结合力不够,镀层从基
2、层起皮脱落。3.2.3 烧焦:局部镀层与其它表面镀层产生色差,表面粗糙。3.2.4 露黄:镀层未能完全覆盖基层,而露出黄色的镍层(零配件可盖住的部分除外)。3.2.5 麻点:镀层表面细微的小点。3.2.6 杂质:镀层表面因附者其它金属颗粒(凸状物),而造成表面粗糙。3.2.7露基材:产品表面未被镀层完全覆盖。 3.3非电镀表面不良:产品不是因电镀原因而造成的表面不良。3.3.1 碰伤:镀层表面因碰撞而产生的凹状痕迹。3.3.2 划伤:镀层表面被尖锐物体划出线状痕迹。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2页 共8页制定日期3.3.3
3、擦花:镀层表面被硬物擦的轻微线状痕迹。3.3.4 白膜:电镀后,留在镀层表面的电镀液。3.3.5 砂纹:抛光不良造成的表面单条或多条细线状痕迹。3.3.6 砂眼:铸造、压铸件在抛光后,表面留下有较大凹坑。3.3.7 气孔:铸造、压铸件在抛光后,表面留下较深的凹坑。4. 权责 品管部。5. 容 5.1 外观检验:5.1.1 检验条件及方法: 5.1.1.1 在40W日光灯下,产品距光源900mm左右的条件上目测。 5.1.1.2 检验员与电镀品之间间距300mm左右(检验员的矫正视力1.0以上,并无色盲)。 5.1.1.3 依据产品重要面、次要面、隐蔽面(A、B、C面)检验。(附表一)5.1.2
4、本体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一)5.1.3 小龙头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二)5.1.4 把手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三)5.1.5 出水管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四)5.1.6 面板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五)5.1.7 零配件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六)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3页 共8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4页 共8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
5、第5 页 共8 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7页 共8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8页 共8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容2010-05-18 17:171检验條件:在40W60W日光灯相当照明度条件下,距离3050cm:2.表面镀层符合规定要求,光滑、平整、均匀光亮,同批产品无色差(注:色差包括颜色和光泽度);3.镀层表面不得有如下缺陷:(1)起泡:镀层与基体因局部剥离致表面呈气泡现象;(2)脱皮:镀层与基
6、体有剥离现象;镀层成片状脱离基体材料的现象(3)烧焦:在过高电流下形成的颜色黑暗、粗糙、松散等质量不佳的沉积物,其中常含有氧化物或其他杂质。(4)麻点:在电镀或腐蚀中,与金属表面上形成的小坑或小孔(5)粗糙:在电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镀层粗糙不光滑的现象。(6)水印、色斑:通常用于表面被污染所引起的不均匀润湿性,使表面上的水膜变的不连续。(7)颜色暗淡:由于腐蚀而引起的金属或镀层表面色泽的变化(如发暗、失色等)。(8)不可粘有任何异物(毛屑,灰尘,油污,结晶物)(9)必须干燥,不可沾有水分(10)不可有压伤,刮伤,刮歪等各种变形现象及镀件受损之现象(11)不可有裸露出下层之现象,(12)电镀位置依照图纸规定执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由qc主管决定适当放宽标准(13)对于有疑异的外观不良现象,应由qc主管定极限样版和外观辅助标准2检查周期:每批;3.数量:依MIL-STD-105E抽样计划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