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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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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1、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0日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开展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提请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向出资单位报告有关情况,按照出资单位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单位。第二章 投资管理第一节 投资原则及投资监管职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二)股权投资:投

    3、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对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或认购基金等。企业投资应包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据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定,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纳入国家、省、市(含部门)重大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或根据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需上报市国资委、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应作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资本布局及结构调整的总体布局;(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公司章程,突出主责主业,有利于提

    4、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市场经营能力、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四)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五)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第五条 市国资委以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投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指导督促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三)按规定权限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及事项进行审核报批或直接审批;(

    5、四)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相关程序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五)督促指导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专项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六)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聚焦主业发展,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责任;(二)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四)负责权限

    6、范围之内的投资决策,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效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七)按相关规定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八)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投资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等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提交董事会研究解决并监督整改落实。相关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第二节 企业投资决策能力建设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等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

    7、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六)投资合同管理制度;(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对所出资企业投资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第九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提出。投资项目由企业提出,企业按内控程序对项目进行讨论,认为

    8、可行后启动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企业应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收益、现金流、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效益指标的分析;投融资方案、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项目在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分析、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内容。必要时企业应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评估报告、开展项目论证等。同时,企业应组织专业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的投资价值、投资回报与投资风险;(三)风险审查。企业风险审查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和

    9、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和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市场、效益、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审查,形成风险审查意见;(四)投资决策(咨询)机构评议。企业投资决策(咨询)机构组织开展投资项目评议,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市场前景、竞争对手、经济效益、资金需求及投入、项目技术工艺、项目风险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五)党委会研究讨论。企业党委会对投资项目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六)董事会审议。企业董事会根据党委会研究讨论意见,组织开展项目审议。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及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按程序报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决策程序由企业根

    10、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应严格依次进行,上一个决策程序未履行或者未通过的,不能进入下一个决策程序。第十条 企业董事长原则上不提前介入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投资决策(咨询)机构评议等程序环节,以保持上述程序环节的独立性。在投资项目通过企业投资决策(咨询)机构评议后,提交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审议前,董事长可对投资项目一票否决。董事长一票否决的投资项目不再提交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审议。第十一条 企业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开展并购项目的,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

    11、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专门的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投资决策(咨询)机构。企业投资决策(咨询)机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一)企业投资决策(咨询)机构实行委员制,

    12、由主任委员、内部委员与顾问委员组成;(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不由企业董事长兼任),内部委员4-8人,顾问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三)委员会应结合企业主要投资方向,选任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人员作为委员;(四)内部委员应在企业高管及有评审能力的专业人员中选任;(五)顾问委员由企业在主管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中邀请;(六)企业投资决策(咨询)机构实行票决制,由主任委员和内部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顾问委员不参与评议表决,只在评议会议中对投资项目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

    13、风险审查部门或其他同类型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风险审查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法律法规审查,提出风险审查意见。第三节 投资项目事前管理第十四条 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及主营业务等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投资项目应由企业按内控程序对项目进行讨论,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建议、可行性研究论证及风险分析。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三)每一单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前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于下

    14、年度3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第十六条 企业新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资产总额(不含战略并表资产,下同)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单项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按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单项投资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批,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不含)的企业,单项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按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批,单项投资2000万

    15、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资产总额在2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企业,单项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按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单项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批,单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四)资产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单项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按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单项投资5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批,单项投资8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企业新投资项目经出资人审批后,需要

    16、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新投资项目按规定需报请审批的,应结合投资项目实际,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风险防控报告等);(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按规定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应参照上述要求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等规定,从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企业项

    17、目投向、投资收益能力、决策程序等方面,对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市国资委、市政府审批的,应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二)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投资项目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规范,达到审批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四)投资项目按规定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应在作出拟同意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请示。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规定获得市国资委、市政府同意批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任何投资协议、文件。第二十条 企

    18、业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或控股一级子企业,应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一条 企业利用闲散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由企业通过内控程序自主决策实施。第四节 投资项目事中和事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不利于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时,应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和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

    19、)项目投资额变化超过30%的;(二)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的;(三)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前预报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并于下一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含续建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第二十五条 企业每年应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20、。企业应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机制,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成本控制、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接受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金融工作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和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融资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I

    21、PO(首次公开募股)、定向增发、发行各类债券、基金融资、融资租赁、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等。企业融资应包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融资。第三十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二)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三)融资投入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四)融资渠道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五)融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六)手续完备,决策程序合规。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需要和资产负债状况,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在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委。融资计划包括融资预算额度、融资方式、

    22、融资成本、融资用途、还款来源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50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市政府审批;其余融资事项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实施。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方式,综合分析融资成本、融资期限、交易结构、担保措施、审批条件等因素,依法依规择优确定融资机构和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能力和效率。企业应保持合理的负债比例,有息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第三十四条 企业(获得准金融牌照的融资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非国有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提供融资担保(含反担保,下同)。企业为市域内其他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需要落实反担保措施

    23、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市政府审批。企业为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不含名义控股子企业)担保,由企业按内控程序决策实施后报市国资委。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擅自组织实施投融资项目;(二)上报审批时瞒报、漏报重要情况;(三)通过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故意规避审批;(四)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

    24、融资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企业从事担保、小贷、典当等业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执行。市政府成立的专项投资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及市政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劳务施工类项目(企业未投资形成固定资产)不适用本办法,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自主决策实施,并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第四十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切实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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