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精1doc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精)1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1、目的保护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他们持久的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根本上改变中华民族体质的大事。为此,特设此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公司范围内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管理等。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4、职责4.1 厂办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适当劳动力调配。4.2 设管安保
2、科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4.3安全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检查,确定保护事项。5、内容与要求5.1 女工的劳动保护5.1.1 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5.1.1.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5.1.1.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作业。5.1.1.3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5.1.2 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5.1.2.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5.1.2.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
3、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5.1.2.3 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5.1.2.4 怀孕后的女员工应暂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变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5.1.2.5 孕期女员工不应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防止发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则对胎儿发育不利。5.1.2.6 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响作业能力的应安排适当的劳动。5.1.3 女员工产期劳动保护5.1.3.1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1.3.2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逐渐增加工作量,使女员工
4、有一短时期的适应过程,不致影响乳汁分泌及女员工本身的健康。5.1.4 女员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5.1.4.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5.1.4.2 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5.1.4.3 哺乳期女员工要暂时调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环境。如:铅、砷、汞、氟、二硫化碳、苯、氰化物等以保证母乳的质量。5.1.5 女员工更年期的劳动保护5.1.5.1 对更年期综合症反应严重者应适当安排轻工作。5.1.5.2 在毒、尘作业环境中工作的更年期综合症加重者应暂时调离毒、尘作业。5.2 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5
5、.2.1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劳动:5.2.1.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作业;5.2.1.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5.2.1.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5.2.1.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2.1.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5.2.1.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5.2.1.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2.1.8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5.2.1.9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5.2.2患有先天
6、性心脏病、各类结核病、各类肝炎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如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5.2.2.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5.2.2.2 低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5.2.2.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5.2.2.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2.2.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5.2.3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除了禁止和限制外,单位应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要实行登记制度,并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安排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
7、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另外根据未成年工生理和学习知识的需要,一般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从事夜班劳动。6、考核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7文件编号 GI-050-019 版次00 页数 1 / 3 文件等级 一般6发行章:文件名称: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版次 文件制订/变更通知单号 生效日期 变更说明 撰写人00 050-0907033 2012-7-23新版本 舒文儿01 050-1205009 2012-6-1 国家法规对产假天数作出变更,文件作出相应调整 黄浓波文件编号 GI-050-019 版次00 页数 2 / 3 文件等级 一般
8、1、目的为保护女工及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合于公司所有女工及未成年工。3、参考资料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3.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年第619号令)3.4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修正)3.4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发1994498号)3.5 集团员工手册4、权责4.1 人事总务部负责制定并修改本文件。4.2 工会、妇联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4.3 各部门遵
9、照本制度执行。5、内容说明5.1 女工相关劳动保护规定5.1.1 公司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女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女工或者任意提高对女工的录用标准。5.1.2 女工享有与男工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5.1.3 公司不得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及女工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5.1.3 公司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化学品作业的工种。5.1.4 女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
10、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5.1.5 公司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5.1.6 女工分娩后,其带薪产假不少于98天。文件编号 GI-050-019 版次00 页数 3 / 3 文件等级 一般5.1.7 女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制度。5.2 未成年工相关劳动保护办法5.2.1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5.2.2 凡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被劳动教养或正在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除外),符合本公司相应岗位聘用条件者,均属聘用对象
11、。5.2.3 未成年工,一经录用,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岗位情况,不得安排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的流水线作业岗位,如:显微镜外观检查、模组组合、点胶、成品包装等。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5.2.4 人事总务部定期组织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工作5.2.4.1 入职之前;5.2.4.2 工作满一年;5.2.4.3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5.2.5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GI-050-019-01)列出的项目进行,费用由公司承担。5.2.6 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5.2.7 人事总务部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按要求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一式两份; 按要求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GI-050-019-02)一式两份; 未成年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材料。5.2.8 人事总务部定期盘点未成年工用工情况,并实施跟踪、监督。6、 附件附表1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GI-050-019-01)附表1 未成年登记表(GI-050-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