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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9章讲义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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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9章讲义DOC.docx

    1、公共基础精讲班第9章讲义DOC公共基础精讲班第9章讲义 第9章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9.1金融犯罪概述9.1.1金融犯罪的概念狭义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业务活动本身的犯罪。广义的金融犯罪还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等。9.1.2金融犯罪的种类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9.1.3金融犯罪的构成1.

    2、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2.犯罪客观方面(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3.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9.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2.1危害货币管理罪1.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本罪侵犯

    3、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4.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4、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5.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9.2.2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5、9.2.3破坏银行管理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2.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本罪

    6、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为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3.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

    7、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等记载事项。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8、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8.洗钱罪9.3金

    9、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做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9.3.1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

    10、法集资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9.3.2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需要分情形进行讨论,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又可

    11、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是否被骗。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9.3.3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即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骗取信用证的。(4)其他方法。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2、。9.3.4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司财产。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9.3.5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3、1.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

    14、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9.3.6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

    15、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9.3.7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9

    16、.4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9.4.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本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9.4.2行贿及受贿罪1.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

    17、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本条不是银行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但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2.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3.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只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9.4.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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