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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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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1、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选择及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收费项目投资人由省政府授权确定,其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由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

    2、织承担。第四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由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其项目建设和运营由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法人按照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执行。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通车;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车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经营性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二)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规划,组织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

    3、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等前期工作,检查指导市州政府和投资人推进落实省高速公路网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制定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主要目标计划,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对相关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四)制定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监督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五)制定项目收费、养护、服务区、安全应急等日常行业监管办法和考核标准,检查考核相关单位落实情况。(六)负责路政执法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省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查审批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保障力度。第七条 市

    4、(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签署并履行经营性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二)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规划选址等专题报批;组织开展省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三)负责组织开展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四)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法人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履约情况以及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五)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六)依法监管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第八条 项目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出资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二)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5、,督促项目法人遵守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活动。(三)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承担相应的项目前期工作。(四)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严格按投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资金,严禁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五)负责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重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六)经营性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法人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项目法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特许权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项目投资人代为履行。除上述职责外,项目投资人还应履行法律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经营性项目签署并履行特许经

    6、营协议,政府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三)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四)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五)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含社保)等相关费用。(六)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除上述职责外,项目法人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

    7、职责。第三章 投资人选择第十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四)省政府批复项目建设模式。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人选择按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一)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二)按规定在相关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三)组织公开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四) 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五)进行公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六)与中标人谈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投资协议。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中标人

    8、向招标人交纳投资人履约担保。(七)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八)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具备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认为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等基本条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资人资格。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项

    9、目准备期内要及时完成项目法人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投资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的,相应扣减项目收费期限。第十五条 项目投标人不得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规避充分竞争,增加项目投资成本。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规范运作,且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各成员应合理约定风险划分,不得以股权约定回购等名股实债方式增加联合体成员的风险,不得增加国有投融资企业的隐形债务。第十六条 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对招标项目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

    10、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经招标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资质和能力均须满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施工管理的需要,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的资格标准不得低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公路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打造优质工程和平安工地,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和完工。第十八条 项目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开工缓慢、建设管理不力等情形,市(州)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对项目投资人和项目法人进行违约处理。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督促设计单

    11、位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并组织设计文件报批,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准备工作。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复和许可工作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人员素质,必须满足投资人投标时承诺的条件,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项目法人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核准或批复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方式进行招

    12、标。如改变招标方式,应报原项目核准(或批复)部门重新核准。第二十二条 项目需要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投资人的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能自行制造、生产的,应公开招标选择供应单位。第二十三条 监理、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服务单位。拟投标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与管理的施工单位及试验检测、材料供应或制造商等存在招投标法规规定应回避的关系。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形象进度目标,作为市(州)政府和投资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计划和建设目标进行施工组织调度,确保项目建设有序

    13、推进。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人和项目法人应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迟报、漏报、拒报,或自行对外发布与统计报表制度不一致的统计数据。违反统计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设计变更管理。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 未经批准而先实施的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变更费用减少的调减相应投资上限,其涉及变更费用增加的不计列入建设成本。对涉及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一般设计变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不予认可,有权责令改正

    14、,其涉及变更费用减少的调减相应投资上限,涉及变更费用增加的不计列入建设成本。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含社保)等有关费用。第二十八条 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附属设施(含监控、通信、收费系统以及服务区等)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未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通试运营。第三十条 试运营期超过3年、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

    15、度,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清分通行费收入等措施。第五章 项目运营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通车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服务区、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运营管理。第三十二条 路政、交警是高速公路保障安全畅通、正常运营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必须无偿提供满足现场管理所需的工作场所、生活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项目法人应按照应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发现违规超限超载车辆时,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

    16、告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维护项目法人合法的收费权和其他经营权,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除法律规定和省政府批准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交办任务而批准的免缴通行费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免缴通行费车辆的范围。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质量与收费相挂钩机制。任何单位不得拒缴、延缴、截留或挪用车辆通行费收入。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及设施技术状态良好、服务功能完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要时组织开展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安全状况、服务水平检测和评定。如未

    17、达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及质量目标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养护代履行等措施。逾期未改正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服务区管理,推行文明优质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履行维护维修责任,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整,服务环境安全卫生舒适。服务区增加非公益服务的其他经营性功能,需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如服务区达不到服务质量标准或经营管理者违反服务区经营管理规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挂牌督办、降星或摘星、设施改

    18、善维护代履行等措施。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项目运营安全与应急处理机制,配合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效处置影响安全畅通的突发事件。第三十八条依法依规建设的其他公路、铁路、电力、电信、水利等项目需要上跨、下穿、挖掘、连接高速公路项目时,项目投资人和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配合。第六章 项目移交第三十九条收费期限届满,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移交下列公路权益和相关文件:(一)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二)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三)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四)

    19、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五)与项目运营、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六)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法人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第四十条经营性项目收费期届满前1年,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投资人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鉴定和验收,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及标准、服务设施及功能的,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一条 正式移交前,项目法人应负责解除和清偿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应依法妥善处理项目移交后的员工

    20、安置问题。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履行移交义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接管项目,相关费用或损失由项目法人承担。第四十三条 项目移交后1年为移交保证期,项目法人应保证项目移交1年内不因质量缺陷等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水平等级。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对省级国有交通建设骨干企业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占其年度综合考核分值的35%,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对投资人的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存在股权约定回购等投融资行为进行穿透式监管。联合体牵头人涉及省级国有投融资企业的,省国资

    21、委、审计部门应主动介入,采用穿透式监管方式履行监管职责。第四十六条 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因项目法人原因,项目准备期超过投资协议或特许权协议约定时间不能开工的。(二)因项目法人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延误的,或未在项目核准批复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导致不能按期通车的。(三)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改变招标方式未重新核准(或批复)的。(四)项目法人违反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五)因项目法人原因,未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的。(六)未按国家或

    22、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及时维修、养护,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或存在行车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者拒付代付维修、养护费用的。(七)服务区功能不能满足国家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服务区管理规范要求的。(八)拒缴、延缴、截留或挪用车辆通行费收入的。(九)未经批准,投资人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利义务的。(十)项目技术等级、标准、服务设施及功能不符合移交有关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发生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市(州)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相应抵扣项目收费期;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第四十八条发生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的,省交通

    23、运输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第四十九条发生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情形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第五十条发生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情形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运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清分通行费收入。第五十一条发生第四十六条第(六)、(七)、(十)项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或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理,费用经审计后由项目法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发生

    24、第四十六条第(八)项情形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政府收费项目暂停清分通行费收入,经营性项目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十三条 发生第四十六条第(九)项情形的,市(州)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第五十四条市(州)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违反特许合同的约定,擅自提前收回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二)施工图设计批准后,擅自对技术标准、路线走向和建设规模提出调整与变更,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工程不能在合同日期完工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考核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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