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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诉讼调解的司法实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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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诉讼调解的司法实务研究.docx

    1、关于诉讼调解的司法实务研究关于诉讼调解的司法实务研究 关于诉讼调解的司法实务研究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所列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民事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70%,几乎涵盖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民事纠纷,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这种方式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发生,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

    2、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只有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才会多一份稳定和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五、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也把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07年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上,又提出了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原则,并首次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把调解工作列为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因此,对于调解工作,有必要加深认识,明确调解(这里主要讲诉讼调解)的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基本方法,以

    3、及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等,使调解真正达到赢者高兴、输者服气的最高司法境界。 一、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进行任何一项社会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调解活动也不例外,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哪一类的调解,都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在调解中坚持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第二是调解达成协议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带有任何强制。调解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迫使其接受调解协议。 有以下情况要注意区分,当事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表示不同意调解

    4、不应认为是拒绝接受调解。(1)当事人处于不良情绪状态,即处于气头上;(2)对调解有误解;(3)对调解人员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不同对策后再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1)待情绪稳定;(2)向当事人讲明调解意义,消除其误解;(3)当事人对承办人不信任的理由成立,承办人应当回避,即使属不应当回避的,必要时可以更换承办人。当事人在以下情况下表示同意调解协议,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草率结案:(1)当事人受到亲友、领导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强制、哄骗;(2)认识有误,造成对事实或法律的重大误解;(3)当事人的代理人越权代理作出的意思表示。对上述三种情况采取的对策是:(1)做消除外界强制,揭

    5、示骗局的工作;(2)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消除误解;(3)宣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或告之被代理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 在调解中坚持自愿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并不排斥在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劝说、引导;二是不等于调解中放弃原则,迁就错误。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我国法治原则的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否则调解就失去了积极的社会意义。调解坚持合法原则,既要求调解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又要求调解协议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诉讼调解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主要指:(1)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准强行调解和强迫达成协议;(2)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调解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不允许调解的纠纷

    6、不得调解,如对无效经济合同的效力不得进行调解;(3)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4)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具体指:(1)法律对权利与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的,都具有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有任何选择余地,如果当事人协商处分,就违反了法律规范,这种协议无效。如当事人协议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该协议就无效;(2)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3)调解协议不得规避法律;(4)调解协议不得显失公平,如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产生误解或受他人强制,哄骗与对方达成的协议,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大相径庭,甚至完

    7、全违背法律规定,使之显失公平,这种调解协议无效;(5)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中的限制条件,如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当事人协议收养的年龄不达此规定,就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收养协议无效。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所必须遵循的法定基本原则,也是进行诉讼调解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调解不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就成了一句空话,更不能分清是非和确定责任,也不能准确适用法律。只有把事实查清了,承办人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分清是非和责任,

    8、平衡利益关系,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调解。 调解中必要时需要劝说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以达成协议,但是调解与让步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显失公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那种无原则的“和稀泥”就谈不上分清是非和公理了,就会使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等发生紊乱。 二、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诉法、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一)对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民事案件的调解范围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即:“对于有可

    9、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以上表述,除了排斥部分的几类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民事案件基本上都适用调解;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提出6类案件须重点调解,这6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

    10、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中适用调解的主要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两大类。按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应得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类案件的涉及赔偿部分可以调解,如交通肇事案,伤害案;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

    11、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但案件中涉及财产权利和民事赔偿部分仍可以进行调解。 (三)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而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根据全国第五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行政案件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

    12、#8221;的原则,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做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案件可以进行协调和解,对于可以进行协调的案件,要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化解行政争议。以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要遵循以下三点,必须坚持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坚持以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职能;坚持以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受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侵害为目的。 三、诉讼调解的要求与方法 诉讼调解是一项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最佳司法境界的具体实践,一件案件能否成

    13、功调解,它涉及到审判人员的素质、技巧和职业道德,我国审判机关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调解能手,积累了许多调解的工作经验,各有特色,本文只就在实践中的一点体会,作一些肤浅之谈。 (一)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求 一是要有热心。要深刻领会“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作为解决纷争的首要方式,把调解工作的好坏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志,把调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行动,更应把每一件案件调解作为是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一次具体实践,用满腔热情去努力做好。 二是要有公心。所谓公心就是公平公正,不要流露出偏袒哪一方,这既是让当事人接受意见的前提,也是调解

    14、成立的基本条件,诉讼中的当事人非常敏感,对审判人员的言行难免会有猜疑,一旦审判人员流露出对哪一方偏袒,就会引起另一方对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猜疑。因此,对当事人的讲解态度必须客观公正,绝对不能就实体问题乱表态,否则就会成为当事人本来就失衡的心理寄托不满的载体。 三是要细心。审判人员要认真阅卷,掌握矛盾双方的争议焦点,分析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定的结合点,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根据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制订调解预案,对当事人在调解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做好应对准备。 四是要有耐心。对于那些对法律和法院工作不太理解,脾气较急躁的当事人,要不厌其烦地疏导和劝解,要结合案件起因与案件有关的事由,在不违背法律和

    15、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综合调处,对那些误解审判人员甚至说了一些过头的话的当事人,不必计较,要理解他们的心情,耐心听取他们的倾诉和发泄,从中打开缺口,做好转化工作。 五是要有信心。对诉讼调解工作要有信心,不要有厌战思想和畏难情绪,有时一件案件的调解有反复,需要几个回合,才能使矛盾一步步化解,正如审判人员常说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坚信只要把调解工作做到家,才能掌握调解的主动权,当事人就会多一些案结事了的可能,就会少一些不和谐因素。 (二)调解人员的驾驭能力要求 一是要找准矛盾的症结点。一起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错综复杂,促进矛盾爆发的焦点是什

    16、么,最关键的矛盾是什么,要善于分析,只有查明发生矛盾真正的主要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使调解不走弯路。 二是要找准认识的盲区点。有的当事人因周围环境、社会等影响,对一些事物的认识发生了偏见、误解、固执己见。如把对方正常社会交往误认为是外遇,或把婚外恋误认为是新潮等,要针对当事人认识的盲区点进行矫正,矫正是过程,其实也是分清是非的过程,只有正确引导当事人走出认识的盲区,矛盾就会迎刃而解了。 三是找准情感交叉点。一般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并不是有生以来就存在的,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和交往,当因为一件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后,才产生矛盾,只要抓往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亲情、感情、交情予以启迪引导,寻找共同点,认同点,用亲情、感情、交情感化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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