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级市烟草专卖局对复烤企业的监管制度地级市烟草专卖局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管理监督,防止其非法外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文)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辖区行业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向行业外企业、单位提供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回收利用的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只能按规定出售给行业内再造烟叶、烟草薄片等有关生产企业;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予以销毁
2、。第三条 各单位在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地级市烟草专卖局,由地级市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并会同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监督销毁。书面报告应包括待销毁的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第四条 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废料出仓过磅,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在销毁废料入仓单、出仓单、过磅单等相关资料上签名或盖章。第五条 销毁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和销毁时间标志。第六条 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应按地级市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监督销毁流程进行,地级市烟草专卖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
3、把关。 各单位在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后,要如实填写废料销毁表,由现场监督销毁人员和销毁废料单位有关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存档备查。第七条 各单位非法向行业外企业提供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或未按规定销毁废料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地级市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的专卖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专卖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包括残次、废弃烟叶(包括烟梗)、烟末、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第十条 本制度由地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地级市烟草专卖局对打叶复烤企业内部专卖管理
4、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打叶复烤环节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长效化,提高打叶复烤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经营的水平,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属地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内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打叶复烤企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同时接受省局、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指导。第三条 属地烟草专卖局必须对辖区内打叶复烤企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打叶复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接受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的依法监督。第四条 对
5、打叶复烤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检查烟叶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调拨单、准运证、进出仓单据使用情况;加工费用结算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无合同加工、超合同加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烟叶等问题。(二)检查复烤后的成品烟叶验收入库、运输、准运证开具、使用、烟叶使用单位到货确认情况;打叶复烤过程中产生的烟叶废料处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使用准运证、违规处理烟叶废料等问题。(三)检查复烤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对每一批加工业务的委托加工合同、准运证复印件、加工烟叶的数量、等级及加工费用结算票据等资料要进行整理归档。第五条 对打叶复烤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采取派员驻厂监督和定点联
6、系、定期工作报告、不定期重点抽查和季度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属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要派出专门人员长期进驻所在地打叶复烤企业进行监督,驻厂人员原则上一年一换;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的定点联系人由省局指定。打叶复烤企业要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提交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生产经营情况)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烟叶复烤加工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包括小合同份数、准运证份数;原烟入库、出库情况;打叶复烤情况;成品入库、出库及期末库存情况,准运证开具情况,成品结算情况;可利用烟草废料的处理情况;烟草废弃物销毁的情况等。属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打叶复烤企业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和依法依规组
7、织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重点抽查。属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要与辖区内打叶复烤企业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举行联席会议交流信息,互通情况。第六条 打叶复烤企业要切实配合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如实汇报开展工作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以便监督检查。对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配合,工作报告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大事项的或提供不实资料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根据内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属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驻厂监督员要遵循依法行政、职权法定、共促规范的原则,认真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一经发现,按
8、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本制度由地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地级市烟草专卖局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专卖监督工作,整顿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秩序,建立专卖部门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交流平台,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对象是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专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驻厂监督组成员。联席会议的对象应指定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第三条 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季度上旬召开,由
9、地级市烟草专卖局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共同主持。如遇有紧急、重大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人员原则上应本人参加会议,实在不能参加的,应在会议记录中注明原因。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市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专卖部门反馈监管意见,交流有关问题的看法并达成共识。第五条 专卖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专卖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要及时整改。第六条 每次联席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七条 本制度由地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本
10、制度自印发之日实施。地级市烟草专卖局对打叶复烤企业实行派员驻厂监督和定点联系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整顿规范烟叶流通秩序,进一步做好打叶复烤环节的监管工作,促进打叶复烤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经营,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地级市烟草专卖局成立对打叶复烤企业驻厂监督和定点联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驻厂监督人员由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驻厂监督组和定点联系组。办公室设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烟叶复烤有限公司设驻厂监督组办公室。第三条 驻
11、厂监督和定点联系工作内容:(一)核查烟叶收购合同、调拨单、准运证以及付款凭证(货款未结算的核查与销售单位的付款协议),必要时与烟叶销售单位、委托加工单位及准运证管理单位进行电话、传真确认。经核查确认无误的进行加工,确有问题的及时上报查处。(二)对复烤后的成品烟叶验收入库、运输、烟叶使用单位到货验收情况及打叶复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处理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三)监督打叶复烤企业建立和完善烟叶加工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批加工业务的委托加工合同、准运证复印件,加工烟叶的数量、等级、价格及货款结算票据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第四条 驻厂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定期核查有关烟叶委托加
12、工合同、调拨单、准运证、初烤烟进出仓单据、付款凭证以及复烤烟叶出入库单据、运输及烟叶使用单位到货验收等情况,杜绝打叶复烤企业出现合同、准运证使用管理不规范,超合同、无合同加工,超许可范围违规经营,违规处理烟梗废料等问题。(二)对打叶复烤企业上报的委托加工单位、合同委托加工数量,到货数量,已加工数量,已发出数量、等级,库存数量、等级,已结算数量,准运证的使用情况以及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处理情况等数据及关系量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督促整改。(三)每月将监管情况上报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每季度将有关监管情况综合上报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四)在驻厂监督过程中,
13、驻厂监督员依法有权询问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有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进行查处。(五)在对复烤烟叶运输及复烤烟叶使用单位到货验收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驻厂监督组可以通过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要求省内复烤烟叶使用单位所在地烟草专卖局予以配合。涉及省外的有关跟踪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先报省局,由省局协调处理。第五条 定点联系员的主要职责定点联系员应及时了解企业打叶复烤工作情况和驻厂监督员工作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复烤企业对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
14、指出存在问题,认真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向本级和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汇报督促检查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汇报。第六条 打叶复烤企业的主要职责各打叶复烤企业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同时,要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厂监督员的专卖管理监督,并配合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一)严格按规定打叶复烤烟叶;(二)严禁超许可范围违规经营,违规处理烟梗废料等;(三)严格按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使用管理准运证。准运证的开具使用要遵循“证货相符、随货同行、一车一证”等原则。各打叶复烤企业在申办
15、准运证前必须把有关资料:发货单位、合同、数量、等级、收货单位、承运人等有关资料报驻厂监督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证;(四)每月结束后5天内将上月委托加工单位、合同委托加工数量,到货数量,已加工数量,已发出数量、等级,库存数量、等级,已结算数量,准运证的使用情况以及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处理情况等统计上报驻厂监督组,企业法人代表要在资料(表格)上签字确认,并对数据的真实情况负责; (五)建立和完善烟叶加工档案的管理制度。企业要对每一批加工业务的委托加工合同、准运证复印件,加工烟叶的数量、等级、价格及货款结算票据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六)复烤企业要为驻厂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条件,方便驻厂监督员开展工作。(七)完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七条每季度驻厂监督组、定点联系组与打叶复烤企业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总结工作情况,每半年对企业全面检查一次。第八条本制度由地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