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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附题目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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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附题目docx.docx

    1、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附题目docx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电大【证据学】形考作业一:1、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彖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 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 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 法解释中。(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 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 格

    2、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 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 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 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 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

    3、济基础 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 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 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 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 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2、 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答:要

    4、对白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 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屮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 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 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 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 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

    5、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 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口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 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rti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 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rti心证 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rti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 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 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 1 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

    6、第 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 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 从而使口 rti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 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耍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 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 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

    7、 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口期等特殊的标 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 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 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來认定案件事实。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1)対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 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 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

    8、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 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 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 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 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 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7) 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修正。在承 认无误后,Ft

    9、l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卬。(8)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 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 有懂得荟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5、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有哪些内容?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 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

    10、。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 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对靠。(2)必须审查间接 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 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 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來,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 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6、 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

    11、定性。办案的过程屮,必须认 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 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 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 忆和陈述的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 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 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 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 证言。

    12、(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 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 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是相适应的。(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1、 答:(1)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2)答案要点:要答出起码2个要点a孤证不能定案,

    13、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 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 则)b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会必然导致漏罪。(注意展开分析)。2、 答:在本案中,主罪中作案工具的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的氧气瓶的照 片是传來证据,因为它们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 证据是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的固定,所以属于传来证据;其他为原始证据,因为它们都是 來源于案件的笫一手的材料,都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 不论记载方式如何,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14、,所以是言词证据;其 他为实物证据,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罪中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的口供为直接证据,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其他皆为I可接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 蛊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电大天堂【证据学】形考作业二: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人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 彖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 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白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

    15、,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 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 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 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 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白己 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屮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屮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 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

    16、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 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 诉讼法规左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 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 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 6 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

    17、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 讼法第1 5 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 “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5 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 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 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 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

    18、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 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 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Z屮;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 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2、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 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 “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 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 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 6 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

    19、庭 进行评议,根据己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 事实清楚,一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 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 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

    20、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Z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 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屮,证明责任Z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 Z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4、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 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 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 程序、原告、被

    21、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 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 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 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 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 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5、 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 其分的判决结果。但

    22、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 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 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笫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 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 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 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対 性。笫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

    23、,案件事实必须 通过证据來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來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 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 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 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 能是相对的。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 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 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笫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

    24、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 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插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 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 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Z外,还要协调各种 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 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而, 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Z屮,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

    25、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 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儿个方面: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扌舌两个 方而: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 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 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 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 接受性。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答:从三

    26、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 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 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耍求不但是一致的, 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雉,证据确实、充分的 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 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 究的学者,己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

    27、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的哲学耍求的。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筑,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 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 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1、 答:(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 全部贿赂物晶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

    28、为侵犯的客体 物。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即走私的数额。c证人证言d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本案屮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 和受贿事实的供述。(2)上述证据屮,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 实。间接证据包扌舌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 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屮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2、 答:(1)本案屮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

    29、行为的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从理论上讲,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 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说明应该rfl工商局承担举证责 任。(2)木案屮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 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圉以及不中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 罚的权限,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b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即 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I韦I以及不屮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 营业的行为;c县工

    30、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d县工商局的处罚H的正当;e该处罚 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3、 答:本案屮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 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 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4)法院的调查和 庭审笔录,(2)和(3)是

    31、书证,其屮(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 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 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木案屮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 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 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 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4、问题一:本案屮,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 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

    32、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屮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 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3) 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 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问题二:直接证据包扌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 此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包扌舌: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 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 此属于间接证据。电大天堂【证据学】形考作业四: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被告対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 任”,原告的举证责任非常轻,这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太公平,一方面也造成原告在举证责 任上的消极应付,不利于公正解决案件。本文从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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