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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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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docx

    1、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

    2、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林场财务工作实行

    3、场长负责制。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七条 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第八条 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

    4、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林场预算是指林场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林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林场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对林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林场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 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5、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林场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 林场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林场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林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四条 林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影响预算执行的,林场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

    6、调增或者调减的,由林场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五条 林场决算是指林场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林场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林场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林场应及时调整和处理。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林场为开展林业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七条 林场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林场按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

    7、家规定的经常性补助,包括人员经费补助和日常公用经费补助;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营林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营造林所需生产资料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维护、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造林护林、林木良种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和方案编制,以及公益林管护等专项补助。(二)营林业务收入, 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中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林地流转等取得的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林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林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之外,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租赁、餐

    8、饮、旅游及林下经济等活动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科研项目收入、教学项目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国家征占用林地给予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第十八条 林场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林场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林场开展林业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一条 林场支出包括:(一)财政补助支出,即林场使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林场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

    9、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林场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营林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营造林所需生产资料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维护、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造林护林、林木良种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和方案编制,以及公益林管护支出等。(二)营林业务支出,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支出,包括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林地流转等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三)上缴上级支出,即林场上缴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支出。(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林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独立核算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五)经营支出,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之外,非

    10、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培训、租赁、餐饮、旅游和林下经济等活动的支出。(六)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科研项目支出、税费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二条 林场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林场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林场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林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林场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林场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

    11、部门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按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 林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第二十六条 林场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管理规范。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林场应当根据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和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资源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实行成本费用管理。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指林场进行林木(苗木)生产所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等各项生产费用,以及开展营林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

    12、括营林成本、营林业务支出、营林管理费用。第二十九条 林场营林成本核算应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一)营林成本的核算内容。营林成本的核算内容应包括苗木培育成本、造抚成本、管护费用三部分。苗木培育成本指林场自行培育苗木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从处理种子催芽、整地、作床、播种、插条、育苗、换床、育大苗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到苗木出圃阶段田间管理发生的人工费、物料费等。造抚成本指从造林开始至成林验收合格前的成本。造抚成本由造林费用和抚育费用组成,其中造林费用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设计、整地、栽植和补植等;抚育费用指造林之后至成林验收合格之前所发生的抚育费

    13、用,包括松土、除草、抗旱、防冻、施肥等。管护费用指林木成林验收合格之后至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为预防和消除森林的各项破坏和灾害,保障林木健康生长,避免或减少森林资源损失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森林保护费、抚育间伐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以及其他管护费等。(二)营林成本的核算对象和范围。林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将整个营林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类型林木(苗木)相应的林种、树种、或林班(小班)等确定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成本计算单归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其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其他直接费

    14、用等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营林成本,间接费用应分配计入营林成本。直接材料,是指营林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苗木、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等材料。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林木(苗木)生产人员的薪酬,包括林场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营林作业费等直接费用,如委托生产费等。间接费用,是指林场为林木(苗木)生产而开展的辅助性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长期管护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三)营林成本的核算期。林场应根据林木(苗木)生产组织特

    15、点,对发生的苗木培育成本、造抚成本以及管护费用,一般应按月份进行核算,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定期核算,但林场每年度必须进行营林成本的核算与结转。(四)营林成本的分配和结转。营造的林木(苗木)验收合格时,应将各类林木(苗木)的培育成本、造林成本、抚育成本结转至相应的林木(苗木)资产成本;验收合格后到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各类林木(苗木)的管护费用采用先累积后按一定分配标准(如面积、蓄积量、千株数等),分摊转入相应的林木(苗木)的营林成本或林木(苗木)资产或营林业务支出。第三十条 林场自行营造林木(苗木)的营林成本核算应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将林场的营林生产活动从育苗、造林年

    16、度开始至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林木(苗木)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林木(苗木)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第三十一条 林场以购买服务方式造林护林的营林成本核算应按照营林成本核算对象和内容,根据事先制定的单位产品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和定额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从而计算出林木(苗木)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第三十二条 营林业务支出核算是指将林场在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买卖青山、林地流转等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予以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分配标准可选用林地面积、蓄积量、产量、年限、株数等。林场应当根据生产性林木资产的特点、生产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

    17、,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林木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分别计入相关林产品的成本。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性林木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三十三条 营林管理费用是指林木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及其后续加工、保管、销售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第三十四条 林场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制度。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总场和基层核算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林场可以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总场进行。第三十五条 为了准确反映林场营林成本,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营林成本范围。(一

    18、)不属于林场营林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三)对外投资的支出。(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三十六条 林场应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确保发挥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建立健全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林场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

    19、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即林场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留存的,须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林场非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林场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

    20、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四十一条 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林场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第四十三条 林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林场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在备查薄中登记。第四十四条 存货是指林场在开展业务

    21、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采伐后验收入库的木材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等。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林场的固定资产一般

    22、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林场应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林场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林场在建工程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四十七条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

    23、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林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四十八条 林场应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人员,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林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和资产卡片;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根据资产变化情况及时登记总账和明细账;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大型林业专用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

    24、况报告制度。第四十九条 林场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林场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情况,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第十章 林木资产管理第五十一条 林木资产是林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林木类生物资产,是营林生产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所形成的活立木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林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十二条 林木资产按照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消耗性林木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能够收获为木材的林木类生物资产,

    25、包括用材林、竹林等;生产性林木资产是指为产出林产品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等;公益性林木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消耗性林木资产的价值量管理从开始造林至采伐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在收获或出售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成本结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价值量管理从开始造林至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对于生产性林木资产收获林产品时,应将其之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根据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选用一

    26、定的折旧方法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林产品成本。生产性林木资产收获的林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林产品成本。公益性林木资产价值管理可参照消耗性或生产性林木资产价值管理。林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时按账面价值结转其成本。第五十三条 对未入账的天然林,按照天然林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和核算,并设置备查账反映其面积、蓄积量等。对未入账的人工林,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如难以获取其公允价值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入账。第五十四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

    27、源资产化管理,林木资产应当实行价值量和实物量双重管理。林场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管理制度,全面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非财政预算资金造林形成的林木(苗木)资产以及相对应的林木(苗木)净资产。林场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订林木资产的价值量核算管理制度;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林木资产实物量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统一核算口径,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共同做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林场对消耗性林木资产可分林种、林龄及相应的面积或蓄积量进行管理;对生产性林木资产可分类别、产出情况及规模不同分别进行管理。消耗性林木资产和生产性林木资产作为投资或抵押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天然林和公

    28、益林按规定不得抵资、抵债和抵押。 第五十五条 林场应当对林木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源清查,对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动、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重大灾害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冲减林木(苗木)净资产。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管理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林场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第五十七条 林场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第五十八条 林杨在林地使用权出售、转让、出租、征用、投资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二章

    29、对外投资管理第五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林场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林场在投资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按有关规定加强核算工作。第六十条 林场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林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林场以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六十二条 林场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

    30、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章 负债管理第六十三条 负债是指林场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六十四条林场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林场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六十五条 林场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十四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六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林场按照规定设

    31、置或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六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指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不超过5%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林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二)森林恢复基金,即指林场按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的10%比例提取全额留归林场,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破坏山林的赔偿款,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赔偿款,以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拨入的造林资金补助应纳入森林恢复基金管理。(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十五章 财务清算第六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林场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九条 林场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林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七十条 林场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林场,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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