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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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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docx

    1、海南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 (指食用农产品、 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督,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 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 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安办201125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结

    2、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 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 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欢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 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规 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三条 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二)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三)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四) 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提供的 举报信息对查处有帮助。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举报

    3、电话:12331;举报网络平台网址: 。第五条 鼓励举报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 害物质。1.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六六六、 滴滴涕和毒杀芬等禁止使用的农药;2.在种植蔬菜水果时违规使用催熟剂、 膨大剂等植物生长调节剂;3.在畜、禽等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 (克仑特罗)等禁止使用的兽药;4.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5.在鱼类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 (中国绿、苯胺绿、品绿) 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6.在水产饲料中或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喹乙醇 (水产瘦肉精、倍育诺、快育灵)等有害物质或硝基呋喃、避孕药

    4、 等禁止使用药物;7.用“无根水、尿素、膨大剂和漂白粉等物质培育、处理豆芽;8.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前以及在屠宰时向牲畜体内灌 注水;9.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10.屠宰、销售病猪、死猪;11.使用工业用松香、沥青等有害物质脱除鸡、鸭、猪 等畜禽毛。(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使用 非食品原料及过期、变质回收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 添加剂。1.用霉变米等粮食抛光处理后作为食用粮食销售;2.用潲水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炼制食 用油;3.在散装劣质食用油中添加香精冒充优质食用油;4.在加工米粉、米线等米制品中添加吊白块、 硼酸和硼 砂等有害化工制品;5.在加工面

    5、粉、面条、馒头、面包、糕点等面制品中添 加明矶、吊白块、硼酸、硼砂、滑石粉、溴酸钾、富马酸二 甲酯、硅酸钠(水玻璃)等有害化工制品;6.在加工腐竹、豆腐等豆制品中添加硼酸、 硼砂、吊白块、碱性嫩黄(奥拉明O、盐基槐黄)、王金黄(块黄)、工 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7.在加工肉松、火腿、烧鸡、烧鸭、烤猪、腊肉、腌肉、 腊肠、卤肉等肉制品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 畜肉类或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8.在加工或水发、腌制牛百叶、黄喉、猪蹄、猪心顶、 凤爪、鸭爪、鸭肠、鸭血等肉制品或鱿鱼、墨鱼、干贝、虾 仁、海蜇等水产品和海干产品中使用甲醛、双氧水、工业片碱、农

    6、药(敌敌畏、敌百虫等)、酸性橙口(金橙、二号橙) 和亚硫酸钠等有害化工制品;9.在腌制蔬菜或加工蔬菜干制品中用荧光增白剂、 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工业用盐、硫酸铜等有害化工制品;10.在加工辣椒粉、辣椒面、花椒、辣椒酱、豆瓣酱等 调味品中添加苏丹红、玫瑰红B (罗丹明B、若丹明B、花 粉红)、酸性橙口(金橙、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11.在加工乳及乳制品中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硫氰 酸钠、革皮水解物、B -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等有害化 工制品;12.在生产饮料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 化合物);13.在加工银耳、龙眼、胡萝卜、姜、土豆、鲜竹笋、 蘑菇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荧

    7、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14.使用过期、变质馅等原料生产月饼等食品;15.在生产冰淇淋、肉皮冻和果冻等食品中添加工业明 胶等有害化工制品;16.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片碱(氢氧化 钠)等有害化工制品;17.在加工果脯、蜜饯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福尔马 林(甲醛溶液)、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18.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坚果中使用矿物油、酸 性橙口(金橙、二号橙)、苏丹红等有害化工制品;19.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固态调味料中使用工 业硫磺等有害化工制品;20.在加工酒类中添加安赛蜜;21.在加工茶叶中添加美术绿(铅铬绿、油漆绿)等有 害化工制品;22.

    8、在生产味精中添加硫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23.在加工毛血旺(血豆腐)中添加甲醛、火碱、洗衣 粉等有害化工制品;24.在饲养蜜蜂时添加氯霉素等药品;25.用明胶、塑料等化工制品为原料制作猪耳朵;26.用糖精水和色素勾兑葡萄酒;27.用工业酒精、盐酸勾兑地瓜酒、白酒、葡萄酒等;28.用工业盐加工盐焗鸡、蛋等;29.用工业硫磺熏制食品;30.用毛发水加色素勾兑酱油;31.用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勾兑醋精、白醋、陈 醋等;32.在生产保健食品中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原料,添加减肥、缓解疲劳、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性功能等化学药物;33.仿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许可 证编号、生产许可标志生产食

    9、品、保健食品;34.生产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或者只能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的保健食品原料;35.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 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在食品经营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购销 假冒、劣质和走私食品。1.销售过期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2.在鱼类运输和经营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3.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进口鸡翅、 凤爪、牛排、牛 百叶、猪排等冷冻肉类及其制品;4.餐饮经营者采购、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5.餐饮经营者加工过期食品、回收食品;6.在火锅底料、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工业石蜡、玫瑰 红B (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

    10、红)等有害物质或诺氟沙 星等喹诺酮类药品;7.8.9.在烹制叉烧肉类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类药品; 在烹制烤乳猪、叉烧肉和红烧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红在烹制白切文昌鸡和盐焗鸡等食品中添加柠檬黄等;10.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中添加酸性磷酸铝 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使 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加工中 使用硅铝酸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11.在大米和木耳销售过程中添加磷化铝等有害物质。(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 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 鼓励举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

    11、违法 犯罪行为主要有:(一)研发、生产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1.无许可证生产药品、 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化妆 品;2.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3.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4.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5.未经批准或套用批准文号、 假冒其他企业名称生产药品;6.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7.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配方和工艺生产药品;8.使用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药品;9.用掺杂、掺假及不合格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 中成药,在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10.药品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11.生产药品时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

    12、味 剂及辅料;12.未标明或更改药品、化妆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1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14.编造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指标等注册资料获取药品 注册批件;15.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 器械;16.在化妆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和禁用物质,超标准使用 限量物质。(二)经营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1.无许可证销售药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2.销售变质的、被污染的药品;3销售国家已明令禁止销售或使用的药品;4.超量销售含麻黄碱、含磷酸可待因药品;5销售过期或更改有效期、 批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化 妆品;6.在未经批准的仓库储存、销售药品;7.进口(销售)未经批准(检验)进口化

    13、妆品;8销售未标识或套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9.医疗机构将其配置的制剂在市场销售或未经批准在 其他医疗机构使用;10.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 医疗器械。第七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 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适 时对上述具体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种类进行调整, 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被举报者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按以下三个等级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提供关键证据,并到现场指证的,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15 %给予奖励。奖金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 500元的, 按500元奖励。关键证据包括:非法产品和非法添加物等物证

    14、,账本和单据等书证,照片和摄像等视听材料。(二)提供部分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的,按行政 处罚罚没金额的10 %给予奖励。奖金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 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三)提供部分证据,未配合案件调查的,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5 %给予奖励。奖金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 100元的,按100元奖励。第九条 对举报情况属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未 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但依法作出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奖励举报人2000元;作出吊销许 可证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 5000元。第十条 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

    15、类行政 处罚,可给予举报人多种奖励的,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 累加奖励。第一条 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按以 下情形给予奖励:(一) 被判处罚金的,按罚金的 15 %给予奖励;(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奖励 3000元;(三)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足一年的奖励 1万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奖励 1万元;(四) 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的, 给予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奖励。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处的,不合并奖励,按奖励金额高者 给予奖励。被举报者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期高者 计算奖金,不累加奖励。第十二条 内部职工实名举报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可在上述规定的奖励标准基

    16、础上提高 50 %进行 奖励。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每个案件对举报人 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 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线索移交职能部门承办。其中 食品生产、经营(含餐饮)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化妆品的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涉及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的移交给相关 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食品安 全分管部门。承办部门接到移交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应与投 诉举报人联系,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并告知办理程序及时 限,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或调查,在 20个工作日内向省

    17、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书面报送处理进展情 况,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和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中心反馈案件线索办理结果。承办部门逾期未反馈的,由省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报请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 行督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情况紧急的举报,可先口 头通知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 本办法原则上只对实名举报食品药品安全 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奖励。对匿名举报并得到查处的案件,在 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给予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资料和举报内容等信息。第十六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 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

    18、行奖励, 举报顺序以受理时间为准。但第二、第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 对案件调查有补充作用的,可给予 500元以下的奖励。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提供同一 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协商不成的,由案件查处部门裁决。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奖励建议。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受理食品(含食用农 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奖 励建议。市、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分管部门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后 15个工作日内,经省级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食安办或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递交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

    19、奖举报奖励建议书 ,并附相应的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线索交办书 、 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等材料。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移送公安机关的食 品药品安全分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省公安厅直接受理的刑 事案件举报,由省公安厅提出奖励建议。(二) 奖励审批。省食安办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奖励建议书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意见,退回提出奖励建 议部门并附书面说明。(三) 发出通知。省食安办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奖励后,应在5个工 作日内将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 举报人。(四)

    20、 奖金领取。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2个月内到省食安办或省食 品药品监管局办理领奖手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逾期不领 取奖金的视为放弃,不再补发。举报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代领奖 金时需持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奖金原则上以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应提供跟本人身份 相符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1万元以上的奖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要求 案件查处部门派人协助甄别领奖人是否为举报人本人或举 报人委托的人员。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 况,并通过传真或本人用于举报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供账 户。省食安办、

    2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对往来短信进行截图, 并留存备查。第十九条 设立省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励资金 管理细则。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 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弄虚作假 骗取奖励,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诬告他人, 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给予奖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第二一条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分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举报;(二) 食品、药品安全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过 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的举报;(三)

    2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 关系人的举报;(四) 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推诿不接受举报的;(二) 受理举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及时组织 调查或不认真核实查处的;(三) 利用知晓的信息,本人或伙同他人冒领奖金的;(四)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五)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第二十三条 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案件举报 人给予奖励的,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分管部门不再重复

    23、奖励。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食安办、省食 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的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琼府办201289号)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琼食药监200451号)同时废止。附件1: 1.负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职能分工2.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3.禁止使用的兽药品种4.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5.不得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附件1负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职能分工一、 省农业厅、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种植业、畜 牧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

    24、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 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 输过程)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 殖、屠宰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 省海洋与渔业厅、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查 处海洋与内陆水域渔业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 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三、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食品生产、 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四、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食品相关产品生 产加工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五、 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负责侦查各类食品安全犯罪 行为。附件2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1.八八八2.滴滴涕3.毒杀芬4.二溴

    25、氯丙烷5.杀虫脒6.二溴乙烷7.除草醚8.艾氏剂9.狄氏剂10.汞制剂11.砷类12.铅类13.氟乙酰胺14.甘氟15.毒鼠强16.氟乙酸钠17.毒鼠硅18.甲胺磷19.对硫磷20.甲基对硫磷21.久效磷22.磷胺23.甲拌磷24.氧乐果25.水胺硫磷26.特丁硫磷27.甲基硫环磷28.治螟磷29.甲基异柳磷30.内吸磷31.涕灭威32.克百威33.灭多威34.灭线磷35.硫环磷36.蝇毒磷37.地虫硫磷39.苯线磷41.硫丹43.氯丹45.溴甲烷47.磷化锌49.磷化镁51.敌枯双53.氟虫腈55.乐果氯唑磷杀扑磷五氯酚(五氯苯酚)灭蚁灵磷化铝磷化钙硫线磷六氯联苯丁硫克百威384042444

    26、64850525456乙酰甲氨磷附件3禁止使用的兽药品种一、食品动物(指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禁用的兽药(一)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I.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 酯及制剂。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 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 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5.氨苯砜及制剂。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 酯及制剂; 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27、。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II.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二)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 菌或杀螺剂的兽药。丙体六六六(林丹);氯化烯(毒杀芬);呋喃丹(克百 威);杀虫脒(克死螨);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 五氯酚酸钠;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 、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三)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 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 及其制剂。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四) 禁用于水生食品

    28、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双甲脒。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一)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盐酸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班布 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 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二) 性激素。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 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 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三) 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四) 精神药品。(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地西泮(安定) 、苯巴比妥、苯巴

    29、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 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 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以及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五) 抗高血压药。盐酸可乐定。(六) 抗组胺药。盐酸赛庚啶。(七) 各种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滤渣。附件4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I.吊白块。可能添加于腐竹、粉丝、面粉、竹笋等, 用于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2.苏丹红。可能添加于辣椒粉、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等,用于着色。3.王金黄。可能添加于腐皮,用于着色。4.三聚氰胺。可能添加于乳及乳制品,用于提高蛋白 质的检测量,以次充好。5.硼酸、硼砂。可能添加于腐竹、肉丸、凉粉、凉皮

    30、、 面条、饺子皮等,用于保鲜和防腐,增加韧性、脆度。6.硫氰酸钠。可能添加于乳及乳制品,用于保鲜。7.玫瑰红B。可能添加于调味品,用于着色。8.美术绿。可能添加于茶叶,用于着色。9.碱性嫩黄。可能添加于豆制品,用于着色。10.工业用甲醛。可能添加于海参、鱿鱼等水产品、血 豆腐,用于改善外观和防腐。II.工业用火碱。可能添加于海参、鱿鱼等水产品、生 鲜乳,用于改善外观和防腐。12 .一氧化碳。可能添加于金枪鱼、三文鱼,用于改善色泽13 .硫化钠。可能添加于味精,用于除铁。14.工业硫磺。可能添加于白砂糖、 辣椒、蜜饯、银耳、 龙眼、胡萝卜、姜等,用于增白、防腐。15.工业染料。可能添加于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用于着色。16.罂粟壳。可能添加于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用于增鲜。17.革皮水解物。可能添加于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 用于提高蛋白质的检测量,以次充好。18.溴酸钾。可能添加于面粉,用于改善口感,增白和 增加韧性。19.B-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可能添加于乳与乳 制品,用于掩蔽抗生素。20.富马酸二甲酯。可能添加于糕点,用于防腐、防虫。21.废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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