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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号文件附件机电提升系统专项整治活动排查表表格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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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号文件附件机电提升系统专项整治活动排查表表格概论.docx

    1、152号文件附件机电提升系统专项整治活动排查表表格概论一、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绞车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002年之后出品的提升绞车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证书,2002年之前出品的如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且不在国家淘汰产品之列可继续使用。2新安装的绞车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每年做一次测定,提物绞车每3年做一次测试。绞车使用前必须进行能力验算。3提升绞车的滚筒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无开焊、裂纹及变形,基础螺丝连接牢固,传动轴承间隙符合要求。 (2)绞车滚筒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缠绕式绞车滚筒绳槽衬垫磨

    2、损后表面距固定螺栓头部不应小于5mm;摩擦式绞车滚筒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 (3)制动盘的端面圆跳动:新安装的不大于0.5mm,使用中的不大于1.0mm;制动轮椭圆度:新安装的不大于1mm,使用中的不大于1.5mm;超过此规定必须进行处理。 (4)立井缠绕式绞车滚筒上缠绕钢丝绳层数提人严禁超过1层,提物严禁超过2层;斜井缠绕式绞车滚筒上缠绕钢丝绳层数提人严禁超过2层,提物严禁超过3层;但如果滚筒强度和钢丝绳排列满足要求,可以增加1层,这时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5)缠绕式绞车钢丝绳绳头必须用卡绳装置牢固卡

    3、在滚筒上,从绳孔出来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必须整齐,出现咬绳和乱绳现象必须马上处理;下放时滚筒上至少保留三圈绳子;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串动1/4绳子圈位置。 (6)制动轮和制动盘不得有裂纹,工作面磨损沟深不超过1.5mm, 一、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3沟宽总和不超过有效工作面宽度的10%;闸瓦与制动轮或制动盘不得有油。(7)缠绕式双滚筒提升机的离合器和定位机构灵活可靠,齿轮及衬套润滑良好。(8)滚筒轴表面不得有裂纹、严重腐蚀和损伤,有探伤报告。(9)绞车旋转部位都应设防护罩或围栏,滚筒靠司机侧应设挡绳扳。4提升绞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4、1)块式制动: (1)制动机构各部传动杆件、活塞等必须灵活可靠,基础螺丝连接牢固,各节点销轴不得松旷、缺油、锈蚀;传动杆件要有探伤报告; (2)闸瓦要固定牢固; (3)各闸瓦与制动轮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 (4)平移式的闸间隙不得大于2mm,且上下相等;角移式的在闸瓦中心处闸间隙不得大于2.5mm。2)盘式制动: (1)制动闸座牢固; (2)同一副制动闸两闸瓦工作面的平行度不得超过0.5mm; (3)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 (4)松闸后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提人的应不得超过1.5mm,提物的应不超过2mm; (5)碟型弹簧要经常检查,发现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6)盘形闸油缸不得漏

    5、油,出现漏油现象要及时更换密封圈。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43)绞车必须具有常用闸和保险闸,共用一套闸瓦时,操纵和制动机构必须分开;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制动装置,可由司机直接操纵,也能自动发生作用,并且在抱闸的同时,能切断提升装置的电源。 4)缠绕式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可适当降低,但不能小于2;对双滚筒绞车在调整相对旋转位置时,制动装置作用在各滚筒各制动轮或制动盘上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形成旋转力矩的1.2倍;摩擦式绞车除满足缠绕式绞车制动力矩要求外,必须保证常用闸和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

    6、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5)保险闸发生作用时,罐笼升降人员的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斜井人车的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6)闸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3/4。7)提升绞车除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5提升绞车的天轮、导向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天轮及导向轮绳槽不得有裂纹、气孔,绳槽侧面及底面的磨损量均不大于原厚度的20%。(2)天轮及导向轮轮辐不得变形或裂纹,辐条不得松动。(3)有衬垫的天轮及导向轮,衬垫必须紧固地压在绳槽中,不得松动;当衬垫正面磨损深度等于钢丝绳直径或者沿侧面磨损到等于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必须更换。 6提升绞车的液压站必须符合以下

    7、规定: (1)各液压阀动作灵敏、不漏油。(2)压力表必须定期检测、指示准确。(3)油定期更换,油质、油位符合要求,油温不超65。(4)液压系统要设快速回油装置。一、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一、 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7 提升绞车必须具备如下保护: (1)过卷保护装置;(2)过速保护装置;(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4)限速保护装置;(5)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6)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7)闸间隙保护装置;(8)减速功能保护装置;(9)满仓保护装置;(10)松绳保护装置;(11)栅栏门闭锁保护装置(有高压换向器室的绞车必须在高压换向器栅栏门上安设闭锁

    8、开关,当打开栅栏门时能使高压电源开关自动断电);(12)紧急制动保护开关(在停止绞车运行电动机不断电或出现其它紧急情况时,能将绞车电源切断的保护开关);(13)后备保护装置(当绞车原有保护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时,能补全绞车的保护装置,起到后备保护作用)。 其中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绞车过卷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紧急制动保护开关应每班试验一次。8钢丝绳有下列要求:(1)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新到货的钢丝绳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保存;保存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使用前也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的提人钢丝绳每隔半年

    9、要进行一次检验,提物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摩擦式绞车用钢丝绳、平衡绳及18mm以下专为升降物料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3)钢丝绳磨损直径不得超过标称直径的10%。(4)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提人不得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5%,提物不得超过10%;断面积超过规定或钢丝绳在使用期间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时,必须更换。(5)钢丝绳不得出现严重扭曲或变形,出现严重扭曲或变形时,必须更换。(6)钢丝绳钢丝不得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如果有必须更换。(7)钢丝绳必须每天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且必须全绳详细检查;不得出现假检、漏检或不检查全绳等现象

    10、。一、 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8(8)钢丝绳检查记录:必须写清钢丝绳规格、型号、长度和生产厂家及更换日期;必须写清钢丝绳磨损后最小直径、最小直径距钩头的距离以及钢丝绳的总断丝数、每个捻距内断丝数,还有出现其他特殊情况也必须写清。 (9)摩擦式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如使用2年后钢丝绳符合规定可延期使用,但最多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9罐笼有如下要求:(1)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单绳缠绕式绞车提升时罐笼必须有防坠器,防坠器必须动作要灵敏、可靠;防坠器各部机构要经常注油,防止锈蚀。(3)单绳缠绕式绞车提升

    11、罐笼在新投入使用或大修后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罐笼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4)罐笼与钢丝绳之间楔形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都要对其进行探伤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连接装置累计使用期限,单绳不得超过10年,多绳不得超过15年。(5)罐笼容纳人数要有明确规定,严禁超载;严禁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6)进出口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帘下部与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50mm,罐帘横杆间距不得大于200mm。(7)提升人员速度不得超过12m/s。10罐耳与罐道有如下要求:(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新安装时罐耳每侧间隙不得超过5

    12、mm,使用中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必须进行更换或处理。(2)使用滑动罐耳的木罐道:新安装时罐耳每侧间隙不得超过10mm,使用中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必须进行更换或处理。一、 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0(3)使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新安装时罐耳每侧间隙保持在1015mm,使用中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必须进行更换或处理。(4)使用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新安装时不大于5mm,使用中钢丝绳罐道

    13、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必须进行更换或处理。11罐道钢丝绳、防坠器制动钢丝绳有如下要求:(1)罐道钢丝绳:钢丝绳磨损直径不得超过标称直径的15%,大于15%必须更换;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不得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的15%,超过15%必须更换;必须每天检查1次。(2)防坠器制动钢丝绳:钢丝绳磨损直径不得超过标称直径的10%,大于10%必须更换;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不得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的10%,超过10%必须更换;至少每周检查1次。12防撞梁、托罐装置有如下要求: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安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

    14、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距离不超过0.5m。13安全门、摇台、阻车器有如下联锁关系: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摇台与罐位、阻车器和提升信号联锁。(直径1.6米以下绞车除外)14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1)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煤矿安全规程第211页表6所列数值。(2)过放距离内不得有积水和堆积杂物。15托罐器:在井口、井下装有托罐器的,在罐笼全速运行或没有到位时,托罐器必须打开,保证过放距离能够起作用。一、 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6人车有如下要求:(1)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插爪式人

    15、车适用于木轨枕,倾角1030的斜巷;抱轨式人车适用于木轨枕、水泥枕和整体道床,倾角1040的斜巷。(3)落闸机构动作灵敏、可靠,并要经常注油。插爪式人车插爪应可靠地插入枕木或道床;抱轨式人车的抱爪应可靠地抓住钢轨。(4)制动架与人车底架的相对滑动要灵活、无卡阻。(5)制动时各节人车能同时落爪或瞬间顺序落爪;顺序落爪应为上边人车先落,下边人车后落。(6)当人车进入小于10的倾斜线路时,有能防止制动装置动作的装置;当人车进入大于10的倾斜线路时,又能自动复位。(7)人车主拉杆及其销轴应经过超声波探伤或磁粉探伤检查合格;拉杆与车体有相对运动处和销轴要经常注油。人车连接装置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不小

    16、于13。(8)插爪式人车缓冲木应采用红松(或椴木)制作,切割长度和深度范围内不应有影响阻力值的裂纹、栉子等缺陷,最大切割深度不应超过40mm;缓冲木必须保证完好,不得有切割痕迹(或切割痕迹不超100mm);抱轨式人车缓冲钢丝绳应是圆股、点接触、交互捻钢丝绳,排列整齐、不拧劲、储备长度不小于5m。(9)人车与钢丝绳之间及人车之间连接要牢固可靠;人车之间连接装置要经常注油。(10)车轮不得有裂纹,车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小于7mm,踏面要光洁,转动要灵活;定期给轴承注油。(11)撞块距离应90130mm,人车运行中,由于提升钢丝绳松驰不均,不应产生误动作。(12)人车入井在使用

    17、前,应进行全速不脱钩落闸试验和全速空载、重载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人车每班进行1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半年进行1次全速不脱钩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全速重载脱钩落闸试验。一、 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6(13)上下人侧要有防护链。(14)提人速度不得超过5m/s。(15)人车运行时,要在人车运行前方悬挂红灯,做警示灯。17矿车:(1)车梁、碰头、插销安全系数不小于10。(2)连接钩环和插销磨损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3)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销直径的10%。(4)车箱无破洞,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

    18、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5)底梁不得有开焊和裂纹。(6)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13 mm;轮踏面磨损余厚,1t及以下的矿车不小于6mm,2t矿车不小于7mm,3t矿车不小于8mm。(7)连接装置:批量生产的必须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如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8)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9)斜巷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18斜巷绞车道有如下要求:(1)轨道:铺设符合要求,有防滑措施;轨型不得

    19、低于15kg/m(主要指地方煤矿)。(2)绞车道:无杂物,木轨枕表面外露1/3;有托绳轮;要有照明灯。(3)兼做提升材料的绞车道:井口、井底及各车场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信号装置;各甩车场要设甩车警示信号装置;绞车道上、下部要设“一坡三挡”装置,人车运行时将绞车道上、下挡车栏打开;各车场要设防止带绳车辆误入的阻车器。一、 提 升 系 统 可 靠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8(4)每天要由专职人员对轨道及其它设施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轨道要定期进行检修维护。19提升信号:(1)斜井提升:信号电源必须使用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人车把钩工使用遥控感应信号装置,在运行途

    20、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2)立井提升:信号电源必须使用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各水平信号工发送信号给地面井口信号工,由地面井口信号工发送信号给司机。要有备用信号装置。20绞车司机:(1)必须配备两名有特岗证人员做为司机。(2)绞车运行时,一名司机操作,另一名司机监护。二、供 电 系 统 合 理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年产6万吨(包括6万)以上的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线路,矿井的两回路必须取至两个不同的区域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时,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能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的要求。矿井电源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以下的

    21、矿井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的电源线路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年产6万吨(包括6万吨)以上,具有变电所的矿井应有两条独立电源进线以及两台能独立承担矿井全部负荷的变压器;无变电所的矿井应有两条独立电源进线。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备用电源的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可通过将矿井通风(主要扇风机)、提升(提升人员)、排水(主排水)负荷的容量相加来进行验算;备用发电机必须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图纸查看矿井电源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分接其他负荷。2矿井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站,应各有

    22、两回直接取自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两条回路的其中一条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现场检查各处所是否有两回路进线,检查图纸查看各处所进线的出处。通过计算电源线路所带负荷的情况验算单回路供电时该线路能否负担全部负荷。3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具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矿井地面供电线路的柱上变压器、油断路器、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应装设避雷器。现场检查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是否具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查阅有关说明书,如该保护装置具有跳闸功能,应避免采取试跳的方法进行检查。

    23、对于移动变压器的控制开关,是否装设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可通过现场进行试验及查阅有关说明书的方法进行检查。三相避雷器的间距不小于350毫米,接地引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平方毫米的铜芯导线,同时接地引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的中性点及金属外壳相连,中性点不接地的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必须安设防击穿保险器,断路器接地引线应与开关外壳一同接地。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现场检查矿井是否具有限制电容电流的措施,检查矿井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验算和试验记录。二、供 电 系 统 合 理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5严禁煤矿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及地面中性点

    24、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符合、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装置。现场检查向井下供电的地面变压器及井下变压器是否为矿用变压器,如非矿用变压器其中性点是否与大地连通。检查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发电机的中性点是否与大地连通。试验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的保护装置,判断是否具有符合规定的保护项目及能否正常运行,试验前应与有关人员协商。如现场试验有困难可查阅有关说明书。6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实行安全标志管理。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合格证。现场检

    25、查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有产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证书。2002年之后出品的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证书,2002年之前出品的仍在井下使用的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如其防爆性能、安全保护等性能符合要求且不在国家淘汰产品之列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现场检查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是否具有MA标志,检查以上设备的MA证书。现国家对于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和矿用一般型变压器无此要求。7电气设备不应超过其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

    26、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场检查通过验算电气设备的实际运行电流,确定电气设备是否超额定值运行。通过查看图纸、说明书与电气设备的实际结构进行对比确定其是否经过改造,经过改造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查看其有关批准运行的文件。8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供电线路。现场检查在井下变电所或配电点每台变压器的低压侧必须设置一台漏电保护装置,小型矿井地面的每一台为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也必须在低压侧设置一台漏电保护装置。在现场检查时如需进行试跳检验应与有关人员协商,同时避免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二、供 电 系 统 合 理 化序号检查内容

    27、检查方法检查结果8试跳。检漏继电器必须与具有跳闸线圈的馈电开关一同使用,同一电网不允许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检漏继电器。利用一台检漏继电器控制两台馈电开关,两台馈电开关的跳闸线圈必须并联。当对地绝缘电阻127v网络低于1.5k欧、380v网络低于3.5k欧、660v网络低于11k欧、1140v网络低于60k欧时检漏继电器必须动作。9煤电钻必须使用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有短路、过负荷、单相

    28、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现场检查煤电钻是否具有综合保护装置,通过对保护装置的试验判断保护功能是否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井下使用的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使用综合保护装置,通过对保护装置的试验判断保护功能是否能正常运行。照明和信号装置在地面使用但向井下供电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现场检查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是否具有以上保护装置,通过对保护装置的试验判断保护装置是否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试验矿灯的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运行,避免在井下对矿灯进行检查。10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现场检查井

    29、下电气设备、电缆是否按照规定接设了接地极,装设的接地极是否符合要求。11煤矿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现场检查井下运行的电缆是否具有安全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标志证书。检查电缆的阻燃性试验必须在井上进行,应注意具有阻燃特性的电缆不全是矿用电缆。二、供 电 系 统 合 理 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2煤矿井下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如下规定:(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2)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的电气设备可使用矿用一般型设备。(3)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的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可使用矿

    30、用一般型设备。五小电气设备必须是矿用防爆型。(4)瓦斯矿井的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5)瓦斯矿井的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现场检查煤矿井下各个区域使用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该规定,如有不符和规定的电气设备应要求煤矿予以处理或更换。我们国家允许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有以下几种:矿用一般型,其标志为KY。矿用隔爆型,其标志为Exd。本质安全型,其标志为Exi。矿用增安型,其标志为Exe。五小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电缆接线盒、打点器、信号器、通信、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等。对于特殊情况煤矿安全规定如下: 1、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和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使用矿用一般型的电气设备。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使用经过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13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现场检查机电硐室外是否使用浸油式电气设备,40kw以上电气设备的控制开关是否使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1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及KSJ、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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