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案鄢 睿【案情】原告(上诉人)余书琴,女,无职业。原告(上诉人)马懋斌,男,公司职工。原告(上诉人)郭兰兰,女,公司职工。被告(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被告(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杜支龙,男,车主。被告(被上诉人)李华,男,机动车驾驶员。2002年4月30日11时30分许,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等乘坐由李华驾驶的鄂ET0410号出租车,当该车在三江桥上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前车发生追尾,致三原告受伤。本起事故经宜昌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华负事故
2、的全部责任。原告三人受伤后,经医院多次门诊诊疗,共计支付医药费2818.50元。期间,马懋斌因就诊、处理事故等误工14天。同时查明,1999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杜支龙个人购买红色神龙富康轿车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且于同月22日登记上牌,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其登记车主为杜支龙。【审判】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作为旅客乘坐出租车即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作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运人应该是该出租车的经营者。本市乘坐出租车的交易习惯是乘客与承运人之间不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承运人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乘客根据计程价格支付票款。出租车作为运输工具,它的所有人即是出租车的经营者或租赁(T牌
3、)经营者,同时,其驾驶员亦与所有人之间存在经营关系,俗称“挑土”。所以,被告杜支龙、李华应属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运人在运送乘客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承运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交运集团、交运出租车分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三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运集团和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它们对运输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故三原告要求交运集团和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支龙、李华连带赔偿原告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52
4、2.50元。二、驳回原告于书琴、马懋斌、郭兰兰要求被告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三原告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鄂ET0410号出租车的出租车经营权为被上诉人出租车分公司所有,同时,该车出具的车票也是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的车票,且鄂ET0410号出租车车身印着被上诉人出租车分公司的名称。因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交运集团和出租车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四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
5、的事实相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参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宜府发199948号文件规定,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仍由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公开招标或拍卖,有偿有限期出让。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定参加投标和竞买,取得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同公民个人签订合同,将所享有的出租车经营权及车辆承包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个人营运,也可以将出租车经营权租赁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个人使用。凡已经与出租车经营企业签定出租车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无论车辆是公民个人自行购买,还是从出租车经营企业购买取得,其车辆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所有。因此,本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杜支龙,而车辆
6、的营运权属于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支龙是一种依托关系。宜市公用(1999)1号文件规定,双方约定依托企业经营管理的出租车,凡属经营者个人购买的车辆,其车辆所有权属经营者个人所有,并在合同中载明。车门喷印依托的企业名称(该企业必须有出租车经营资格),行车证同时载明企业名称和经营者个人姓名。按照宜昌市政府宜府办发1999151号文件规定,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每月要向车辆所有人收取服务费300元,并且车辆所出具的车票上印有交运出租车分公司的印章。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虽然是分离的,但作为营运是同时并存的。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虽不
7、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已取得营业执照,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李华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本案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为车辆的所有人杜支龙及车辆经营权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故杜支龙与交运出租车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3)伍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杜支龙、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医药费
8、2818.50元,马懋斌误工费504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5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上诉人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要求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是因交通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涉及到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问题,但本案原告选择了提起合同之诉,因此,争议的焦点就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的承运人究竟是谁,即四被告的法律关系问题。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但是合同法及
9、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承运人作明确界定。作为出租车营运又有其特殊性,为便于管理,我国各地方政府一般都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出租车的营运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规范。参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宜府发199948号文件规定,本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杜支龙,而车辆的营运权属于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应该是一种依托关系。参照宜市公用(1999)1号文件和宜昌市政府宜府办发1999151号文件规定,无论是从出租车车门上喷印的和行车证上记载的企业名称,还是从出租车对乘客出具的发票来看,车辆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是以共同名义与乘客签订客运合同的,因此,出租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虽然是
10、分离的,但作为营运是同时并存的,即双方对外应负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在出租运输行业,之所以规定出租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乘客的利益,所以,所有权者与经营权者应共同承担责任。2、出租车分公司与交运集团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本案中出租车分公司与交运集团是法人分支机构与企业法人的关系,都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在责
11、任承担上,作为企业法人的交运集团应该承担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因为出租车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而判决排除交运集团的民事责任的结论是有欠妥当的。3、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的法律关系问题本案车主杜支龙与肇事司机李华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本案是否能适用上述规定?从案件性质上分析,本案是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故不能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1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能追究合同相对方的民事责任。本案客运合同的相对方即承运人应为车辆的所有人杜支龙及车辆经营权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故杜支龙与交运出租车分公司、交运集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书(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北京市劳动局制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个月,本合同 终
13、止。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第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
14、、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 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第九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完
15、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16、,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复员转业军人和国
17、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甲方违
18、反本合同约定或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19、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规章制度 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章):鉴证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书可做为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关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变动。三、本合同中凡划
20、线的地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或告知职工本人具体政策规定。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条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该条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五、本合同中甲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职工本人应签字或盖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居民身份证一致。六、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低。八、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