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岗位 Microsoft Word 文档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09】61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江西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
2、筹集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保险金足额支付后剩余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三、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地方各级政府筹集的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用于应由地方资金补助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
3、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特定政策补助的部分资金、青年见习岗位补贴。 四、预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
4、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
5、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6、,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20元/人至150元/人。 (二)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6个月以内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
7、,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培训券)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补助。用人单位自主培训的,给予100%补助。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6个月至12个月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8、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拨至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
9、议等。 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由申请者本人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由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参加培训人数以及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就业达不到60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就业达到60的
10、,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在600元/人16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其中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人。各地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等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
1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
12、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付款单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为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
13、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劳动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
14、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3、对在本地工业园区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付款单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
15、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的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 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并与签订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用
16、人单位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2、青年见习岗位补贴。对使用大中专见习生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市、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青年见习生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单据、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付款单等凭证材料,经
17、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
18、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人。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其中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
19、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2008年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劳动力市场建设”科目。从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按修改后科目列入。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
20、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六、决算管理。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 各地财政部
21、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 八、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
22、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
23、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事宜,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十、各设区市、直辖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06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