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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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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1、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押品评估业务管理,规范经营,提高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发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应收帐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196号)、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造价咨询中心负责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统一管理、委外经营和考核,并直接开展评估工作。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职责划分 第三条 押品评估业务的受理范围凡向我行申请办理抵(

    2、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我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等。所涉及的押品种类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和居住房地产以及其他等四个大类。 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重新评估。 第四条 兰州城区各行押品评估业务职能统一集中到行造价咨询中心。中心设置专职人员负责评估工作,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第五条 兰外各二级分支行经办的押品评估业务中,除必需委托当地评估机构

    3、办理之外,各行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评估,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均应集中报送行造价咨询中心进行评估。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各行相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在行造价咨询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编审工作,按照程序出具押品评估报告。 2、负责本行管辖范围内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日常工作,协助信贷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3、协助行造价咨询中心对外签订业务协议,收集和提供有关押品价格信息资料。每年对与各类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4、与当地评估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联系渠道,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行业管理的最新信息。 5、

    4、负责本行评估业务的台帐登记,对抵押资产的选择提供意见,配合客户经理合法、合规的收取有关费用。 6、负责本行评估报告质量的控制,对委外合作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负责。 7、按照评估机构的准入、退出、禁用条件,负责本行拟推荐的评估机构筛选,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自身变化和与我行合作情况,按年度对备选名单和禁用名单进行监督并上报行核准。 8、负责建立本行合作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料库,建立房地产等价格信息资料库。 9、负责落实本行年度资产评估类中间业务收入的完成。第六条 行造价咨询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研究拟定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经营环境、市场价格和客户实

    5、际的调研和分析。协助信贷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2、拟定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操作流程;定期对辖内各行评估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分析、评价。 3、负责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委外合作评估机构准入、退出、禁用条件的拟定和调整;筛选拟定备选和禁用评估机构。 4、负责对外统一签订评估咨询服务协议,负责外聘人员的管理,负责与社会评估咨询机构的协商、谈判并开展业务合作。 5、定期对辖内各行委外合作评估机构使用备选名单和禁用名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负责分行本部及兰州市内各二级行的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编审工作,并提供押品评估报告。 7、负责对本产品条线的考核,负责有关管理费用、人力费用的考核分配。 8、负责建立健全

    6、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9、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押品价值评估相关信息,并向行内各级机构和部门提供相关共享信息。 10、负责全行评估人员的资质管理、业务培训,对全行业务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分配工作任务。 11、督导辖内各行年度资产评估类中间业务收入完成。 第三章 评估方法与审查确认方式 第七条 押品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数据资料的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 第八条 贷前评估作

    7、业在条件具备时应尽可能由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完成,条件不具备时可与经备选核准并签订押品评估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的外部评估机构合作完成,并经我行内部评估人员按照程序初审和复审后,确认为押品的初次评估价值。 第九条 押品的贷后重新评估原则上由我行评估人员独立完成,如有必要,可委托外部机构完成。审查确认程序同第七条规定。 个人类贷款可根据押品价值变动规律,采取批量评估的方法进行重新评估。 第四章 贷前初次评估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条 贷前评估工作包括评估调查、价值评估、审查认定等阶段: (1)经办行与客户进行信贷营销介入谈判时,原则上应提出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押品评估、财务顾问等在内的一揽子咨询服务委托我行

    8、办理,并签订统一制式的咨询服务合同书(见附件1)。 (2)评估人员会同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共同前往押品所在地勘察、清查和测量。 (3)客户经理配合评估人员收集押品的权属资料、历史资料和其他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等。 (4)评估人员根据所搜集资料,结合自身判断,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测算,得出结论并提出评估结果,与授信业务所在行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经营主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5)评估人员撰写押品价值内部评估报告(见附件4)。内部评估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查认定,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字。 (6)需委托外部机构评估的,客户经理还应参照外部评估报告审核要点(见附件5)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填

    9、写外部评估报告确认书(见附件6),内部评估人员复审并签字。 (7)评估作业完成。 第十一条 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押品评估,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个人类授信业务项下的押品,评估人员在掌握客观合理的公开市场价格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审慎原则测算初次评估价值。 第五章 贷后重估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为防范押品外部市场变化和维护存续状态变化所存在的贬值风险,应当配合贷后检查工作对押品进行检查并确认其担保能力。在开展贷后重新评估时,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押品的种类、价值波动特性、外部市场变化和保存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评估方式,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测算押品价值。 第十四条 重估频率按

    10、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估业务流程。 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在其贷后管理工作中,应将押品重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及时搜集押品存续状况、市场信息等影响价值重估的关键资料,对特定押品(如动产、在建工程、设备)进行实物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搜集的重估资料一并委托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委托提供的资料,必要时还应对押品实物进行现场勘查判断,根据当期市场变化趋势,重新测算押品价值,撰写押品价值重估报告(见附件7)。 采用批量评估方式的,押品价值重估报告可按被评估押品批量撰写。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将撰写的押品价值重估报告提交行内有关人员对评估结论进行审核认定,会签押品评估报告审

    11、核单。 第十七条 押品价值重估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信贷档案资料,同贷后检查报告一并归档保管。第六章 外部合作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押品评估在具备条件时应由我行内部评估人员独立完成。在限于机构资质和人员能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有资质、有能力、信誉好的外部评估机构合作,进行委托评估,但评估结果仍应经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 外部评估机构的筛选确定与动态管理 (一)推荐备选机构。各二级分支行根据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评估机构准入条件,择优确定一批资质卓越、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拟推荐机构不超过三家),于每年初以正式请示文件上报行。行审核后确定准入机构名单予以批复,并上报总行备案。 (二)行有关

    12、部门和各二级分支行应密切关注合作评估机构的执业状况,采取动态的方式对合作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行。 (三)根据合作评估机构业务运行的实际情况,行每年对其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价,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签约的依据。具体管理工作由行造价咨询中心负责,内容包括对评估报告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效果等的评价和判断等。 行造价咨询中心每年度根据各二级分支行上报的审核评价意见和所掌握的情况,拟定备选评估机构和禁用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名单,批复各二级分支行执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评估机构设立并从事评估业务三年以上,在二级分支行所在地

    13、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 4.具有较高执业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在当地行业协会综合排名中居于前列; 5.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和执业范围不低于以下条件:土地估价机构应具有能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能在地市范围内执业的三级以上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优先)、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能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资格; 6.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年评估业务量1亿以上、年评估收入30万元以上; 7.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8.经我行认可准入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业务管理 (一)外部评估机构经行统一准入后,由行造价咨询中心与评估机构签订押品评估委托协议书(一年一签),规定双方的权利与

    14、义务。 (二)评估业务操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完成作业,编制押品价值内部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审核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2、直接由评估机构完成作业,编制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二级分支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为客户提供包括抵押物价格评估在内的一揽子咨询服务。 (四)二级分支行将承接的一揽子咨询服务中的抵押物价格评估委托给签订协议的合作评估机构,具体项目以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函(见附件3)的形式通知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与我行签订押品评估委托协议书的评估机构,除同时满足第二十条相关条件外,还应履

    15、行以下义务: 1、严格按照协议书所规定的事项从事我行抵押评估业务。 2、必须向我行出具关于评估质量、工作效率、相关服务、相关市场价格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书面承诺。 3、不得超资质范围从事我行抵押评估业务,必须根据其所具备的由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资质从事相应的评估业务。 4、应遵循合法、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类估价规范的规定制作报告,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5、在向我行提交报告时,须经我行专职评估人员审定,根据审定意见修改后同时出具四份,其中一份应具备结果报告、技术报告和完整的附件资料留存各行评估管理岗。 6、应定期(每个季度)向我行提供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土地(基准地价、土地成交等)等价格信息

    16、及同业政策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退出 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行应将其列入退出名单并上报行审核调整: 1、评估机构申请退出的; 2、评估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市场变化、机构变更等原因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有关机构准入的相关条件的; 3、评估机构未认真履行上述规定中有关评估机构应履行的义务的。 退出的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从备选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禁用 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行应将其列入禁用名单并上报行审核调整: 1、在为我行客户办理评估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我行造成损害的; 2、因疏忽或工作能力不足导致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不当,经我行复核出现结论严重失实的

    17、; 3、有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事项发生,选择其开展评估工作存在较大风险的。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业务归口造价咨询中心管理后,财务管理比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模式,实行统一签订服务协议、统一收取费用、统一开具发票的一揽子咨询服务管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二级分支行(造价咨询中心)同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后,按照操作流程具体办理业务,完成评估报告。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类评估业务收费标准(见附件8)向客户统一收取咨询服务费,并提供由造价咨询中心提供的统一税务发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从业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及评估执业有关规定的,应按照中国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有相关的规定和办法即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咨询服务合同书2.押品评估委托协议书3.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函4.押品价值内部评估报告5.外部评估报告审核要点6.外部评估报告确认书7.押品价值重估报告8.各类评估收费标准9.各二级行(部门)押品评估委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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