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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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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docx

    1、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监控程序,有效形成运行、监控、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机制,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目标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的目的是保障优质高效地完成人才培养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其任务就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预防,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二)全员性原则。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学校每个教师、每个学生、每个管理人员都要积极参与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对人才培养过程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反馈

    2、,及时改进。(三)全程性原则。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监控,着重加强对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环节的监控,有效促进学校和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四)协同性原则。建立学校与教学单位两级监控管理、教学单位与管理部门协同联动的质量监控机制,形成全校上下相互配合,协同工作的监控体系。(五)客观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要深入实地,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做到监控过程科学、严谨、规范,结论客观、公正,建议和整改措施要符合校情,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第三条 开展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需要遵循的依据有:(一)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二)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标准;(三)本科教学关键环节工作标准与评价标准;

    3、(四)学校有关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 监控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要协助校长做好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政策与措施。(二)组织研究和解决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三)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组织督查和检查。第五条 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管理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组织和落实学校有关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政策和措施。(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三)负责整理和汇总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数据

    4、,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四)负责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各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要协助本单位院长做好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政策与措施,研究制定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办法和措施。(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重点加强对本科人才培养关键环节的监控。(三)组织研究和解决涉及本单位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与建议,并将涉及其他部门与单位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反馈。(四)负责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五)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教学质量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和

    5、整改效果评价。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各学院教学督导组,要按照学校或本单位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工作;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教师和工作人员反馈,并按时提交监控工作报告。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按照学校的安排,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监督任务,认真做好监督工作。第三章 监控的内容与要求第九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监控。(一)教务处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依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情况提出的新增专业、调停并转专业方案,需要征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的意见。(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新增专业、调停并转专业的必要性、

    6、可行性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质量监控。(一)教务处组织编制的制(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与要求,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1.要征求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校外专家的意见,有相应的征询意见记录;对各位代表与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以采纳。2.需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颁布。(二)各学院按照学校制(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组织编制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7、,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1.要征求本专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校外专家的意见,有相应的征询意见记录;对各位代表与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以采纳。2.经本单位领导班子与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统一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三)按照制(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的规定与要求,由教务处组织制(修)订的课外(或第二课堂)教育指导计划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设置方案等均需征求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校外专家的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颁布实施。(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颁布施行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若需对专业培养方案

    8、中课程、学分或课时进行微调的,需要提出充足的理由,进行有效论证,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质量监控。(一)课程教学大纲的监控内容。1.课程教学目标与课程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与毕业生能力达成的支撑作用。2.课程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3.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毕业生能力达成的关联性。(二)课程教学大纲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或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定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招生质量监控(一)招生监控内容。1.招生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2.招生过程的合规性、透明性。3.招生质量分

    9、析。(二)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对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纠正。(三)招生质量分析采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对招生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分析透彻。第十三条 教学过程监控。重点要做好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课程考核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关键环节的监控。(一)监控的依据是学校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或标准、教学大纲和相关工作制度。(二)以各学院自检自查为主,学校组织抽查为辅。各学院(部)要按学期做好自检自查工作部署,组织本单位教学督导和教师做好教学关键环节的自检自查。学校组织教学督导对各教学单位自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第十四条 毕业生质量监控。采取委托第三方的

    10、方式进行,对毕业生就业岗位情况、适应社会需求情况以及能力与表现等进行跟踪调查,为学校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提供重要依据。第四章 监控方式与方法第十五条 学期初教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教学准备情况。(一)各学院学期初教学检查。1.按照本学期承担的教学任务,在开学的前一周,对理论课、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逐项逐课检查教学准备情况,包括教学文件(如: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日历、教案等)、开课场所及设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本单位的要限期整改,对涉及其他部门与单位的要及时向教务处或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反映,确保每项教学任务在开课前具备开课条件。(二

    11、)学校巡查。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成巡查组,在开学前3天完成对各教学场所、场地的巡查,发现问题,限期在开学前1天完成整改等工作。第十六条 期中教学检查制度。重点是检查各项教学任务落实和执行情况。(一)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提出的期中教学检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期中教学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告的重点是列出发现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措施。(二)在对课堂教学普查的基础上,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每学期都要确定一项重点检查专题,组织学校督导和相关人员开展重点检查。第十七条 期末教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期末课程考试工作。(一)各学院需要对以下工作做好监督和检

    12、查:1.依据大连民族大学考试环节工作规范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做好每门课程考试试题、标准答案的审核和审定。2.做好考试过程、试卷评阅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二)学校组织教学督导对各学院期末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的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大连民族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修订)的要求,深入课堂、班级和实验室听课,了解教育教学情况。(一)做好听课记录,对课堂秩序、教师教学效果给出相应的评价。(二)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课后要同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和反馈。(三)对听课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与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第十九条 同行听课制度

    13、。主要采取教学督导听课和任课教师相互听课的方式进行,监督的重点是理论课和实验课。(一)各学院按学期做好安排与部署:1.覆盖所有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2.涵盖理论课、实验课,必修课和选修课。3.每位听课教师都要认真填写大连民族大学课堂教学评价记录,课后同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交给任课教师。(二)学校督导组应做好的工作有:1.对各学院同行听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按照每学期确定的重点督查内容与要求开展听课工作。3.对学生有反映和存在异议的课堂教学进行听课核查。4.认真填写大连民族大学课堂教学评价记录,课后同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交给任课教师;对问题比较严重的

    14、需直接向任课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反馈。第二十条 教学巡查制度。重点是对领导干部听课、同行听课覆盖不到的教育教学环节进行巡查。(一)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的教育教学情况,做好巡查工作的部署和安排:1.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教育教学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巡查。2.安排兼职督导对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工作室教育教学、第二课堂教育教学等进行巡查和检查。3.专职辅导员巡查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出缺勤和组织纪律情况。4.组织巡查各类课程考核过程和考核情况。(二)学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开展巡查。1.学校领导在每学期初、期中和期末分别对教学准备情况、教学任务执行情况、期末考试情况进行巡视和巡查。2.学校

    15、督导按照学校的安排对实习实训、课外教育活动、教学管理等开展专项巡查。第二十一条 学生座谈会制度。按学期召开学生座谈会,重点是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一)各学院应按专业召开学生座谈会,各教学部应到每个学院分别召开座谈会。1.学院(部)的领导至少应参加一个专业(一个学院)的学生座谈会,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2.做好会议记录,对学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涉及本单位的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涉及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应及时向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反馈。(二)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到每个学院分别召开学生座谈会。1.重点听取学生对学校教学安排、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设施以及非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教学的

    16、意见和建议。2.对学生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学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按部门、按单位进行整理,并进行反馈。第二十二条 日常教学信息收集制度。主要是及时掌握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一)信息员信息收集制度。以班级为单位收集教学信息,每个班的学习委员为该班信息员。1.信息员按月收集该班对各项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汇总后,报送学校学生会学研部。2.校学生会学研部负责对各学院、各个班级提交的学生意见和建议,按部门、按单位进行分类、汇总。3.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对校学生会学研部分类汇总的学生意见和建议审查后,每学期分2次向相关部门、学院进行书面反馈。(二)设立教学信息电子邮箱,随时接受教师和学生的

    17、意见和建议。1.教学信息电子邮箱由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管理,设专人负责,每个工作日都要查看。2.对于接收的学生意见和建议,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日常学生信息收集反馈意见表,送达相关部门和单位。3.接收到大连民族大学日常学生信息收集反馈意见表的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和相应的整改措施。4.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在收到相关部门答复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回复。(三)鼓励教师自觉与学生沟通或自主开展调查,及时了解自己的教学情况,为教师自我改进教学提供有效依据。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制度。主要是对每学期考试试卷、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开展专项检查。(一)考试试卷专项检查。1.各学院在

    18、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要根据大连民族大学考试环节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教学督导或教师对本学院的考试试卷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试卷的评阅情况,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每门课程教育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根据课程考核情况,对每门课程后续课程的教学提出改进建议;2.学校组织专职督导对各学院考试试卷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二)毕业设计(论文)专项检查。1.各学院要根据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要求,组织本学院的督导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资质、论文选题与开题情况的审查,做好毕业设计过程、毕业论文与成果、毕业论文评阅与答辩、毕业设计成绩评定等关键环节的监

    19、督和检查,对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在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下届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进行整改。2.学校组织专职督导对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 学评教制度。学评教工作由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学生处共同组织。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按课程开展学评教。(一)各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的学评教工作。1.要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做好组织、部署和动员工作。2.组织每个学生客观、公正填写网络调查问卷。(二)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要认真做好网络问卷的维护与统计分析。1.对无效数据进行挑选和剔除

    20、。2.在每学期第一教学周,将上学期学评教统计数据向各学院(部)领导班子进行反馈。3.每个任课教师可在每学期第二教学周查看上学期的学评教情况。4.学校组织专职督导对每个学院上学期学评教排名靠后和置信度为零课程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跟踪听课。5.对于连续三个学期学评教排名靠后的教师,会同教师所在学院进行重点跟踪,督促教师改进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 专项督查制度。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建设和发展需求,每年都应开展一项专项督查。形成专项督查报告,为学校和相关学院改进教学与教学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在专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参加专项督查工作的督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管

    21、理部门、相关学院和教师进行反馈。第二十六条 专项调查制度。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建设发展需求,重点开展四项专项调查,即:招生生源质量调查、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在校生满意度调查、在校学生学习情况调查,按年度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一)招生生源质量调查、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1.明确调查任务和调查要求。2.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审议第三方提出的调查方案,确保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方法、调查样本等符合学校调查任务和调查要求,所调查的数据真实可靠。3.做好第三方调查过程的跟踪和监督。4.审核第三方调查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二)在校生满意度调查、在校学生学习情况调

    22、查,由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学生处共同组织,分别组成调查组,开展专项调查工作。1.组织调查问卷的设计和审定工作。2.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本学院学生认真填写网络调查问卷。3.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会同专项调查组共同做好网络调查数据统计和分析。4.专项调查组负责起草专项调查报告,由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学生处组织对专项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审定。第二十七条 专项评估制度。由教务处根据教育教学需求,提出专项评估方案,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按照教育部评估中心的要求,按年度组织开展数据填报工作,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上报校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数据分析报告中

    23、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第五章 反馈与改进第二十九条 信息的反馈。(一)深入教育教学现场发现问题的反馈。1.涉及任课教师的要同任课教师进行直接交流,直接指出问题,提供改进参考建议。2.涉及学校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向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反馈。3.各学院要定期查阅领导干部听课记录、教学督导和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记录,有效掌握本单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二)查阅教育教学文件发现问题的反馈。1.各学院应及时向相关系(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反馈;对涉及学校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向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反馈;2.学校组织抽查发现的问题,按学院、职能部门整理后分别反馈。(三)学生座谈会与专

    24、项检查等信息反馈。1.由各学院组织开展的,应及时将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反馈给相关系(教研室)、管理科室和相关教师;涉及学校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向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反馈。2.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代表学校组织的,由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进行分类整理,按单位、按部门进行反馈。(四)日常收集信息反馈。1.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对学生信息员采集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后,按单位、按部门进行反馈;每学期反馈2次。2.对教学信息电子邮箱收到的信息,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随时接到,随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五)学评教信息反馈。1.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在每学期第一教学周,将上学期学评教统计数据反馈给各学院。2.每个任

    25、课教师可在每学期第二教学周查看上学期的学评教情况。(六)专项调查信息反馈(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以专项调查报告的形式,向学校领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应认真研读各项专项调查报告,找出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为改进后续工作提供依据。第三十条 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一)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是学校改进管理、有效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所采取的重要手段,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推卸责任、不得耽误整改工作。1.学校每一个教职工都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接受各项意见和建议,加以重视,在后续教学、服务和管理活动中改进和提高。2.各单位、各部门对自行发现的问题和接收的各

    26、项反馈信息,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确定整改事项,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审定后指定专人负责,按期整改。3.对于需要按时答复的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反馈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起草答复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及时给予答复。(二)要做好整改过程的督查。1.教学督导对课程教学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做好跟踪,督促做好整改工作。2.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或检查,对整改进程和效果做出阶段性评价,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调整。3.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三)在每学期第三教学周各学院、学校相关部门要向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提交上学期教育教学改进与提高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汇总成册报学校领导审议,并在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网站公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民族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大连民族学院教学职能(教辅)部门工作评价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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