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全国助残日是中国残疾人节日中国全国助残日是中国残疾人节日中国全国助残日是中国残疾人节日。1990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全国每年都进行“助残日”活动,每年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的。 历年主题1991年第1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1992年第2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 全国助残日1993年第3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扶助共进 1994年第4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我
2、们同行为远南残疾人运动会献爱心 1995年第5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一助一,送温暖 1996年第6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预防残疾,增进健康 1997年第7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助残与自强 1998年第8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扶贫解困 1999年第9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无障碍与视觉第一 2000年第10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志愿者助残 残疾人志愿者服务队走上街头开展宣传2004年第14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情系我的兄弟姐妹,帮扶贫困残疾人 2005年第15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平等共享,促进残疾人就业 2006年第16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真实的了解,真挚的关爱 2007年第17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保障残疾人的
3、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2008年第18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牵手残疾人 走进残奥会 2009年第19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 2010年第20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爱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2011年第21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 2012年第22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加强残疾人文化服务,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 残疾人工作法规 :1、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3、 残疾
4、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4、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5、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6、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7、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8、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9、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10、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
5、建设贡献力量。(残疾人的四自精神) 11、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12、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13、 1视力、2听力、3言语、4肢体、5智力、6精神残疾 都分为四个等级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建立有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指县以下(含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改善残疾人
6、状况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扶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四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主要指导原则是: 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工作议程,实行目标管理; 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 贯彻“融于一体、适应特性”的业务路线,采取“面向实际、因地制宜”的工作方法; 完善残疾人工作体系,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健全残疾人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增强活力,
7、发挥效能; 激励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发挥残疾人的作用; 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开展争创基层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体系 第六条 建立由政府主管与协调、有关部门按业务对口指导、残联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 完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 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检查残疾人工作。 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领导人担任,副主任应包括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残联理事长,有关部门和团体负责人任委员。
8、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联,由残联理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残联承担。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将残疾人事业的各项业务分别纳入当地相关事业领域,列入本部门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九条 残联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切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半官半民”的综合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 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
9、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白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群众组织。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残铁人事业,扶助残疾人。 机关、切体、企业事业单
10、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给予方便和照顾。 建立志愿工作者队伍,义务为残疾人服务。主要任务 第十条 县级政府和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实施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翅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普查残疾人状况,掌握残疾人数量、类别、分布、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生活、婚姻等基本情况,建档立卡。 第十三条 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第十四条 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组织康复医疗与训练,帮助残疾人恢复、补偿功能,增强自理和参与能力。县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康复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
11、康复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康复工作。 依托初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社区服务网络、残疾人组织、计划生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家庭,开展社区康复。县级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乡(镇、街道)设立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第十五条 县级残联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组织用品用具供应和维修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 第十六条 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管理,统一规划、实施和评估验收。 县(市、区)建立特教学校,乡(镇)设特教班,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幼儿进行学前
12、教育, 开展青壮年残疾人扫除文盲工作。 第十七条 残联和有关部门,根据劳动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开展职业教育培养、培训残疾人。 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要招收残疾人,并在专业设置和收费等方面予以照顾。 为农村残疾人举办种植、养殖、编织、缝纫、修理等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班。 第十八条 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参加生产劳动。 推行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举办和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组织残疾人个体从业。 县级残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在劳动、工商等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入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
13、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扶持措施,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第十九条 切实将扶持农村残疾人脱贫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第二十条 普及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对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特殊照顾,逐步增添适合各类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项目与设施。公共图书馆开设盲文及有声读物室(专柜)。县、区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或体育比赛、文艺汇演,组织残疾人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活动,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第二十一条 宣传
14、残疾人事业,增进理解与支持。广播站、电视台、报刊开设残疾人节目、栏目,并利用板报、墙报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倡导扶残助残的风尚。 第二十二条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红领巾助残”、“建家做友”以及适合当地特点的助残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生活因难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做好供养、救济、补助工作;对城镇残疾人配偶、子女户口的“农转非”,给予特殊照顾;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
15、法及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办事。 县(市、区)、乡(镇)政府制定给予残疾人扶助的具体规定;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有关规定、办法或村规、民约,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 县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法律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在费用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从社会筹集资金,支持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按照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为残疾人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和基层残疾人群众组织。 县级残联
16、归口政府管理和领导,由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政府计划中单列户头;为当地正局级机构,给予编制保证和工作件;干部由地方为主管理,上一级残联协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事业费基数并逐年增加。乡(镇、街道)残联应有专职工作人员编制、拨给经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群众组织。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工作者要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恪守“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发扬“团结、实干、开拓、高效”的工作作风,掌握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培养一专多能的才干,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二
17、十九条 培养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残联领导岗位。 第三十条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要则,建立残疾人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八五”期间经过努力,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0。为进一步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福利企业,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使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 建立、健全省、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继续扶持
18、和稳定福利企业,加强管理,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环境改善,残疾人就业岗位趋于合理。 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地组织、培训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二、主要措施 1、完善就业服务网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础。各省、市、县都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明确其性质、职责、编制和经费来源。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同级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事业编制,经费原则上实行差额补贴;财政给予必要的开办费,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
19、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2、全面实施按比例就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采取措施,全面实施按比例就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规定比例。 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使社会理解支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单位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
20、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和能力评估,对有条件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 加强残疾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信息系统联网,随时掌握用工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逐步建立残疾人推荐、试用制度,帮助残疾人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严格执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效能,管好用好,加强监督,不得平调或挪用。 3、加强职业培训 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以及残疾人就业和转尚的需要,做好定向职业培训,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劳动者。 劳动部门所属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利
21、用各级职业教育机构,在做好招收、录取残疚考生工作的同时,开办各种中、短期培训班,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各行业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构,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在农村,依托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实体,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使残疾人接受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为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的规模、专业结构、培训目标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培训机构,做好职业培训。 4、扶持和稳定福利企业
22、 从国家整体利益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继续扶持福利企业,使之得以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坚决取缔用虚报残疾人就业比例、挂名不上岗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照顾的假冒福利企业。 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状况。 福利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竞争能力,促进两个效益不断提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5、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要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
23、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选择适合残疾人的就业项目,通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以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在国家发展小城镇规划的实施中,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 6、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把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做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配合、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帮助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选择项目、安排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 在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帮助解决困难、疏通渠道。 7、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依据“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地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城镇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普查登记。 2、199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试点。 3、1998年,全国所有的市(含县级市)都要实施按比人就业。 4、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废人就业。 5、劳动部、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于1998年对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00年进行检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