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国家级规划教材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合同法合同法 王利明王利明 房绍坤房绍坤 王轶著王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十第十一一章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n小张欠小王800元无力偿还,小李替小张还钱,并对小张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小张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小张还了小李500元。后2人交恶,小李要求小张偿还剩下的300元,小张则称小李已送给自己800元为由要求小李退还500元。n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n小李替小张向作出了清偿,由于赠与遭到了小张的拒绝,因此二人之间实际上是借款合同
2、,故小张应再向小李还300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小张要盖房子,但资金不足,便向老刘借款。2010年8月17日,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借款4万,期限5年,年利率百分之四,9月2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借款4万,期限5年,借款用途为盖房子,未约定利息。9月18日,老刘将4万元交给小张。n1.借款合同何时生效?n2.如果老刘没有将4万元交给小张,小张是否有权要求老刘交付?n借款合同应于9月18日生效,因为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从提供借款时生效n不能要求交付,因为合同未生效。n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n3.老刘是否可以要求小张交付利息?n4.若
3、小张将4万元用于买车,则老刘有什么权利?n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n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n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n第三节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第一节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二、借款合同的特点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一、借款合同的概念n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借款合同的特点二、借款合同的特点n借款合同的主要特点:n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
4、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五、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n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n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相比的特点:(一)有偿性(二)要式性(三)诺成性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 n 1.借款种类 2.借款币种 3.借款用途n4.借款数额 5.利率 6.借款期限n7.还款方式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n应注意以下问题
5、:(一)金融机构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应受法律限制(二)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三)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四)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2.保密义务(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3.按期支付利息4.按期返还借款5.容忍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n指合同
6、双方都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第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n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n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n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n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n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
7、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n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n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n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n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n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n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
8、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n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n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n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n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n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n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n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n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