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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教学讲义之一:法理学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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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教学讲义之一:法理学导论.ppt

    1、法理学教学讲义法理学教学讲义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阳庚德阳庚德 博士博士第一课:法理学导论法理学导论之一:法学的内涵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二、法学的特征(1)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问 法本身的问题: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基于法发生的各种现象:与法相关的问题: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2)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3)法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门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

    2、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三、法学的产生条件 (1)立法的广泛发展(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2)专门研究法的学者(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出现 法理学导论之二:法学流派一、法学流派的内涵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同一流派的学者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二、主要法学流派概述二、主要法学流派概述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1)简介简介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

    3、位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

    4、念。2、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代表人物:格劳秀斯 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潘恩 杰斐逊2、分析法学派(1)简介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分析法学派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

    5、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2、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3、历史法学派(1)简介)简介:主张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认为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该学派18世纪诞生之初

    6、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2)代表人物代表人物:胡果(Gustav Hugo)、萨维尼(F.C.von Savigny)、温德海得(B.Windscheid)和耶林(Yeling)4、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派(1)简介简介:哲理法学派是对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包括的法律思想的通称,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它提出了一个高于人性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心即意志自由。在研究方法上,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套概念分析的辩证思维方

    7、法,促使法理学进入了一个注重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2)代表人物 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康德认为,法律是人类自由与和谐秩序的保障。法律的基本内容在于权利,他明确地将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作为法学的基本内容,这种理论对后世法学理论体系产生了极大影响。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客观基础是意志自由,他认为,真正的自由产生于人对理性的全面认识,是正义(法)原则达到自在自为阶段的结果。它首先存在于家庭,而后是社会(市民社会),最后是国家。所以法律是理性与自由处于国家阶段的产物,它最终必然是国家制定的法典。5、社会法学派(1)简介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

    8、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 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2)代表人物 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法国的A.孔德 德国的R.von耶林、J.柯勒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德国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 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 6、纯粹法学派(1)简介 该学派认为在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

    9、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以思想与学术新康德主义作为哲学基础,表现出先验论、不可知论的特征。(2)代表人物 创始人是奥地利的凯尔逊,其他代表人物有维德罗斯.阿密尔克、德国的孔兹等。7、经济分析法学派(1)简介 经济分析法学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极大化,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概念,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市场”,“

    10、交换”,“价格”等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流派。(2)代表人物 波斯纳(Roland.A.Posan)8、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因素)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

    11、,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学绪论之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

    12、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2、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3、与法有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法理学导论之三:法学体系与学科一、法学体系之概念 1、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是指由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法学的整体结构问题。二、法学体系的层次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2、部门法的划分问题三、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标准1、

    13、对象和方法的结合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四、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1、理论法学 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2、应用法学 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3、历史法学 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

    14、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4、综合法学 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法理学导论之四:法学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1、解释学方法 解释学方法,解释法律条文的文义,若未解释清楚概念,则所有研究都是建立在谬误基础之上。2、分析研究方法 分析研究方法是分析法学派的研究方法,重点解决某一个律条文,法律规则各要素的关系,概念(concepts)规则(rule

    15、s)和原则(principle)。分析方法:重点研究法律条文本身要素逻辑要素,规范要素及其法律关系,目的便法律真正成为一门科学。3、社会学方法:社会学方法将法律视为一种现象,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如何运作,法律分为书本的法律和现实中的法律,社会学关注的是后者。社会学方法则看到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如“秋菊打官司”反映中国人民走向法治权利意识觉醒时面临的困惑家庭宗族,社会的制约与阻碍。4、历史方法 历史研究方法主要分析过去现象,现在的状况过去与现在之间的联系。历史方法研究要注意:a不要人为堆砌历史资料,应当考察活的历史对现在的制度观念依然发挥作用的历史上的制度与实践,而重点则在历史与现状的联系。5、比较方法 比较法方法要解释清楚在某些问题上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度会产生不同的实践,相反为什么又人会有相同的实践。比较法方法要注意动态的发展趋势,不能将其放在静止不动的层面上来思考。比较法方法要注意借鉴不同的制度,应考虑到一个原则,在思考学习制度设计的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制度后面的理念,价值、精神,文化,精神后面的人的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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