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行业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信息技术在电力行业的深入应用,充分发挥电力行业信息技术专家作用,加强电力信息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快电力行业信息技术标准的应用,设立“电力行业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电力信息标委会)。第二条 为加强电力信息标委会的管理,规范标委会的组织工作,规范电力行业信息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发挥标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章程。第三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是在信息技术领域内,从事电力行业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电力行业信息技术标准的归
2、口管理工作,组织电力信息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管理等参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组织管理,在中电联标准化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工作范围主要针对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应用,标委会委员由生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等方面从事信息化工作,熟悉和热心电力信息技术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应能积极参加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查、复审等工作。标委会成员原则由在职人员担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六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设主任委员
3、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委员3040人;标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标委会研究确定产生,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审核批准,颁发聘任证书。第七条 主任委员对标委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在标委会的领导组织下进行工作,参加电力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等工作,具有表决权,享有获本标委会文件资料的权力。标准审查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各评审委员、专家不得对外扩散未公开发表的成果和内容,维护标准版权。第八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挂靠在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国网信通公司),受中电联的委托,领导和管理标委会工作,标委会日常管理组织工作纳入国网信通公司的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标委会
4、在国网信通公司设秘书处,委派专职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保持与各委员的密切联系和工作沟通,加强各委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各委员及委员单位的作用和工作积极性。第九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标委会委员任期内的调整,由标委会商有关单位提出,中电联标准化中心负责批复。对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因工作变动无法承担标委会工作,连续两次不参加年度工作会议的委员,标委会可推荐替换人选,中电联审批、另行聘任。第十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换届,由标委会秘书处与有关单位协商,与主任委员确定后,提出新一届标委会组成的草案名单(可连任),报中电联标
5、准化中心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委会的工作情况,对电力信息标委会及挂靠单位的调整或撤消由中电联批准,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负责研究电力行业信息化建设迫切需要的技术标准,制定电力信息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对已颁布的电力信息技术标准提出复审意见。提出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编国外先进的信息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完成电力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组织电力信息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第十四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根据电力行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技
6、术标准学术交流活动,召开专题学术研讨会、讲座,开展信息技术标准培训。第十五条 按照中电联标准化中心的要求,开展电力信息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中电联有关标准的制定、执行等规定及方法,提高电力行业信息标准的编制水平,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新标准。对已颁布的电力信息技术标准实施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第十六条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承担电力信息技术标准有关工作,承担电力信息技术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七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审查电力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协
7、调解决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向中电联标准化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第十八条 受中电联标准化中心的委托,办理与电力信息技术标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标委会对于标准制修订完成优秀的项目、开展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表彰推荐。第四章 标准立项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和中电联标准化中心颁布的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的规定,标委会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提出信息技术标准立项申请,制定电力信息技术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送中电联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 标准起草第二十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标
8、准制定、修订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单位按时启动项目、开展工作,按项目批准计划规定时间完成。第二十一条 标准制定项目,应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按项目要求组织有关参加编写的单位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共同编写起草,标准起草前应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尽可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第二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附件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提交标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超过45天。第二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需复函说明。对比较重大意见,应
9、详细说明或提出技术论证。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认真分析研究,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若反馈意见分歧较大,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提出第二稿征求意见稿,重新征求意见。第六章 标准审查第二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负责审核,报送标委会,由标委会组织审查。第二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二种。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1)标准项目起草单位提供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标委会提交标委会委员和有关专家。(2)会议审查,原则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
10、须委派本单位熟悉标准的人员参会,提交审查意见。未出席会议,也未提交意见,按弃权计票。(3)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标委会写出会议纪要,附参加会议的代表及单位名单。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包括审查结论,以及对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第二十八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1)标准项目起草单位提供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标委会将审查文件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提交标委会委员和有关专家。(2)标委会委员和有关专家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3)标委会对函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函审必须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未按规定时
11、间返回函审意见,按弃权计票。第七章 标准报批第二十九条 经会议审查或函审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申请单,报送电力信息标委会秘书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第三十条 标委会委派专人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其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标准复核后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并盖章,按表1规定的报批材料和份数报送中电联标准化中心。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布。表1 电力行业标准报批材料序号报批文件名称份数1上报公文12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12、(附电子版)13标准报批申请单14行业标准报批稿(附电子版)35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附电子版)26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电子版)17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18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19出版用照片110标准送审稿1第八章 批准、出版第三十一条 电力行业信息技术标准由中电联标准化中心进行编号(代号为DL),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业信息技术标准由中电联委托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第九章 复审、修订第三十三条 电力行业信息技术标准实施后,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信息化建设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一般不超过五年。
13、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组织,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照第6章规定。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果可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1)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2)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电力行业标准项目计划。(3)标准的技术内容已过时,无存在必要,应予以废止。第三十五条 经复审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根据复审意见写出电力行业信息技术标准复审工作总结(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和复审结论),填写电力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和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报送中电联标准化中心,经审核后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标准复审结果。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正在执
14、行中的电力信息技术标准进行修订,由标委会、标准编制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经标委会组织审查后,按照标准制定报批程序,上报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提供:(1)中电联对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拨付的专项经费;(2)挂靠单位(国网信通公司)对标委会工作的经费支持;(3)标委会向有关企业筹集的工作经费;(4)标委会委员交纳的会议费、资料费。第三十八条 电力信息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1)电力信息标委会工作会议、标准审查等活动经费;(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3)制定、修订标准工作补助;(4)标委会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第四十条 本工作章程自电力信息标委会工作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章程由电力信息标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届电力信息标委会2008年6月13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