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豆网!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豆网
全部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党团工作>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豆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交通运输类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精编.docx

    • 资源ID:25929651       资源大小:224.25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交通运输类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精编.docx

    1、交通运输类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精编(交通运输)、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交通运输)、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壹庭和省公安厅交管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

    2、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壹、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1、适用壹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X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

    3、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X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保险X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且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且裁定先予执行。3、适用壹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处理。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仍,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引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仍机动车的时限,对于没有投保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如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且出具书面保证书。6、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车辆,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和方式。已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

    6、场所。二、交通事故认定7、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且在将扣留的车辆返仍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经调查,确实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将扣留的车辆返仍给当事人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8、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壹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俩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交通

    7、事故认定;中止时间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昏迷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第7条的规定处理。9、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出具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事故责任,身份不明者能够用“无名氏”等字样表述。10、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且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对不明身份的当事人能够使用“XX车驾驶人”、“无名氏”等字样表述。11、县级之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车辆检验员、车辆生产、维修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员成立车辆技术检验小组,负责辖区内事故车辆的安

    8、全技术检验。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损害赔偿的调解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1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14、同壹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之上,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和死者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

    9、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在第壹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能够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四、责任承担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之间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书。16、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时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果签订的民事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且据此作出判决。

    10、17、受害人和机动车方或保险X公司达成的协议,除未参加签订协议的壹方事后予以认可的以外,该协议对未参加签订协议的壹方没有约束力,受害人要求按该协议履行的,可将和其签订协议的壹方作为被告。18、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席法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回复。19、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

    11、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壹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1、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仍可判决保险X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22、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X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人在责任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必须提供盗抢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23、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未及时抢救导致受伤人员死亡或伤情加重,将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经审查,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拖延救治情形的,可根据其过错大小和拖延救治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判决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14、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拖延救治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可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4、俩辆之上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应根据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壹辆机动车的赔偿义务人在多支付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另壹方予以追偿。五、赔偿数额的确定25、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26、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公安

    15、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时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伤残评定结果的审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27、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壹年之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28、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29、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康复必需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30、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之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之上、五十五

    16、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之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31、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之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壹周岁之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推定为1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0年。“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六、其他32、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车辆所得价款,在优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再支付车辆保管费。33、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

    17、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缓交、减交或免交。34、在交通事故中需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境外来华人员,离境前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5、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能够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调卷函或者由办案人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壹审宣判以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壹审法院能够将该卷宗随案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后,应将该卷宗随案退回壹审法院。壹审法院在收到该卷宗后,应在

    18、3日内将该卷宗退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3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壹条的规定。37、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本指导意见所称“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壹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运营人。38、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在2004年5月1日以后作为壹审案件受理的,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和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粤高法发20016号)中和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冲突的规定,也可参照适用。


    注意事项

    本文(交通运输类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精编.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冰点文档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