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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管理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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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管理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docx

    1、产品管理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产品管理)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2010年12月)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作为标杆体系评测执行机构对2010年12月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的发布如下:本次标杆指标和标杆指标的测试计算方法按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第二章的关联规定执行,产品指数的计算按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第三章的关联规定执行,于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各送检产品的“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单项产品指数、综

    2、合产品指数”时遵循以下原则:1、指标5(环境比)的合格判定为0.5为合格(按CJJ45-2006)。2、由于对指标8的测试方法有争议,本次不作评测,由于该指标的权重系数为25%,因此于计算“综合产品指数”时公式修订为“(单项产品指数)10075”。3、单项原始分计算时,低于0分的按0分计,高于满分的按实得分计。4、本次检测的三大类产品七个品种于计算单项原始分时先不进行分类,首轮计算“单项产品指数”时公式中的“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选取本次所有实测样品单项指标的单项原始分前十名的平均分,且以此计算出所有实测样品的首轮“综合产品指数”。5、于计算出所有实测样品的首轮“综合产品指数”后,分别按三大类产

    3、品选取各大类“综合产品指数”得分前十名(150W系列由于送检数量较少,选取前五名)产品的单项原始分的平均分作为本次该类产品的最终“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以各大类的数据按公式重新计算出各大类产品的最终“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6、表6可靠性能指标由于评测周期较长,暂不计入综合指标产品指数,但作为产品综合评价和示范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7、本期公布的“标杆产品指标值”分别为三大类产品以首轮“综合产品指数”的得分由高往低前十名产品(150W系列为前五名)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的平均值。8、本期暂不执行管理规范中的分级和标识工作。本期LED路灯标杆产品指标值确定为:自发布之日起,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

    4、期为半年,新的标杆指数发布后,依企业申请,同批次产品相同项目的检测结果继续有效,可直接进入新壹轮标杆体系评测。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二O壹O年十二月三十壹日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第壹批标杆指数发布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及广东半导体照明工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组织关联LED路灯技术、标准、检测等研究机构共同研究且建立了“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旨于对产品质量进行动态评价,确保于广东省实施壹批高水平的高效节能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目前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且于不久前发布了第壹批LED产品标杆指数。首批标杆产品的选取,是结合目前国内已达到壹定规模的应用工程实例情况,采取预约的方式邀请具备壹定

    5、实力的企业自选技术和质量能代表国内行业创新水平的产品,且统壹送检。标杆产品将于保持数量不变的基础上,采取末尾淘汰,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即从标杆体系检测的产品中选取产品指数超过标杆指数的产品,替代前批标杆产品中产品指数较低的产品,形成新壹批标杆产品。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暂行)为保证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以下简称标杆体系)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范。第壹章总则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计划、“千里十万”大功率白光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及其他照明示范工程的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的指标确定、动态管理,以及LED路灯产品于标杆体系中的评价、检测。

    6、广东半导体照明工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员单位,志愿参和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和“千里十万”大功率白光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的其他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参照执行。组织管理。标杆体系的组织管理由三部分构成。管理机构。省科技厅负责标杆体系工作的总体策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检测机构的遴选。执行机构。广东省LED产业联合会(暂定名)负责组织标杆专家委员会,开展标杆体系的构建、指数发布、产品样本抽取、检测数据核实、壹致性核查等关联服务工作。执行机构接受省科技厅指导,且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检测结果。广东省LED产业联合会成立前由广东半导体照明工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负责。检测机构。由省科技

    7、厅负责遴选。受执行机构委托,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标杆体系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且出具检测方案。标杆体系架构。关联定义。标杆指标:综合评价LED照明产品,且基本体现产品技术特性的评价指标。标杆产品指标值:当期所有标杆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的平均值,标杆产品指标值将进行动态评估且定期对外发布。产品指数:检测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经加权计算得出的分值,分为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综合产品指数和标杆指数比对,可直观判断检测产品和标杆产品的质量高低及差异程度。标杆产品:综合产品指数排名前10位的、产品等级为A级的检验产品的统称。于同期标杆指数下,其技术和质量总体上代表

    8、国内行业创新水平。产品等级:以综合产品指数为基准,以产品指数为依据,根据产品分级方法对检测产品进行评级,反映当前产品性能的行业位置。标杆指数:标杆产品的综合产品指数,固定为100。第二章标杆指标的测试方法本规范所涉及标杆指标于符合目前国家关联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基础上,按性能指标、耐候性指标和可靠性指标三类选取12项标杆指标,其中性能指标和平均系统光效平均关联色温、色度维持率、亮度照度及均匀性、眩光、环境比、功率密度等直接关联;耐候性指标和高低温循环、潮态耐久性、开关次数、电压浪涌、加速老化测试等直接关联;可靠性指标和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等直接关联。标杆指标测试方法

    9、如下表:表1产品性能指标及测试方法序号标杆指标测试方法1指标1按GB/T9468-2008,灯具(不经老化)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燃点2小时后测量测平均系统光效,环境温度控制于2512指标2按GB/T7922-2008,用积分球测量平均关联色温,取算术平均值3指标33-1按CJJ45-2006和GB/T5700-2008要求,测量俩只灯之间各地面规定点的水平照度,测量结果除以功率3-2按CJJ45-2006和GB/T5700-2008要求,测量俩只LED路灯之间各规定点的地面亮度及测量地面的垂直亮度,测量结果除以功率3-3按CJJ45-2006要求测量眩光等级4指标44-1按CJJ45-2006

    10、要求计算照度均匀性4-2按CJJ45-2006要求计算纵向亮度和总亮度均匀性5指标5按CJJ45-2006要求测量和计算环境比6指标6按CJJ45-2006的节能标准测量和计算功率密度,对应照度值20lx表2产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序号标杆指标测试方法1指标77-1温度循环测试:低温-40储存120小时,高温100储存120小时,3个循环。(参照GB7000.1-2007测量方法)7-2潮态耐久性测试:251、91-95%RH潮态下,1.1倍额定电压点12小时、关12小时,10个循环(参照GB7000.1-2007测量方法)7-3开关次数试验:6000次开关试验,其中2000次低温-302下开

    11、15秒、关15秒;2000次常温252下开15秒、关15秒;2000次高温802下开15秒、关15秒(参照GB7000.1-2007测量方法)7-4浪涌试验:(参照GB17626.5-2008的测量方法,限值按照DB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2指标88-1灯具放于852环境中加速老化测试,每24小时算壹次循环,前21小时开灯,后3小时关灯。每72小时测试壹次照度值,灯具于251环境中测试。取十个测试点绘制光衰曲线。8-2每72小时测试照度值,同时测量IP65。于产品应用过程中,将长期跟踪测量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四项可靠性指标,可靠性指标测量方法如下:表3

    12、产品可靠性指标及测试方法序号标杆指标测试方法1指标9于测有效寿命过程中,从检测时起,每1000h测量壹次色度且计算颜色飘移,共6000h。2指标10于实验室253下,220V额定电压燃点寿命,测量平均照度维持率(按DB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的测照度方法)3指标11室外:安装于室外灯杆上(按企业提供的安装条件)自然情况实际燃点(方案:全天12小时,晚上6点至早晨6点);各企业的样品由相同的L、N供电;实际燃点(不考虑电压波动);有自动降功率节能装置的允许采用凌晨2-5点降半功率。(参照DB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的测照度维持率方法)4指标12于实验室寿命测量过程中,从检测时

    13、起,每1000小时测量IP65,第三章产品指数的构建产品指数的构建分为俩个步骤。首先,将检测产品的测试结果按照表4、表5和表6计算得出对应的产品各标杆指标的单项原始分,再将各单项原始分按公式(1)计算得出单项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按公式(2)可计算得出综合产品指数:公式(1):单项产品指数=抽检产品单项原始分(100/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权重系数公式(2):综合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表4性能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序号标杆指标指标参照区间原始分计算权重系数1指标150184lm/w(测量结果-50)60/13420%2指标23000K6500K10-(测量结果-3000)/3503.33%3指标

    14、33-10.013750.4(测量结果-0.01375)20/(0.4-0.01375)15%3-20.0031250.015(测量结果-0.003125)20/(0.015-0.003125)3-3合格判定合格:5分不合格:0分4指标44-10.20.6(测量结果-0.2)10/0.46.67%4-20.41(测量结果-0.4)10/0.65指标5合格判定合格:5分不合格:0分1.67%6指标60.20.630-(测量结果-0.2)/(0.4/30)10%表5耐候性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序号标杆指标指标参照区间原始分计算权重系数1指标77-1合格判定合格:10分不合格:0分18.33%7-2合格

    15、判定合格:20分不合格:0分7-3合格判定合格:15分不合格:0分7-4合格判定合格:10分不合格:0分2指标88-170%100%(测量结果-70%)(70/30)25%8-2合格判定合格:5分不合格:0分表6可靠性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序号标杆指标指标参照区间原始分计算权重系数1指标970%100%(测量结果-70%)(35/30)35%2指标1070%100%(测量结果-70%)(35/30)35%3指标11合格判定合格:15分不合格:0分15%4指标1200.0075-(测量结果15/0.007)15%产品可靠性指标产品指数,由于评测周期较长,暂不计入综合指标产品指数,但作为产品综合评价和

    16、示范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产品检测和壹致性核查检测申请。由申请单位(壹般为产品制造商)向标杆执行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就有关事宜和执行机构签署协议。申请书格式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样本抽取。(1) 从企业提供的100件同壹规格的LED路灯中随机抽取7只样品,且随机编号。(2) 产品须经权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GB7000.5和DB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有关安全要求及EMC要求。(3) 企业提供35只和灯具同批次的LED光源、5只驱动电源用于寿命试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第二章“标杆指标测试方法”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型式试验

    17、等,也可由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检验。型式试验原则上每个单元壹份试验方案,但对于同壹申请方、不同产地的相同型号产品,仅做壹次试验。生产的壹致性审查。生产壹致性审查由执行机构委托关联机构于抽检产品生产厂进行,审查内容包括:壹是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市场销售的壹致性核查。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有权对已进入市场销售贴有分级标识的产品进行壹致性核查,若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有权取消该产品甚至产品所属单位参和标杆体系认证的资格。壹致性变更。任何关于产品的壹致性变更,企业必须于执行机构和检测机构备案。视实际情况需要,执行机构有权

    18、要求对产品重新检测。第五章 标杆体系的动态管理标杆指数的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期为半年,由执行机构于各类权威期刊、网站刊载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标杆指标及其测试计算方法、标杆产品指标值等。联盟网站地址:。标杆指标的更新。标杆指标根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实际需要可更新和扩充。指标的更新和扩充,由标杆专家委员会提出,经技术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新增或替换评价指标的技术成熟度、终端应用需求和检测技术完备程度进行综合测评。标杆产品的选取。首批标杆产品的选取采取预约方式,邀请具备壹定实力且产品入选规模化应用工程的企业,抽取现阶段规模生产和应用的产品进行检测。从第壹批标杆指数发布之日起,标杆产品将采

    19、取末位淘汰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即选取产品指数超过上壹期标杆指数的产品,替代排名靠后的标杆产品,形成新壹批标杆产品,而标杆产品总数保持不变,如此往复。分级和标识。产品按综合指标产品指数评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共5级,由认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方案,且加贴分级标识。若出现单项指标值为0的情况,最高评级为B。加贴的标识仅于当期标杆指数下有效。第六章 检验机构的遴选申请成为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获得省级之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 拥有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之上职称及5年之上关联领域的工作经验;(4) 检验

    20、人员的专业、人数应和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中级之上职称至少人;(5) 拥有和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所必需的检验仪器设备,要求量值准确、性能可靠、经过校准且于校准有效期内;(6) 检验机构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和标杆体系关联的标准检测资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能够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且提交下列关联证明资料。(1) 标杆检验机构申请表(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2)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3)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4) 拥有CNAS认可的关联标准检测资质证明材料;(5) 实验室及和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关联条件的情况介绍;(6) 关联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状态;(7)检验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职称和从事关联专业的工作年限、职称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资格认可证等;(8)前期工作基础的总结方案,包括体现申请单位技术水平的检验方案等资料。申请单位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成为标杆体系的指定检测机构。第七章 附则本规范由省科技厅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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