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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期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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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期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共10页.docx

    1、怀孕期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共10页怀孕期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篇一:孕妇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责任的分析妇女“三期”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责任的分析一、孕期怀孕期间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1)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

    2、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解和分析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4、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5)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

    4、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5、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

    6、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篇二:六种情况即使怀孕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六种情况下,可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王会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女职工以为自己已经怀孕、尚在产期或者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敢辞退自己,否则,辞退无效,所以,这些女职工就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让用人单位也

    7、无所适从。笔者曾经接到一位女职工的咨询,说自己还没过哺乳期,而单位将每天的哺乳时间折算后认为她已经过了哺乳期,所以,要求她来上班,否则就要辞退她。这位女职工除了理直气壮,还近乎神气的说一定要告倒单位。经过向女职工询问详情才知道,原来该女职工在哺乳期已经连续几个月呆在家里带孩子,不想到单位上班,想等到一年哺乳期已满,就辞职,这样自己不用工作就可以白拿一年的工资。该用人单位也是无可奈何,才想出将一年哺乳期的哺乳时间折算成月后,想与女职工解除合同,以减轻影响。虽然该单位将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折算成月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真正违法的是女职工,她在哺乳期连续旷工几个月,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8、,该单位依法可以辞退该女职工。只是该单位不了解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在试用期间。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女职工如有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9、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在产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护之列。不过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首先,单位要有规章制度;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劳动者已经学习并签收了规章制度;最后,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在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此依法辞退并通知该女职工。3、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劳动者同时

    10、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的予以辞退。5、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劳动的合同。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都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篇三: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张小姐2000年2月与合资的某酒店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0月发现怀孕,

    11、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张小姐终止劳动合同。张小姐不服,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酒店不应该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义贤专家评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张小姐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因此该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张小姐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义贤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女职工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该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是如果该职工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伤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相关法律、法规-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12、 务 所 专家律师友情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更 多 讯 息 请 加 入 义 贤 H R 法 务 沙 龙Q Q群1 7 3 2 6 5 4 6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13、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4、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2001年12月24日)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义 贤 所 官 方 网 站: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北 京 义 贤 律师 事务 所热情邀您加入咨 询 交 流Q Q群:17

    15、3 2 6 5 4 6 7,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xx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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