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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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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docx

    1、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专业综合(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考试大纲(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三部分) 一、试卷结构(一)内容比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各占50分。(二)题型比例名词解释 占20简答题 占30%论述题 占30%案例分析题 占20%二、其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导论考试内容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环境资源保护考试要求1.了解环境、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2.理解环境与生态、生态系统的关系,当代环境资源问题的性质,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二、环境资源法概

    2、述考试内容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征、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考试要求1.了解环境资源法概念、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概念。2.理解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分类、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环境资源法的特征、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环境资源法的作用、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三、环境资源法学概述考试内容环境资源法学的特征和意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考试要求1.了解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2.理解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四、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考试内容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考试要

    3、求1.了解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环境权的概念。2.理解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内容。3.理解环境权的特征、种类及意义。五、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考试内容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保证考试要求1.了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概念和类型。2.理解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的原则。3. 掌握环境资源标准制度、环境资源监测调查制度

    4、、环境资源信息制度。六、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考试内容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类,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考试要求1. 了解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类,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的概念。2.掌握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的内容。七、环境污染防治法考试内容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

    5、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他污染防治法考试要求1.了解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的概念。2.理解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化学品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3.掌握食品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八、自然资源法考试内容自然资源法概述、水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资源法、渔业法考试要求1.了解自然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

    6、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的概念。2.理解自然资源的概念与特征、自然资源法的概念与体系。3.掌握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九、生态保护建设法考试内容生态保护建设法概述、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抗震法、城乡规划建设法考试要求1.了解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的概念。2. 理解生态保护建设法的概念、特点。3. 掌握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城乡规划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十、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考

    7、试内容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概述、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环境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考试要求1.了解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概念与分类。2.理解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责任形式与实现。3.掌握环境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十一、环境资源民事责任考试内容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民事诉讼考试要求1. 了解环境民事责任概念与特征。2. 理解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承担方式。3.掌握环境民事诉讼。十二、环境资源刑事责任考试内容环境资源刑事责任概述,环境资源犯罪的概念、构成和承担方式,境资源犯罪的

    8、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考试要求1.了解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资源犯罪的概念。2.理解环境资源犯罪的构成、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熟悉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十三、国际环境法考试内容国际环境法概述、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责任、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考试要求1.了解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环境责任的概念。2.理解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国际环境法的主体。3.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平等使用环境资源原则、环境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预防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

    9、环境的责任原则。4.熟悉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环境法学参考书: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民法学(总论)一、民法概述考试内容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的严格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的体系 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渊源 制定法 习惯 判例 法理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考试要求 1. 掌握民法的概念;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2. 掌握民法调整的对

    10、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3. 理解民法的沿革;了解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了解我国的民事立法。 4. 理解现行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学的体系。5. 掌握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6. 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

    11、则的联系和区别 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学理上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 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力的主客观考察考试要求1.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理解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2.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3.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4.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包括掌握自愿原则的含义内容。5.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2、。掌握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掌握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6.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掌握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7.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掌握从学理上概括的权利滥用具备的三个条件:当事人有权利存在、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力的违法性。掌握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力的主客观考察三、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民事法律

    13、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 民事行为 民事义务的概念、分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的分类。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2. 了解民事法律关的要素构成及其意义。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4. 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掌握民事义务

    14、的概念和分类。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及民事责任的分类。四、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考试内容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考试要求1. 了解自然人与公民。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5、的开始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2. 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了解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失踪的效力。了解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死亡的效力。4. 理解监护的概念和设立监护的目的。了解监护人的设立;掌握监护人的职责;了解监护的终止。5. 理解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了解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掌握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五、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考试内容 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社团法人与

    16、财团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登记 考试要求 1. 掌握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掌握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掌握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 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3. 理解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掌握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4. 掌握法人的成立、法人的变更和法人的终止。了解法人的登记。六、民事权利主体非法人组织 考试内容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

    17、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合伙的概念、特征 合伙的法律地位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 入伙 退伙 合伙的解散 其他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考试要求 1. 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了解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2. 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理解合伙的法律地位;掌握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掌握合伙事务的执行;掌握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以及入伙、退伙与合伙的解散。 3. 掌握个体工商户;了解家庭承包经营户。掌握个人经营企业。了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掌握筹建中的法人。七、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考试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

    18、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的法律意义 物的分类 从物 孳息 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分类 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行为 权利 非物质利益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2. 掌握物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物的法律意义。掌握物的分类;掌握从物、孳息。了解货币。3. 掌握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理解有价证券的分类。掌握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票据、债券、股票、提单。4. 掌握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智力成果的几种主

    19、要类型: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5. 了解其他民事权利客体:行为、权利、非物质利益。八、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分类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

    20、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 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意思表示的分类。理解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的解释。3. 掌握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4.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5. 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 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7.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8. 掌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

    21、追认。了解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九、代理 考试内容 代理的概念 代理与相关概念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与意义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制定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 诉讼上的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的行驶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权的消灭 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考试要求 1. 掌握代理的概念。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掌握代理的特征及代理的适用范围。了解代理的意义。 2. 掌握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掌握民法上的代

    22、理与诉讼上的代理。理解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掌握本代理与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了解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掌握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3. 掌握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了解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行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和代理权的消灭。4. 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狭义的无权代理。掌握表见代理。十、诉讼时效与期限 考试内容 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考试要求 1. 理解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理解时效的

    23、种类。 2. 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效力。理解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掌握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3. 理解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民法学(总论)参考书: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刑法学(总论)一、刑法概说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

    24、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2.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3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二、犯罪概说考试内容(一)犯罪的概念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 论理解释【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有责性(非难可能性)】(二)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三)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25、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2.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构成要件该当性 考试内容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二)主体 主体的概念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三)行为行为的概念 行为的性质 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四)对象对象的概念 对象的意义(五)结果结果的概念 结果的种类 结果的意义(六)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26、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考试要求 1.了解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2.理解主体、行为、对性、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熟悉并能够运用: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特征,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违法性考试内容 (一)违法性概述 违法性的概念 违法性的实质 违法性的判断 违法阻却事由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三)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

    27、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考试要求 1.了解违法性的概念、实质。 2.理解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五、有责性考试内容 (一)有责性概述 有责性的概念 有责性的特征 有责性的要素(二)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刑事责任年龄(三)故意责任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四)过失责任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五)目的与动机目的 动机(六)责任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错误

    28、缺乏期待可能性考试要求 1.了解有责性的概念、特征。 2.理解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3.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与过失,责任阻却事由。 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考试内容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29、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2.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3.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 七、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

    30、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四)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处罚)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2.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3.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八、单位犯罪 考试内容 (一)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的概念 性质 类型 (二)单位犯罪的定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 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 有责性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处罚根据 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与类型。 2.理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3.熟悉并能够运用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九、罪 数考试内容 (一)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二)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三)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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