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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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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docx

    1、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忙。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要求(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

    2、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依据保险公司的托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特地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老实信用和公正竞争的原则。第六条

    3、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照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状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次章 机构管理第一节 设 立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实行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满足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宅或者经

    4、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托付代理意向书。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

    5、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托付书;(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状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进展打算等;(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

    6、务和人事制度等;(九)本机构业务服务规范;(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托付代理意向书;(十二)住宅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状况说明。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进展战略、业务进展打算、内掌握度建设等有关事项。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二)内掌握度健全;(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现

    7、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满足本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满足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满足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

    8、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状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怜悯况的说明;(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状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9、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打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打算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其次十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其次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10、其次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商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状况的特地报告。其次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削

    11、减的;(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其次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因削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有关削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其次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清算方案;(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四)许可证原件。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其次十七条 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次十八条 保险

    12、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许可证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状况的说明;(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状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状况的说明;(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怜悯况的说明。其次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

    13、务的;(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第三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打算。打算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其次节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二)变更组织形式的。第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4、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六)削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意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三)修改后的公

    15、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实施方案;(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打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名称变更的;(二)住宅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名称变更的;(二)经营场所变更的。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打算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打算、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第三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打算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

    17、当自有关决议或者打算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打算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一)变更名称的;(二)变更住宅或者经营场所的。第四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根据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8、(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第四十四条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三)

    19、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一节 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第四十六条 参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学校以上文化程度。第四十七条 报名参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20、;(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第四十八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果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二)品德良好。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有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惩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肯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第五十条 参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与考试:(一)供应虚假报名材料的;(二)违反考场纪律的;(三)其他作弊行为。第五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

    21、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第五十二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学问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峻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惩罚;(三)无有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连续训练状况的有关证明。第五十四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

    22、打算。打算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五条 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第五十七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执业证书编号;(四)业务人员行为要求(规范);(五)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六)可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七)保

    23、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住宅或者经营场所;(八)监督及举报电话;(九)执业证书有效期。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第五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学问培训及职业道德训练,培训训练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范。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训练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学问培训及职业道德训练不得少于12小时。第六十条 保

    24、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状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学问培训及职业道德训练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二)本年度的培训打算。第六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执业状况。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惩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惩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其次节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六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

    25、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高校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品德良好。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受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受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第六

    26、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当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挺直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挺直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被金融监管机构打算在肯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当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八)因哄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惩罚未逾5年的;(九)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当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点击下页共享更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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