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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建筑日照设计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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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建筑日照设计依据.docx

    1、传统建筑日照设计依据第一节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气候区气候区、 气候区大城市中

    2、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 层 窗 台 面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本

    3、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类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2)用

    4、地面积(m2)教育(1)托儿所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1)略(2)略(3)略(4)略(5)略(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2)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3)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1)略(2)略(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4)中学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1)略(2)略(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医疗卫生(5)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略(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

    5、52-2005)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1.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003年版))2.0.3 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6、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1.1.4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7、建筑气候区划、气候区气候区、 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当地真太阳时)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 层 窗 台 面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1.1.5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2.3.6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1.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39-87)3.1.2 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3.1.7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

    8、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1.1.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1.1.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1.1.9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4.1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

    9、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注: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第二节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2.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1.2.1.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

    10、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

    11、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

    12、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第四章 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不再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要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和日照要求同时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间距可不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日照有效时间表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正 南 向9:0015:00南偏东1159:0015:00南偏西1159:0015:00南偏东16309:0014:30南偏西16309:3015:00南偏东31459:0013:30南偏

    13、西314510:3015:00南偏东46609:0012:30南偏西466011:3015:00南偏东61759:0011:30南偏西617512:3015:00南偏东76909:0010:30南偏西769013:3015:00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1.2.1.2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J10090-2007)2.0.3 居住空间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3.2.1 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小于1h。3.2.2 多层住宅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

    14、倍,在其他地区不得小于1.2倍。4.1.2 住宅套型设计应以小套、中套为主。小套、中套、大套的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 套型分类套 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小套2中套3大套45 注: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套型,无论居住空间数多少,均作为中、小套。4.1.4 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南偏西45。 1.2.1.3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TJ08-12-2004 J10355 -2004)3.4.2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教学楼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9:0015:00)不少于3h;内环线内的学校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h。体育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1.2.1.4普通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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