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要求,到2020年完成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工作,并将重点用能单位数据稳定上传至国家平台。为保证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探索与适应新形势下节能管理工作融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二、编制过程前期我们对全省各地市36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涉及电力、水泥、钢铁、化工、造纸、纺织、陶瓷、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高耗能行业,与重点用能单位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深入交流沟通,根据存在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协商解决思路,有针对性地
2、提出可行性建议措施,最后总结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企业端系统建设调研报告。我们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方案评审、现场确认和数据质量评价等工作基础上,初步确定管理办法,形成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结合收到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过进一步完善后,形成了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九条,建立了福建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维机制、各方职责、监督检查、罚则及保密等。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三条:主要阐明了办法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并提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明确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3、的构架及建设内容。第五九条:明确省级和设区的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福建省节能中心、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机构职责,明确了各部门应当开展的工作。第十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接入端系统建设与运维等。第十四条: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接受省工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执法部门及依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及内容。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采取的处罚措施。第十八条:明确保密要求。第十九条:明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主要内容说明(一)职责依据1、工信主管部门的职责(办法第五、七条)依据节约能源法
4、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
5、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县级以上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节能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和信
6、息化节能监察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所属节能中心配合开展节能监察等工作。“103号文”二、职责分工 (二)省经信委1.组织各设区市经信部门、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已改名为“省节能中心”)开展监测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每月通报各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质监局不定期开展抽查。2.组织开展监测系统建设的考核工作,将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纳入政府节能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3.将省级平台建设的运行维护和改造、优化提升经费、各设区市开展监测系统建设的工作经费、监测系统建设典型示范项目奖励列入省级财政预算。2、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办法第六、八条)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
7、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
8、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03号文”二、职责分工 (三)省质监局1.组织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经信部门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端系统建设,结合监测数据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将监测系统建设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2按照节能主管部门建设要求,督促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计量院”)做好省级平台建设工作。3.对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情况和省计量院开展省级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4.将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列入政府质量考核指标。3、重点用能单位的职责(办法第十十三条)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
9、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二)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103号文”二、职责分工 (七)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是在线监
10、测企业端系统建设的主体,应严格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18年第15号令)、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省经信、质监部门的任务要求,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将能源消费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接入省级平台或市级平台。1.做好在线监测方案制定、上报、修改及端系统建设(包括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监测数据联网系统建设或升级)、运行维护工作。2.配备相应的运维管理专(兼)职人员,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网络管理制度、系统和应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储存备份管理制度、故障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考核制度等)。3.将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设备更换等计入企业成本,并建立数据审核机制,确保系统
11、上传数据的连续性、真实性,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4.加强能耗精细化管理,分析能效水平现状,挖掘节能潜力,开展节能改造,实现节能降耗提质增效。“103号文”二、职责分工(八)电力燃气等供能单位严格按照省经信、质监部门要求,应用远程计量抄表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接入省级平台或市级平台。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对接入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价,保障上传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真实有效。4、福建省节能中心、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职责(办法第九条)依据“103号文”二、职责分工(四)省节能中心1.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和供能单位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
12、各市、县(区)节能中心督促指导端系统建设。2.联合省计量院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3.提出省级平台建设需求,加强省级平台数据分析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节能考核、节能监察、节能量核算、能效对标达标、能源审计等相关工作的重要支撑数据。4.对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端系统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运行维护情况等。5.开展端系统考核评价,并将结果报送省节能办(省经信委),提出端系统建设后补助建议。6.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宣传培训。(五)省计量院1.会同省节能监察中心做好省级平台建设规划、功能升级、运行维护工作,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数据平台数据接口开发等工作。2.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
13、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重点用能单位和供能单位端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评审。3.为各设区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数据和信息支持。4.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联网数据质量评价,定期提交能耗数据在线监测分析报告。5.经省经信委授权,对数据应用单位开放应用接口。(二)法律责任(办法第十六条)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
14、、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工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采取相应措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规定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