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统计资料村级应认真核对、审查采集的人口信息项目;利用工作手册做好管理服务记录,建立月报告、(半)年公布出生人口信息制度。乡级对村级采集的人口信息项目进行审核及议查;建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台账;妥善保存各类报表、数据汇总表、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以及村级当月工作任务记录。县级要建立质量抽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保存县乡两级人口统计报表,定期向市级上报。七、报表制度(一) 统计报表制度是按照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统一规定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报告制度。(二) 填报上级规定的报表是各基层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报、瞒报
2、和拒报。(三)报表起止时间:半年报:上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年 报: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四)统计报表由村级起报,县、乡、村各级每月均要在系统中归档上报。各级归档上报时间为:村级每月8日前归档上报乡级,乡级每月10日前归档上报县级,县级每月15日前归档上报市级。县级半年报和年报需要向市级上报纸质国家报表及重庆市户籍、常住报表表一至表三,纸质文档延后5日上报。县级以下纸质文档收集由县级自行规定。(五)各级对报表要认真审核,注意表间(内)逻辑关系,并结合历史数据和部门数据对报表进行验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纸质报表应经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八、其他统计制度(一)例会制度
3、乡级实行统计例会制度。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村级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乡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并记录在案。统计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工作质量,通报情况,部署工作任务,交流经验,探讨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培训制度村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乡级人口计生办负责培训,乡级统计人员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培训,县级统计人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培训。村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4次,乡级统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2次,县级统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1次。平均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三)质量检查制度市级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采取明查暗访形式每年抽查1-2次。县级每
4、季度应开展对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抽查。乡级每月核查不少于1个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四)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人口信息资料除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外,均应留底保存。纸质文档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按时间顺序,分年度分类别装订成册。各类表册按要求归档。县、乡两级信息系统数据及时备份。市、县、乡、村四级信息系统数据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九、有关说明本规范所指“村级”包括村、居和社区,“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县级”包括区、县和自治县。本规范由重庆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范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附件:1. 重庆市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2. 重庆市
5、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3.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附件1重庆市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填报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新增人口信息登记组别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初婚民族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职业联系电话与户主关系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独生子女证号领证失效迁(流)入日期现居住地详址现户籍地名称现户籍地详址奖扶类别父亲父亲身份证号母亲母亲身份证号配偶配偶身份证号子女数男女出生人口情况登记子女出生时母亲户籍状况孩次政策内外生育证号原因退出人口情况登记退出时间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本表适用村(居)级人口计生专干进村入户进行人口信息采集时,登记人口变
6、动相关信息使用。对于新增加人口(如迁入、流入)的相关人口信息在该表上半部分进行登记。出生人口的生育信息在表左下部分登记。退出人口情况在表右下部分登记。该表中未包含育龄妇女婚姻变动、怀孕、节育、补救、生殖健康服务等情况的收集,需在工作手册中进行详细记录。一、“新增人口信息登记”说明1、在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IC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时,尽量先录入育龄妇女人口信息,其丈夫情况可以随之录入并自动关联到总人口情况中。2、姓名、身份证号以公安部门登记注册有关信息为准。3、“户籍状况”反映的是该人员的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之间的关系。包括:人在户在、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人户不在、其他。其中:“
7、人在户不在”和“户在人不在”表示人户分离,人户分离的区域界定为村(居)级。“人户不在”指人口的户籍与居住均不在本村(居)的人口。所有现役军人均作为“人户不在”人口。“其他”指在本村(社区)内,因婚嫁或分户,需要在本村(社区)内需要重复建立该人员信息,为了在原家庭中保留已有信息并且不造成人口重统,须将原家庭中该人员的户籍状况修改为“其他”。4、“居住状况”为“户籍状况”所反映情况的具体表现形式。常住、流出、婚流出、空持户、失踪、流入、婚流入、未入户、购房居住、判刑、在外、上学入伍、迁出、其他。视具体情况选择类别。5、“失效日期”为持证人因违法生育、死亡等情况导致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的日期。
8、6、 “现户籍地名称”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村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现居住地详址”和“现户籍地详址”是为了详细说明“现居住地址”和“现户籍地名称”的更为详细的地址,如楼橦及门牌号。7、“奖励类别”记录该人员所享受的人口计生奖励情况。具体包括:奖扶对象、特扶对象、四级以下一般扶助、手术并发扶助、其他扶助。8、“子女数”是统计报表中的“分孩次的育龄妇女人数”,具体解释为统计时点本行政辖区内人口中育龄妇女本人现存子女数分别为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的育龄妇女人数(包含收养及判给前夫的孩子)。二、“出生人口情况登记”说明1、“出生时母亲户籍状况”是指该育龄妇女发生生育行为时,该妇女的户籍状况。对因婚姻关系,女
9、方婚嫁到男方(户口未迁移)后即没有居住在女方户籍地又没有居住在男方的特殊情况,女方户籍地填写“出生时母亲户籍状况”时为“户在人不在”,男方户籍地填写为“人在户不在”。2、“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括收养及前夫或前妻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双胞胎或多胞胎递进计算。3、“政策内”指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市人口计生委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统计为“政策内”生育。三、“退出人口情况登记”1、“退出原因”为该人员退出PIC系统的原因,包括:迁出、死亡、其他。2、“退出时间”为发生情况的具体时间。四、其他事项说明1、出生人口出生后死亡的,“人口出生情况登记”和“人口死亡情况登记”须同时填
10、写。 2、未婚育龄妇女发生非婚生育行为时,其婚姻状况填写为“其他”,初婚日期为生育时间前9个月。若该妇女第一次领取结婚证时,将其婚姻状况由原“其他”修改为“初婚”,初婚日期为领证日期。附件2: 年度人口自然变动报表单位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合计一孩二孩多孩男性人数不满周岁政策内小计男孩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说明:(1)=(2)+(7)+(12);(2)=(3)+(4);(7)=(8)+(9);(12)=(13)+(14);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 年度节育情况报
11、表期末应采取措施人数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绝育女性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其他取出人工流产其他 (甲)(2)=(3)+(4)+(5)+(6)+(7)+(8)+(9)+(10); (11)=(12)+(13)+(14)+(15)+(16)+(17)+(18)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 年度总人口、领证、女初婚及育龄妇女报表单 位期初总人口期末总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人数本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人数本期女性初婚育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人 数无孩三孩及以上妇女数23岁以上说明: (1)=(2)+(3); (4)=(5)+(6); (7)=(8)
12、+(9); (14)=(15)+(16)+(18)+(19) 年 月 日 负责人:附件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一、填报单位本报表由县、乡、村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填报。二、工作流程本报表由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收集,上报至乡镇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经乡镇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县级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上报至市计生委。三、统计对象(一)统计对象为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所有人口,即全员人口管理。具体规定如下:1. 户籍人口。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本市内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13、,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均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2. 居住人口。居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本村(居)范围内的人口。根据跨地域范围和来本村(居)居住时间,由系统生成相应口径的居住人口。3. 总人口中人户分离的区域界定为村(居)级。所有人口均分别由户籍所在地、常住所在地统计,不再建立社会单位。 “户籍状况”代码的区分如下:“人在户在”指户口、居住均在本村(居)的人口。“户在人不在”指户口在本村(居),居住在本村(居)以外区域。“人在户不在” 指居住在本村(居),户口在本村(居)以外区域。(二)统计对象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包括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三种。常住人口为人在户在人口和人在户不在的流入人口;户
14、籍人口为人在户在人口和户在人不在的流出人口。对于信息系统中出生统计对象作如下调整:只有迁入、流入人口中所生育子女且在原出生地已作统计上报的不作为统计对象,其余出生人口均需要作为统计对象统计。四、指标解释(一)人口自然变动报表本表各项指标为时期数。1.“出生人数”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2.“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括收养及前夫或前妻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3.“政策内”指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市人口计生委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统计为“政策内”生育。 4. “死亡人口”为时期数。指本行政辖区内人口在统计期内死亡的人数。(二)节育情况报表1.“期末应采取措施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中除去离婚、丧偶、绝经、不育、生育孩子40天以内、人流引产40天以内、符合政策已孕或待孕的人数。2.“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中已选用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其他”是指除表中前面所列各项以外的避孕方法,一般不填写。3.“本期实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