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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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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Word格式.docx

    1、2.2.2 三肢瘫(肌力2级)。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 双眼球缺失。2.2.7 双眼盲目5级。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级。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

    3、7 面部重度毁容。2.3.8 双眼盲目4级。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 心功能级。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8 肝切除3、4以上。2.3.19 胰腺全切除。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

    4、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级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4.6 双眼盲目3级。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

    5、半径15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4.15 一侧全肺切除。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2.4.17 双侧肺叶切除。2.4.18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2.4.23

    6、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4 膀胱全切除。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2.5.2 单肢瘫(肌力1级)。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5.5 双侧面神经

    7、完全麻痹。2.5.6 重度尿崩症。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5.8 面部中度毁容。2.5.9 双眼低视力2级。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2.5.13 两肺叶切除术。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级。2.5.15 呼吸困难级。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2.5.19 全胃切除。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2.5.21 重度肛门失禁。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8、。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2.5.25 重度排尿障碍。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5.30 双侧卵巢切除。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2.5.37 双

    9、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2.6.2四肢瘫(肌力4级)。2.6.3单肢瘫(肌力2级)。2.6.4不完全性失语。2.6.5中度外伤性癫痫。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

    10、.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2.6.21肝切除1/2以上。2.6.22胰切除1/2以上。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

    11、功能丧失80%以上。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2.7.2三肢瘫(肌力4级)。2.7.3单肢瘫(肌力3级)。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2.7.7中度尿崩症。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7.9面部轻度毁容。2.7.1

    12、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2.7.13双眼低视力1级。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7.17舌体缺失1/2以上。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2.7.19器质性失音。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2.7.21一肺叶切除。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2.7.24肝切除1/3以上。2.7.25轻度肝功能损

    13、害。2.7.26胰切除1/3以上。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2.7.30一侧肾切除。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股骨、胫骨干骨折

    14、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2.8.

    15、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2.8.11双眼偏盲。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度。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8.18肺段切除。2.8.19心功能级。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2.8.22食管重建术。2.8.23胃大部分切除。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2.8.25胆道损伤,胆肠

    16、吻合。2.8.26胰切除1/3以下。2.8.27脾摘除(成年人)。2.8.28结肠切除1/2以上。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2.8.40双

    17、手掌缺失20%以上。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2.9.2颅盖骨

    18、缺损25cm2以上。2.9.3轻度外伤性癫痫。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2.9.7轻度尿崩症。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2.9.14一眼低视力2级。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2.9.17复

    19、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2.9.22舌体缺失13以上。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2.9.25支气管成形术。根以上肋骨骨折。2.9.27呼吸困难级。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2.9.31胃部分切除。2.9.32肝切除13以上。2.9.33胆道修补术。2.9

    20、.34胆囊切除。2.9.35胰修补术。2.9.36脾脏部分切除。2.9.37小肠切除小于13。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2.9.39轻度肛门失禁。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2.9.41输尿管修补术。2.9.42膀胱部分切除。2.9.43尿道修补术。2.9.44一侧睾丸切除。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2.9.47阴道成形术。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

    21、,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髋、膝、踝关节中之一

    22、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一侧足弓结构破坏。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2.10.2人格改变。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7颅内异物。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2.10.11

    2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

    24、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级。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肋以上缺失。2.10.32胸导管损伤。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2.10.34膈肌修补术。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2.10.36肝、脾修补术。2.10.37肾修补术。2.10.38轻度排尿障碍。2.10.39膀胱修

    25、补术。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枢椎齿突骨折。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一侧髌骨切除。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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