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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保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违法案件的查处。2.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3.行政处罚。 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三、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向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四、回避形式1.申请回避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口头申请回避的,执法大队应当进行记录备案;书面申请的,应报法规室备案,法规室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2.主管领导的回避。由司法局决定,对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3.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所在机关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4.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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