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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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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1、具体行政区划代码参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8号)附件2。财务交换库数据于202*年7月开始全面上报,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启动数据上报工作。二、数据转换工作要求(一)各地要努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逐步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衔接一致性,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精细化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财务交换库数据的细度和准确度。(二)各地要按照指标检查校验规则(附件1)检查财务交换库数据的规范性,加强对数据质量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力度。财务交换库软件已预制有指标检查校验规则,在数据转换和接收入库过程中将进行指标项检查和财务数据

    2、逻辑性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拒绝转换或入库。(三)数据转换的模式选择1本地财务管理使用用友财务软件对于使用主流用友财务软件(R9、U8系列)分账套核算的地区,可利用财务交换库软件在设置财务生产库和财务交换库科目对应关系后,生成财务交换库数据。对于未分账套核算的地区,必须先将财务生产库账套拆分为符合财务交换库要求的不同账套,再使用财务交换库软件进行数据转换。2本地财务管理使用非用友财务软件对于使用非用友财务软件的地区,可使用财务交换库软件进行数据转换。此时应先在软件中自行定制当地财务软件生产库库表结构与交换库库表结构的转换关系,然后设置科目对应关系,最后进行数据转换工作。此类地区也可使用其他数

    3、据转换工具进行数据转换。此时应先利用工具软件将财务生产库数据转换为财务交换库标准交换文件(格式要求见附件2),然后执行部里提供的加密程序将标准交换文件作加密处理,最后通过财务交换库软件导入库中。(四)科目对应要求财务数据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关联性,为保证上下级科目间的对应关系,财务交换库采用“准末级科目存数”的方法。具体要求是:1原则上,财务生产库科目应对应到财务交换库科目的最末级科目。2在生产库向交换库转换过程中,如果生产库科目无法对应到某一交换库明细科目,允许对应到该交换库明细科目的上级科目。3对于同一地区的同一账套,不允许出现“存在上下级关系的财务交换库科目”同时存数的情况,上级科目的余额

    4、必须从存数的下级科目汇总得到,如财务交换库的401科目、40101科目和4010101科目不能同时存数。三、软件部署工作安排我部组织开发的财务交换库软件采用C/S架构,支持财务交换库数据的统一存储,业务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访问,支持历史数据的存储和查询,提供了数据转换功能,在全国免费使用。我部将于202*年年底前统一组织省级财务交换库软件的安装部署和培训工作,请各地提前做好网络、服务器、系统软件的准备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关于开展金保工程部分应用软件统一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84号)。省、自治区所辖地市的软件安装部署和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负责,所需费用应纳入当地金保工程项目预算。四

    5、、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动业务专网的延伸连通工作,必须实现本级数据中心与辖区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网络连接。在日常工作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利用财务交换库软件,配合做好数据的整理、检查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确保网络畅通,做好软件和数据库维护等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两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共同做好数据的转换和上报工作。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上传财务交换库数据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财务交换库数据准备和软件部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数据的入库率和准确率,同时要把当前工作的重点问题与数据应用分析紧密结合起来,定期利用财务交换库数据开展应用分析工作,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6、的发展需要。扩展阅读: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1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

    7、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管理和结余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第五条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社会保险业务水平和一定的会计、审计知识;在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1.

    9、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的合规性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运营情况:1.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是否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的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代征户的开户和管理情况;3.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收益并入基金的情况;4.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运营的其他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和基金

    10、的清理回收情况。第九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义务。第十条上级监督机构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下级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必要时还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其中现场监督可采取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举报案件查处等方式;非现场监督可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

    11、,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年度监督计划,并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现场监督一般应由监督机构单独组织进行,必要时可以联合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一同进行。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核心数据,主要包括基金的存量和流量情况及基金银行帐户设立情况;各级监督机构根据核心数据报表以及实施监督情况写出半年和年度监督报告报上一级监督机构;省级监督机构根据市级监督机构报送的分析数据报表和监督报告作出年度监督报告,并报送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省人

    12、民政府。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向被监督单位送达监督通知书;(二)根据监督方案成立由专人负责的监督检查小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进行检查,并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核对银行对帐单,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三)检查小组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督报告,由检查小组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监督机构审定;监督机构审定监督报告后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

    13、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报表制度,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并根据上级监督机构提出的要求,规定本级监督机构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要求,通知被监督单位;(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第十七条对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中出具的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确定无异议的,监督机构针对具体情况分别提出监督意见和监督处理决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14、存在的一般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对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按有关规定作处理决定,下达监督决定书。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应当自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内,将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当自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意见、监督处理决定的情况。被监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由监督机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通报批评。第二十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15、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三)隐匿、伪造、变更、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第二十一条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和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纠正,追回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三)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基金;(四)其

    16、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拉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和社

    17、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本细则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行为。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举报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管理举报材料;(二)办理、交办、移送、督办举报案件;(三)汇总、分析、上报举报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

    18、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挡、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网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口头举报应在固定地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询问。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和举报内容。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笔录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但

    19、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录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监督机构受理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收阅并进行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监督机构受理举报之后,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第九条对不属于举报管理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有举报材料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举报涉及事项在

    20、劳动保障部门权限之内的,应填写转办单,转到相关机构处理。第十条办理举报案件至少选定两名监督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通过分析举报材料,查证相关原始资料,调查与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写出核查报告。第十一条对符合举报管理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二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三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

    21、直接处理。第十四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组织对举报案件的检查,应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监督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二)就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三)对被检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第十六条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立案,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附件1);(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22、举报案件处理报批表(附件2);(四)结案,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附件3);(五)归档。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举报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密规定。举报材料和记录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每办结一案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每季度对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九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报案件查处的情况,对避免或挽回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员,可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决定生效之后进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方案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方案: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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