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每年1月份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每个季度评价分值的平均数作为该招标代理机构上个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起评分、业绩、从业人员培训、不良行为、成果质量、入场代理行为等6个部分组成,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第九条 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记录的信息。业绩评价由招投标情况报告数量、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金额、工程施工类项目中标金额等三个部分组成。第十条 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由评价系统获取“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企业登记的人员培训信息。企
2、业对登记的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包括其负责编制代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下同)、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进行采集。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招标代理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良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建设
3、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证明材料向省级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招标代理机构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的1.5倍扣分;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扣分。第十二条 成果质量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行政监督平台记录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入场代理行为信息由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作出的通报文件进行采集。第十四条 评价相关资料由作出评价意见结论的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4、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十五条 季度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采集有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异议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外公布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和原评价人员回避机制。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涉及调整信用信息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经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变更,评价系统中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意见。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评价数据。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评价数
5、据,不具有溯及力。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第十九条 支持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应用。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信用排名靠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重点监管;对于信用排名靠前的,则减少监督检查频率。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评价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
6、,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层级监督,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异议受理部门)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同时废止。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2020年版)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2020年版)序号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实施主体判定依据1起评分1.
7、1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60分。系统自动评价2业绩(满分40分)2.1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数量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季度内在行政监督平台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数量,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满分30分,有效期为1个季度):Xi=30其中:指第家招标代理机构;家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数量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家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季度内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数量。指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中,在一个季度内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数量排名前10家(第10家存在多家企业并列的,只计取1家列入计算,下同)的平均值。说明:(1)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
8、改)存在本标准第5.1项规定扣分情形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不纳入统计范围。(2) 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季度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本项不得分;有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但分数低于9分的,按9分计算。系统自动采集评价2.2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金额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季度内在行政监督平台提交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中标金额累计数,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满分5分,有效期为1个季度):Yi=5Yi: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金额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家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季度内提交的货物和服
9、务类项目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中标金额累计数。指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中,在一个季度内提交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中标金额累计数前10家的平均值。(1)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季度内未提交货物和服务项目类中标通知书的,本项不得分;有提交货物和服务项目类中标通知书但分数低于1.5分的,按1.5 分计算。(2)按费率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上未明确中标金额的,不纳入中标金额累计数计算。2.3工程施工类项目中标金额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季度内在行政监督平台提交的施工项目(含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下同)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中标金额累计数,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满分5分,有效期为1个季度):Zi=家招标
10、代理机构的工程类中标金额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家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季度内提交的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中标金额累计数。指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中,在一个季度内提交的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中标金额累计数前10家的平均值。(1)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季度内未提交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本项不得分;有提交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但分数低于1.5分的,按1.5 分计算。3从业人员培训3.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参加招标代理业务培训学习达到5个学时及以上的,每人加0.1分。本项满分2分,有效期为4个季度(含开始生效的季度,下同)。以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
11、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的培训信息为准。4不良行为4.1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30分;(2)相关从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每次扣20分。有效期为4个季度。由企业向省级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司法机关判决文书4.2招标代理机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20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3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属于住建部作出的,由省级评价实
12、施单位负责采集行政处罚文书4.4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过程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1)因招标文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且经查实的,每次扣5分。(2)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因存在第5.1项规定情形被责令改正,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认为其陈述理由不成立或依据不足)又拒不改正的,每次扣10分。(3)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每次扣5分。(4)在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扣20分。(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
13、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每次扣3分。由作出行政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行政处理文书成果质量5.1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下列情形,被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每条扣2分;(2)违反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款,每条扣1分。有效期为1个季度。同一问题同时违反第(1)(2)项规定的,按第(1)项扣分。招标文件整改意见书6入场代理行为6.1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开标、评标活动中存在下列不规范行为,被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的:(1)进场的项目组成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或不属于事先报备的人员(以省
14、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为准;若有变更,应在开标前提供招标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每人次扣1分;(2)进场的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于报备的,每少1人扣1分;(3)项目负责人未到交易场所组织开、评标活动,每次扣2分;(4)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每次扣5分;(5)从业人员违反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且拒不服从管理,每次扣1分。(1)入场代理行为实行扣分制,每个招标代理机构每个季度扣分限值为10分。(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按照省住建厅文件和合同约定组建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组成及分工应按规定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且为本单位在岗人员,且项目负责人不得由项目组其他人员兼任。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开评标服务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在开评标现场到岗履职。由作出通报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采集通报文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申报信息全称申报信息类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刑事犯罪信息载明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文件发布主体提供的附件材料清单需说明的情况申报企业联系人联系人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