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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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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三)许可程序与

    2、期限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4.负责许可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5.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

    3、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四)资质审查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

    4、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为“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4.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6.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

    5、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7.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资质申报中涉及的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详见附件4。二、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5

    6、),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七)资质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1.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2。2.其它内容变更(1

    7、)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2。3.资质证书变更应向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8、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八)资质证书的延续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

    9、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三、监督管理(九)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

    10、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十一)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十二)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

    11、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四、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十四)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十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换证的有关要求将另行发文通知。(十六)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

    12、、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按原标准执行,延续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十七)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

    13、提出申请。(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十九)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

    14、、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

    15、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二十)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

    16、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等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二十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

    17、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五、其他(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同时废止。(二十三)舟山、义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附件:1.申请材料有关要求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3.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4.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6.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7.技术负责人(或

    18、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件1申请材料有关要求一、一般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则至少应提供三套申请材料。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3.附件材料应按

    19、“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企业申报的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二、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

    20、交材料。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6.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

    21、要求提交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序号申报材料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跨省变更跨市变更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8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10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

    22、省迁出证明11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1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1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

    23、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含社保缴费凭证)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含社保缴费凭证)2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5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6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28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29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3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31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32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3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3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注: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2、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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