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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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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1、本款所称建筑面积,是指2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九条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凡取得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手续的,返迁安置面积按批准的面积计算。第十条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的公用通道、巷道和道路等不予补偿。第十一条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或抢占、多占宅基地的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十二条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2层以上(不含2层)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同一院落居住多户的,分户院落面积依据遗嘱、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确定;没有法律效力文件凭证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分户房屋面积实占院落总面积的比例划分确定。第十四条已划分新庄基地后,老庄基地按规定应退还而未退还的,按照就高不就低

    2、的原则,只补偿一院。第十五条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纠纷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单位房屋和成套单元住宅楼的拆迁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篇: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x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年9月15

    3、日起施行。市长:孙国强202*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定估算(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第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第四

    4、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清镇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三)替代原则;(四)评估时点原则。第六条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总额,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第七

    5、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第八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第九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有异议或不能通过共同委托评估的要求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裁决。第十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主要评估人员应

    6、为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凡有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无交易实例参照的,可采用成本法。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区位分类参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土地级别划分。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点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第十三条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

    7、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评估时点12个月,选定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应当签订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在委托人交齐必要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一)评估委托书;(二)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五)其他有关资料。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

    8、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第十七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第十八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

    9、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后,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结合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评估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评估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10、;(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x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三篇: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棵,甲方每棵补偿300元,此项计人民币元;4、其它花草树木,不予补偿。以上1-3合

    11、计人民币_元。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五)庭院部分(此部分按政策只适用于华侨补偿)此部分金额在乙方的市区城中旧村房地产权及附属物补偿核定表应退还地价一栏中已体现,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六)搬迁补偿费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甲方以市改建办确认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_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20元搬迁补助费(含搬家费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的迁装等),共计人民币_元。但乙方选择现金补偿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此项不予补偿。搬迁时间具体为:第一、乙方在甲方通知其搬迁之日起30日内自行完成搬迁;二、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则在甲方提供周转房之日起10日自

    12、行完成搬迁。上述款项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七)临时安置补助费1、乙方选择现金补偿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甲方不予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甲方安排乙方拆迁安置过渡期计划为24个月,自乙方实际迁出,将被拆迁房钥匙交与甲方之日起计。3、由甲方提供乙方周转房的,周转房面积与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相等的,甲方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甲方提供周转房不符合要求导致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在安置过渡期内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每月以2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_元。甲方提供周转房不足乙方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的部分面积为_平方米

    13、,每月以20元。5、临时安置费每五个月支付一次,时间从乙方实际迁出,将被拆迁房钥匙交与甲方之日起计至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入伙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止。首期安置费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被拆迁房屋钥匙之日时支付。(八)如乙方被拆迁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乙方应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或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甲方不再另行给予该部分补偿,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款项(包括甲方代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一、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乙方对剩余优惠报建指标选择产权补偿的,暂按小高层人民币1500元。计算,即为1500元。_平方米=人民币_元(在抽签结果公布后若乙方所抽幢号为高层住宅,则按

    14、1800元。平方米结算)。该款项在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乙方领取回迁房钥匙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二、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乙方对已批新建、拆建房屋停建和未建的房屋选择产权补偿的,暂按小高层人民币1500元。三、根据区城中旧村房地产及附属物补偿核定表,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补交罚款及地价款人民币_元。第五条:搬迁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市改建办发出拆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出被拆迁房屋,逾期不搬,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乙方完成搬迁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交清水费、电费、电话等有关费用,办理有线电视、电话的报停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完成搬迁后,其被拆迁房和附属物以

    15、及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即归甲方,乙方不得自行拆除房屋的门、窗、防盗网、铁皮屋及水、电等管线和设备,如有拆除或人为破坏,甲方将从补偿的现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第六条:奖励在甲方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合同、公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如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以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此项计人民币_元。上述款项在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第七条:回迁房的建设一、回迁房的位置:二、回迁房的质量保证(一)回迁房建设由甲方聘请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统一监理。(二)甲方所建的回迁房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才能交付给乙方使用。

    16、(三)乙方接受回迁房时,甲方按国家建设部和市建委的有关工程保修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四)保修期内保修费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五)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水、电及排污设备完善,保修期按市建委有关规定执行。三、回迁房的装修标准结构:框架结构;层高:在规划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净高不少于2.8米;外墙:贴高级瓷砖或高级涂料;内墙:厅、房墙面及天花刷环保乳胶漆;厨房、卫生间贴普通瓷片到顶;天花刷环保乳胶漆;地面:厅地面铺4040一级地砖,房、厨、卫生间地面铺3030一级地砖;门:厅、房、厨装夹心板门,卫生间为普通塑

    17、胶门;窗:第四篇: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xx第mf号xx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主:二一三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前桃园村村民委员会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电话:委托代理人:为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本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及前桃园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服从旧村改造规划,自愿同意拆除位于前桃园村的住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迁房屋位置被拆迁房屋位于马厂湖镇前桃园村,详见拆迁补偿明细表。第二条:被拆迁房屋补偿核算(一)被拆迁房屋情况: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

    18、值元;配房建筑面积:(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元。总计元第三条。过渡期限内,躲迁费自协议签订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开始到接到回迁通知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甲方按拆迁调查确定每月支付乙方400元躲迁补助费,躲迁费预付一年;搬迁时付给乙方600元的搬迁补助费。躲迁费按实际躲迁时长据实结算,安置住房交付使用时结算完毕。搬迁补助费和躲迁费为元。第四条。截至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截止日期前,七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6000元;十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4000元;十五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202x元;十五日后拆迁完毕的,不再享受奖励。根据验收单优先领取选楼序号

    19、,凭选楼序号选择楼层。乙方应得奖励为第五条。还建房屋按照拆迁主房面积“拆一还一”进行安置。还建楼层设计为“5+2”和“4+2”模式,楼层不设差价,阁楼不计算面积,顶楼赠阁楼。乙方选择楼房面积平方米,实际交房面积平方米,按照计算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款为计算标准。还建价760元m。回迁后,按购房合同据实计算车库、储藏室。超出还建面积,分以下情况计算价格。、超出还建面积10平方米内,按优惠价980元m计算,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1430元m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超出还建面积40平方米内,按优惠价980元m计算,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1430元m多位住房的,只能享受一位。给予

    20、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定后拆迁时,暂不支付安置房屋购买价款。1、若房屋拆迁补偿款高于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在回迁时据实结算。2、若房屋拆迁补偿款低于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其差价部分待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使用时一次性结清。若乙方情况属于上述1类情况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第八条:乙方所得全部补偿款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价款之和,合计元,大写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门窗可以由乙方拆除(拆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被拆迁房屋余下部分由甲方统一进行拆除。如乙方私自拆除门窗以外的建筑物,按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处理。第十

    21、条。乙方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将拆迁房屋的证件交甲方,由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抵押的当事人应负责解除被拆迁房屋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第十一条。所有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迁,不予补偿。第十二条:双方如有争议,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临沂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协议附拆迁补偿明细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镇经管站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第五篇: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2x2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22、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202x年3月2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年三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实行市级统筹、区级组织、政策支持、统一规划、项目打捆、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现村改居、农转非、群众永久安居、培训上岗就业、落实社会保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四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

    23、内的城中村改造。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环保局、民政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第六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高新技术产

    24、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其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向社会公开推介招商。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在籍农业人口,应当转为非农业人口,村委会改为社居委。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

    25、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第十二条城中村改

    26、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常住人口和第四十四条的祖居户,拆迁房屋安置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并可按建安成本人均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特别困难家庭可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

    27、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第十五条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家庭人口(二代以内直系亲属)为2人以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家庭人口(非挂户人口)为1人,符合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二)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以及户口未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第十六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期开工、竣工、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城中村改造除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外,还应当按拆迁安置住房面积的4%配置商业用房。配置的商业用房为国有资产,房产证、土地证应登记在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部门名下,房屋由各区政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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