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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调研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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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调研1文档格式.docx

    1、行政7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执行3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3年共开会23次,讨论案件35件,其中刑事16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民商事18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行政8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执行4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4年共开会18次,讨论案件34件,其中刑事9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民商事13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行政6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4、在本院办理案件中比例为%,案外议题2件,讨论并通过了审委会工作制度和审委办职责。5、审委会已开展了编纂案例工作,已编辑发行审判案例精析一书,正在编辑青州市人民法院裁

    2、判文书选,已送审。6、案件提交具体标准以疑难重大为主,由分管院长把关。7、只有分管院长按规定提交审委会。8、审委会召开时间固定在双周的周五,由院长主持,实际人数必须过半,不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9、审委会讨论议题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形成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文字材料入档。刑事裁判文书不写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其他均写明。10、在讨论 法律 适用的同时,有时也讨论事实和证据。11、规定了回避制度,以自行回避为主,辅之以事后惩戒制度。12、审委会的决定都得到了贯彻执行。由审委办进行监督。13、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该机构为院中层部门,无隶属机构,人员为中层干部,副科级审判员,法律大本学历,二级法官

    3、。青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组织业务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工作情况, 分析 审判工作形势;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或会议主持人的指示,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案件提出 参考 性处理意见;对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和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进行督办;组织整理典型案例;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下列日常事务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14、审委会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按表决结果正确与否承担责任。15、未设立审委会的专业分会。二、取消审判委员会之设想审判委

    4、员会作为一项具有 中国 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审委会的设立有“行政化”因素,组成不 科学 。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都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大凡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可取得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行政色彩较浓,使一些有学术专长,但行政级别不高的同志难以被吸收到这个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中来。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大都有行政职务,因自身的行政事务较多,难以拿出较多的精力, 研究 讨论审判工作中重大 问题 ,甚至在召开审判委

    5、员会时,经常有请假缺席现象,即使勉强到会,对研究问题不深不细,对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审委会人员组成的行政化倾向, 影响 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也大大影响了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的威信和声誉。二、审委会的存在使审级、合议庭、独任审判流于现式。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对于简易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其他案件,一审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审委会的存在,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并且必须以合议庭的名义发出,更有甚者是审委会先定下调子,再让合议庭审判,走个过场。审委会作为案件的实际裁判者,却从不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让持不同意

    6、见的合议庭法官以自己的名义去制作反映审委会意见的裁判文书,并承担不排除被错案追究可能的案件责任,不仅对法官过于苛刻和不公,对当事人也未免不负责任。三、现行审委会的运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审”“判”分离,很难得到公正裁判审判委员会超越合议庭之上的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加深了法官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心理。为了逃避错案责任追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越来越多,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法官之上无法官”,由于法官在疑难复杂案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裁判权,很难使业务素质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各业务庭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便借故推给审委会,这样就造成审委会的案件积压成堆,再加上院长、副院长们的

    7、行政事务繁杂,更难保证由审委会讨论 研究 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从而使审委会效率很低,这项职能也常常被法官们利用来达到既可推行自己意见又可推卸自己责任的目的,汇报法官为使审委会成员赞成自己的意见,常常有意无意的带有某种倾向性,没有直接临审案件的审委会委员对案件事实的茫然,专业知识的欠缺、大量待定案件的压力以及不必对案件结果承担个人责任的安全感,很容易被利用来作为推行己见的挡箭牌。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了福建省周宁县一少女被人强奸后,经其父母反复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该县公安局报案。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以找该少女了解案情、核实证据为由,在办公室里再次强暴了她。案发后,更让人难

    8、以置信的是,这起福建省公安厅和宁德市委督办的重大案件,一审法院以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结果还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把关而出炉的。后虽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承办该案的原一审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但是,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职能的反思,再次让人们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再次使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存与废,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四、现行审委会的存在和运行,与我国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不相适应。我国法院系统 目前 正在继续进行的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正是

    9、为了有利于保证裁判正确,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而审委会的活动则是不公开的,而且是不经过庭审的,所以是与改革和完善的庭审方式不相适应的。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曾指出:“今年改革重点是:改变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 规律 ,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机制。”在司法过程中,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实现司法的 社会 功能,这是 现代 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然而,由于我国 法律 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

    10、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实行错案追究制的鼓噪下,由于各级法院对错案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且有扩大范围、层层加重的倾向,从而给法官造成相当的压力,使得改革以来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本来已逐渐减少的趋势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点疑问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就请示主管副院长乃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意性、任意性强,合议庭、独任庭往往对案件不能作出独立的、最终的裁判,造成所谓“审”与“判”的分割,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五、现行审委会忽略对审判工作和 总结 经验的讨论。由于审委会主要将精力放在讨论个案上,而无暇讨论审

    11、判工作的其它 问题 和总结审判经验。在不少法院,审委会一般只讨论具体案件,没有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总结审判经验,就削弱了审委会的其它职能。三、关于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设想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特定 历史 条件和司法环境下的产物,在职业法官素质较低的计划 经济 时期,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曾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动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变革,我国 政治 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 发展 ,以及司法现代化要求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 科学 、公正、公开,更加规范和完备,审判委员会制

    12、度的现状与这些要求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了。我们设想设立专业化的咨询案件委员会。一、可由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改任,针对不同专业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确立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基调,指导该类案件的直接审判,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提供业务咨询,最后仍由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自由裁量,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恰当地作出裁判,自负其责。切实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具有“暗箱操作”之 嫌的这种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审判工作机制的问题。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而每一名审判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更不可能样样通,因此分专业设立咨询委员会是可行的。我们

    13、认为应设立刑事、民商、行政三个专门委员会。三、咨询委员会应当由法官当中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要具有较高的法学 理论 水平,本身应当是该法院法学方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是单纯的审判职务,并不是一种行政职务,更不是一种待遇,不应当与职级挂钩。只要符合法官专家的条件,就可以吸收到咨询委员会中来。反之,虽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但并不具备研究、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则不应予以吸收,以保证法官专家咨询意见的科学性。四、咨询委员会是只提供咨询性意见的机构,不具备实体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案情,提供法律适用的 参考 性意见,法官和合议庭可以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咨询意见不承担责任,裁判结果被证明错误的仍由法官和合议庭承担责任。五、委员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地作出其认识合理的解释,不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 影响 ,因为真理有时就在少数人手中掌握。对委员的不同咨询意见,由法官进行取舍。以上设想如能成立,就既能代行了审委会职责又舍弃了审委会的弊病。我们设想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先行试点,设立在审委会领导下的咨询委员会,先行开展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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