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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庚新上海计算机科学有限企业与被告上海良虹印务有限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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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庚新上海计算机科学有限企业与被告上海良虹印务有限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被告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77号11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徐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庚新(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6月9日、7月 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贾琪、王艳芬,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徐亮、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崭新印通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00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照排机中非法安装崭新印通系列软件40版本(下称崭新印通 4)用于商业性服

    2、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删除所有侵权软件;2、赔偿原告包括已支付的本案公证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 被告辩称:1、原告并非崭新印通.0的著作权人; 2、被告从未安装、使用过涉案软件。公证书仅证明在被告办公楼的某台电脑上安装了崭新印通4,而该台设备属于案外人上海优胜印务有限公司(下称优胜公司)所有,该公司所使用的是正版软件。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2003年4月2日,崭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崭新公司)与原告签订计算机软件著

    3、作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崭新公司将崭新印通系列产品包括报业印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上述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该软件的署名权按法律规定的处理。 200年1月26日,原告获得登记号为203SR171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原告系崭新印通系列软件 V430简称:崭新印通的著作权人,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崭新印通.0正版软件操作手册中载明:“PostRp、崭新印通版权属于崭新公司所有”。被告并提供了与该正版软件配套的两个加密锁,号码分别为86723、26727.20年4月25日,崭新公司向本院

    4、出具情况说明称:崭新公司原为崭新印通系列产品(包括报业印通)软件的著作权人,基于其与原告于2003年月2 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崭新印通系列(包括该系列所有版本)的软件著作权已归原告所有,崭新公司不再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因原告受让崭新印通系列软件后,一直使用崭新公司印制的崭新印通操作手册,故该手册中“ostRip、崭新印通版权属于崭新公司所有”的版权声明未能及时予以修改。 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崭新印通原代码版本说明,崭新印通1.0推出的时间是997年月22日,到20年8月16日止已更新至崭新印通.0B.崭新印通.0推出的时间是2002年月17日。原告并向本院确认崭新印通系列软件主要包含崭新印通客户

    5、端拼大版软件(Postip lnt,下称 Clien软件)和崭新印通服务器软件(PostriServer,下称Srer软件),其中ent软件不受加密锁限制,rv软件在使用时则受到加密锁的限制。004年2月2日,上海市版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载明:在被告电脑中发现Pstip和Screnroog p软件各一套。该笔录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徐亮的签名。 205年月25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04)沪卢证字第292号公证书载明:004年月2日,公证人员蒋汉铭、陆志刚与上海市版权局工作人员赵靖、丁民淙至上海市定西路7号被告公司,由上海市版权局聘请的技术人员选择与照排机相连的电脑并将其打开,在搜索

    6、栏内键入 “PostRp”字样,出现 PostRp图标,点击该图标,打开PstRip软件,点击该页面上的“Imgh”,得到Postip Ioton4.0页面,拔掉该台电脑主机背面的白色方形加密锁,电脑屏幕上出现“Rockey Dongl”对话框。该公证书附录了现场拍摄的照片,原告确认照片中所显示的是崭新印通4.0中的Cient软件用户界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崭新公司与原告于200年4月2日签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软著登字第17262号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崭新公司于005年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崭新印通原代码版本说明、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04)沪卢证字第209号

    7、公证书、上海市版权局于 204年1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被告提供的崭新印通40正版软件,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在被告处发现的崭新印通.0是否是被告使用的;、上述软件是否盗版软件;、上述软件有无合法来源。被告认为:、照排机系崭新印通4.0的必备设备,而公证书记载的照排机等设备的所有者是优胜公司。因此,在被告处发现的崭新印通4.0的使用者是优胜公司,且该公司安装、使用的是正版软件;2、公证书中记载的白色方形加密锁,与涉案崭新印通4.0无关。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a、优胜公司于 0年3月8日所作的

    8、情况说明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科的证言;b、优胜公司与上海联动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联动公司)之间的崭新印通软件购买合同、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及联动公司的证明;c、崭新印通4.0正版软件、优胜公司的关联企业上海优胜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购买照排机及其配件的发票; d、200年度被告工商年检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e、编号为111811033的白色方形加密锁。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照排机设备,不能排除其向他人租赁使用的可能,也不能证明其未使用涉案软件;、公证书中“点击Imghb”的记载,即可证明 erver软件已被启动,Serve软件受加密锁限制,现公证书中的白色方形加密锁与正版加

    9、密锁的颜色不同,“ocke Dogle”对话框与正版软件出错信息不同,故公证书可证明被告使用的是崭新印通40盗版软件;、优胜公司确向联动公司购买了正版软件,但该软件是004年1月日,由上海路通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路通优公司)向联动公司销售的,故优胜公司的正版软件与本案无关。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路通优公司于2005年月25日出具的证明;b、路通优公司于 2004年12月8日出具的服务记录单;c、路通优公司的工程师汤艳波的证言。 为查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分别到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进行了调查,并聘请技术专家在被告处对涉案软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 25年月11日,

    10、上海市版权局的工作人员赵靖陈述:该局执法人员根据原告举报,于04年12月2日,会同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至被告处调查,现场发现在电脑中安装的涉案软件,遂要求被告在1月日向该局提供正版证明,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12月8日,钟科持被告副总经理名片至该局,称 12月2日的调查场所系其向被告承包,但未提供相关证明,亦未提供现场发现的软件系正版软件的证明。 2005年 6月1日,本院聘请技术专家在被告处对涉案软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后,专家陈述:1、在现场电脑中发现崭新印通4.0的专用文件夹中有名称为“Imghb”的快捷方式及名称为“Imgb”的运行程序,“Imghb”运

    11、行程序指向Seve软件,而“Imghb”快捷方式指向另一非涉案软件。专家认为,出现该种情况可能系人为改变名称、目标、图标或病毒等引起。在点击该“Igh”快捷方式后出现了名称为“Rockey ongle”,内容为“ROCKE ot od orrivr ntalle”的对话框;、公证书附录照片中显示的是Cine软件的运行界面,而“Img”运行程序指向的是Serer软件,故点击 “Ihb”运行程序出现的不应是inet软件的运行界面。另Clinet软件不受加密锁限制,故公证书中所称的白色方形加密锁与 Clent软件无关。因此,专家认为在公证时有另一软件曾被打开,该软件与白色方形加密锁及名称为“Rkey

    12、 gle”的对话框有关,专家同时认为公证书中记载的软件打开情况可能有所遗漏;3、在无加密锁的情况下运行“Igh”运行程序,出现名称为 “Img arbo”,内容为“保护锁无效或不正常设置安装” 的对话框。在有加密锁条件下运行“Ighb”运行程序,打开rer软件后拔去加密锁,未出现任何对话框,挑选其中工作运行出现名称为“ImageHr”,内容为“无效的保护锁(donge),请与你的代理商联络”对话框。专家认为,上述两种情况均是正版软件在没有加密锁情况下提供的出错信息。一般而言,盗版软件若是使用加密锁,在上述情况下会出现与正版软件相同的出错信息。因为,首先出错信息是软件本身提供的,其次盗版软件一般

    13、存在修改硬件和修改软件两种情况。修改硬件即破解加密锁中的密码信息,因此,盗版者没有必要去修改软件中设置的出错信息。若是修改软件,则屏蔽了加密锁的使用,同时屏蔽正版软件中设置的出错信息,也不会对该出错信息进行修改。现公证书中记载的出错信息与正版软件的出错信息不一致,故专家认为公证书记载的名称为 “RckeyDongle”的对话框所对应的应是另一软件;、照排机是与eve软件配对使用的硬件设备。 205年月23 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员陆志刚陈述:、公证书的记载与现场情况略有差异,在点击“gh”后出现了一个不知名的软件,并未出现PotRip Ipostin 4.0页面,后点击了另一图标才出现了

    14、Posp mpositio 40页面。在打开PstRiImpostio 4.0页面后是否关闭上述不知名的软件,其不清楚;2、公证时所启动的崭新印通4.0即公证书上记载的Postp psiion 4.0页面。本院并调取了涉案公证卷宗中的工作记录,该记录未记载公证时打开PosipImosion .0页面时的具体步骤。 本院认为: 1、公证书中记载的在被告处发现的崭新印通.0系被告使用 首先,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涉案公证书所述的照排机等设备并非被告所有,但并不能排除被告租赁他人设备或他人承包被告制版业务的可能;其次,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徐亮在上海市版权局现场检查笔录的签字,应当视为被告对其使用崭新印通4.0,或他人以被告名义使用崭新印通4.0的确认;再次,优胜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科持被告副总经理的名片至上海市版权局所作的“1月2日的调查场所系其向被告承包”的陈述;钟科证言中关于“优胜公司没有制版的经营范围,而被告有该项经营范围,故在政府行政部门检查时,均以被告名义接待”的陈述;优胜公司工作人员朱平在2004年1月8日,客户名为 “良虹印务”,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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