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负责人:.地址。.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答辩状答辩人:.行政机关 答辩人与原告。.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机关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代理人:谷立芬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词怎么写,是怎样的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
2、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不服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诉讼怎样写代理词代理词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贺律师担任其诉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行为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庭的审理和本案事实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责令改
3、正通知书】事实、理由的分析1、事实部分【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称【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变更登记过程,涉嫌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1)、原告未提供虚假材料原告2011年10月21日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贵局的要求,提供了真实、合法、齐全的申请材料,原告该次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原股东及现股东全部亲自到场,现场签订了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应文件,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关于【涉嫌】的分析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用了【涉嫌】一词,【涉嫌】的法律含义为【有跟
4、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系有可能性,而非查证属实。被告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形下即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理应撤销。2、理由部分【责令改正通知书】理由部分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11年10月公司变更登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从该条可以得出: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分为两种: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2、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5、。提交虚假材料亦为欺诈手段,系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种方法。前已论及,原告未提交虚假材料,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未描述原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情形,因此原告未【隐瞒重要事实】,不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理应撤销。二、关于【答辩状】的分析1、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依据前后不一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时的事实依据为:【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变更登记过程,涉嫌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答辩状中所援引的事实依据(【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三行)为:【被答辩人在2011年1
6、0月21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故意隐瞒2011年10月17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下达的(2011)1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10月20日被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的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被告为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完全抛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所持的“事实依据”,而采取新的“事实依据”说?无非如此,被告自知原“事实依据”未经查实且不能成立,与其被攻破不如主动放弃的好,但殊不知,被告作为挡箭牌的新“事实依据”说亦不能成立,原因如下:首先,公司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拟制主体,按照法人拟制说的观点,只有自然人是实在的,而法人则是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是法律的拟制物,公司与股东的人格
7、相互独立,不可混为一谈。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主体,仅仅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的象征,而不具有自然人主体的主观属性,而【隐瞒】属于主观形态,因此公司不具有【隐瞒】的属性,更何谈隐瞒一说。其次,何为法律上的【隐瞒】?【隐瞒】系指有义务告知而故意不告知,应当告知而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隐瞒】的前提需有义务、需应当。如前陈述,原告2011年10月21日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实回答了被告的询问,原告收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事实,在被告未询问类似问题的前提下,原告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主动告知,若需告知,法律规定是什么?原告认为收到郑工商经检(2011)
8、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事无需告知被告,原因有二:、原告收到的仅仅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仅仅表明有处罚的可能性,但不代表一定处罚,原告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听证相关事宜,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理的事情发生在2004年7月7日和2005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追则期限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拟处理的事情已过追责时效,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无需告知被告。2、【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处罚被告【答辩状】(【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九行)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该观点错误。责令改正是一种多重性质的行政行为,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有时是一种行政处罚,有时是行政。急需行政诉讼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格式行政诉讼状原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地址。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答辩状答辩人:.行政机关答辩人与原告。.人民法院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机关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谷立芬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 月 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