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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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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1、 第二条 在浙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新设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分机构,下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包括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和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浙江省内杭州地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 1 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其中

    2、杭州地区县(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民银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杭州以外地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采取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原则。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采取日常管理与年度评价相结合、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成立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

    3、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 第二章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获准在浙江省内筹建法人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有关筹备工作的报告,并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宜。 第十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在会见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时,了解新设金融机构筹备工作进展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明确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要求,告知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新设金融机构在筹备阶段应按照?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1)、?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 2 管理与服务项目?

    4、(见附2)、?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3)的相关要求,在信贷、统计、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反假币、国库、征信、反洗钱、清算、外汇等方面积极做好人员、制度、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准备完毕后,首次集中申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应正式向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设银行业(或证券期货业、或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见附4); (二)开业核准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核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

    5、四)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见附4)及相关书面材料; (五)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其他根据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运作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接收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新设金融机构发出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新设金融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告知其受理;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申报事项不属于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告知其不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总行及杭州中

    6、心支行规范性文件,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并采取 3 现场辅导、非现场审查、业务培训、资格测试等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新设金融机构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在审核、组织开展集中现场核验(或个别申报项目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同意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 新设金融机构申报材料齐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部门设Z和人员配备合理、软硬件条件安全适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新设金融机构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要求与服务标准的,暂不同意其加入人民银

    7、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对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为指导新设金融机构正常、安全开业,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对新设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请谈话,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业务指导,提出管理要求,做好风险提示,指导新设金融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促进其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加入有关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的,应按照?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要求,直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报,有关职能部

    8、门可参照新设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程序,直接负责该申报的受理、审核与反馈。 第三章 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4 第一节 金融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货币信贷方面: 1.及时提供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贷款数据;及时报送本行年度信贷政策文件及相关调研报告、报表,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2.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 3.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存款

    9、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积极开展流动性监测工作,按时、准确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流动性监测报表。 4.依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申请再贷款和再贴现,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 5.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政策。 6.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有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二)金融稳定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 5 金融

    10、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指标与材料。 3.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4.积极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Z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救助紧急再贷款、处Z再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5.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的风险监测及研究工作。 (三)金融统计方面: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各项统计调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及统计调查内容。 2.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和分析,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异常变

    11、动说明、各类统计分析材料、各类统计调查报告。 3.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部门间统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计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开展对内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培训、统计检查及其他统计管理。 4.对统计基础信息变动、统计管理体制变动、统计部门及人员变动等与金融统计业务开展和金融统计数据变动有关的事项,应按照?关于印发?在杭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报备制度?的通知?(杭银办?2009?128号)进行报备。 (四)会计财务方面: 1.及时申请核定财政存款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2.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

    12、计财务报告表式及编制方法,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缴存款余额表、会计月报、会计年报等。 6 3.及时、足额缴存财政存款。 (五)支付结算方面: 1.认真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清算纪律,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管理和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票据法规、制度的要求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人民银行举报空头支票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规定或同业约定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落实账户实名制。按规定做好联网核查工作。 3.严格银行卡业务管理,

    13、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收单等业务行为,强化银行卡风险控制,提供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服务。 (六)金融科技方面: 1.按规定及时上报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 2.符合支付系统、银行卡系统场地环境验收的相关要求。 3.确保网络安全,包括核心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参数配Z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接入当地金融城市网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等。 4.结合人民银行安排的信息安全专项检查,确保相关内容符合检查要求。 5.银行卡相关应用系统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发?177号)和?银行卡卡片规范?161号)要求。 (七)货币金银方面: 1.按照发行库现金存取款相关规定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确保现金投放回笼分析预测准确率;按

    14、照“五好钱捆”标准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杭银发?2003?224号)清点、整理 7 回笼款,区分完整券与损伤券缴存人民银行。 2.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收兑、缴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根据合理需要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加强宣传与服务,促进硬币回笼和市场券别结构合理。 3.办理现金出纳整点业务的人员要接受货币防伪知识培训并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规范办理临柜假币收缴业务;每月末办理假币解缴业务前要发送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新型假币单独提交;采取措施防止假币流入、流出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无偿为公众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积极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八)代

    15、理国库方面: 1.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对代理国库业务管理要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规范设Z和使用代理国库业务相关会计科目和账户。 3.及时报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以及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代理支库人员变动情况、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名单以及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报送各类国库收支报表、统计报表、储蓄类国债发行进度报表、凭证式国债月度持有量报表以及储蓄国债首日发行信息等。 4.准确、及时办理国库业务,包括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划缴,预算资金的拨付、更正、退库;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金的汇划、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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