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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建1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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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建1劳务分包合同.docx

    1、土建1劳务分包合同建 设 工 程 施 工劳务分包合同(土建工程)工程承包人 北京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 2006年 月 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简称承包人):北京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简称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2) 资质证书号码:3) 发证机关:4) 资质专业及等级:5)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1) 工程名称:上城国际花园

    2、2) 工程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3) 分包范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施工队进场通知书)为准,具体的楼栋号、位置、数量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书面通知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为确保安全(脚手架移交以后的安全措施包括脚手跳板上下翻移)、现场文明施工、保护作业场所的环境符合国家规定、配合放标高线等所有工作。 主体结构部分:包括基础的现状交接,施工放线,结构墙体安装,钢柱梁等钢构件焊接安装(包括焊缝的防锈、构件防锈补漆),轻钢龙骨隔墙安装,剪力墙钢板安装,二层楼板(包括阳台及栏板)安装,屋面板及屋面保温板、聚乙烯条

    3、刷胶安装,挑檐木、檐口/山墙木线条、封檐木/板、护窗(门)木板安装,为水电安装预留墙体孔洞(包括孔洞的加固),外墙金属底托、内墙地角钢、外墙板(门窗以外包括门廊/车库墙面、顶棚)安装,屋面/阳台/卫生间/厨房等防水层以下的泛水安装。3、分包工作期限单栋别墅楼的总工期为70日历天。由于承包范围的不确定及合同范围内工作的不连续性,因此按照每栋别墅楼及其各项工作计算工作期限:其中单栋别墅楼主体结构安装工作期限为35日历天工期起算日期:每项工作以承包方书面通知(施工队进场通知书)确认之日起计算工期或以每项工作接收工作面之日起计算工期。4、质量标准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

    4、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各项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及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验收标准合格要求。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项验收规范。 (2) 天鹏华厦轻钢结构验收企业标准7、总(分)包合同7.1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8、图纸8.1工程承包人应在向劳务分包下达进场通知书前,

    5、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所涉及承包范围的图纸1套(按照户型每个户型一套),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设计标准图1套。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集由劳务分包人自备。9、项目经理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吕晓明,职称:工程师。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称:。10、工程承包人义务10.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给劳务分包人发进场通知书前完成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基础表面平整度、预埋件位置标高尺寸满足交接要求及上部轻钢结构安装。 基础以外1.5m范围内回填土按

    6、照设计要求到位,没有影响安装的障碍物。 (2)完成水、电等市政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及施工道路畅通;(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4)提供下列生产临时设施:每两叁栋楼提供一个三级电源箱,供劳务分包人接驳。每四六栋楼提供一个临水接驳点供劳务分包人接驳使用,其交验要求为:临时配电系统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三级配电箱满足劳务分包人接移动配电箱及接电焊机的要求。保护责任:分包人在符合临时用电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三级配电箱,承包人负责三级配电箱的管理维护,保证三级配电箱的正常使用。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7、,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11、劳务分包人义务1

    8、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本工程其他单位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

    9、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6、按时提交报表、完

    10、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及时办理工作面的移交,落实责任,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由于劳务分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机具损坏,周转材料丢失及其他设施破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

    11、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12、安全施工与检查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分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2.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3、安全防护13.1、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

    12、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14、事故处理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承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14.2、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分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

    13、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14.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合同附件的分包管理手册、建安509号文,如有违反,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最高将给予3000元处罚。15、保险15.1、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15.2、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

    14、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16、材料、设备供应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的进场通知书后3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仅指货物从供应商发货地运到工程承包人仓库所发生的运输、卸车),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如劳务分包人在验收时未提出异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退库

    15、或拆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分包人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工程中使用承担相同的责任。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16.3除工程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低值易耗性材料外,其他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费用或其他要求)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采购 (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费用或其他要求)。劳务分包人负责采购的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已在包含本合同固定劳务报酬中。17、劳务报酬17.1经过承、分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16、(1)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根据别墅的户型,按照不同的户型确定各户型的固定劳务报酬;不同的户型具体劳务报酬(价格)详见附件四。各户型的固定劳务报酬包括:人工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配合费,成品保护费,生活临时设施费、施工现场暂设维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劳务分包管理费,除承包方提供的机具以外的其它机具、工具及其耗材费用,现场二次倒运费(包括从仓库装车、运输、卸车、搬运到作业地点等全部费用),风险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为本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本固定劳务报酬中不包括:单栋别墅单项人工费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施工变更、洽商。(2) 合同工作范围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按工

    17、时计算劳务报酬,约定计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为45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有效签证资料为准)。(3)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因变更造成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或合同范围以外的附加工作,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或减少,按确认的工程量以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计算:不同工作成果的具体计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详见附件五。(4)因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一周内累计超过48小时(1天以内不超过2小时的停工、窝工不参加累计)的按 15元/工日标准补偿。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1

    18、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每日由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签发派工单的形式确认计算劳务报酬的工时。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变更)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l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19.1.1编制月结算(最终支付时编制总决算)单(结算单的编制程序:)1) 根据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等资料及劳务分包合同规

    19、定的任务或承包人现场负责人的书面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工程完成和经过验收合格的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必须取得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签证);2) 由工程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负责人共同填写完成工程量确认单,由分包人按照分包结算部门意见汇签单找各部门责任人汇签,最后提交承包人责任部门(项目商务部),承包人根据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分包结算部门意见汇签单编制分包单位的月结算(最终支付时编制总决算)单。19.1.2月结算的时间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于每月15日截止(超过每月15日接转至下个月),由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编制月结算单,经分包商、工程承包人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20、19.1.3劳务报酬中间支付的时间和付款方式:1) 支付时间:劳务报酬每月只支付一次,每月的15日支付。2) 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单栋别墅根据完成的部位分四次支付劳务报酬,结构安装完支付该栋别墅结构部分固定劳务报酬的85%,该栋别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取得发包方、监理、设计方及承包方验收签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支付至该栋别墅固定劳务报酬的95%(此项支付为劳务报酬最终支付,按照最终支付的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尾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3) 固定劳务报酬的支付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分包人支付,每次付款分包应提供国家正式发票,否则按1.5%代扣税。4) 如按照约定只能支付生活

    21、费,当月劳务分包人应提供在册员工花名册,承包人根据员工花名册支付规定额度的生活费给分包人或指定的代理人。19.2采用计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零星用工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每月与固定劳务报酬同时结算和支付。19.3本合同确定工程变更、洽商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在劳务报酬最终支付时一起支付。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20.1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

    22、工程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机具、设备一览表中注明以外的机具、设备由劳务分包人自己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劳务报酬中。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2l、施工变更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

    23、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22、施工验收22.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

    24、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相关损失及按照分包管理手册规定相应的经济处罚。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工程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23、施工配合23.1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

    25、、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需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合同范围内工作外,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24.1全部工作完成,并取得工程完成和经过验收合格的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必须取得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签证)后28天内,按照本合同19条的要求,劳务分包人

    26、须向工程承包人递交本合同19条要求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总决算,按照总决算的金额及本合同约定支付额度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19.1.3条第3款约定的劳务报酬。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5、违约责任25.1由于别墅工程的特殊性,在核定工程工期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时,按照别墅楼单体分别进行。2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

    27、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25.3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25.4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工程承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25.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某栋别墅楼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并造成该栋别墅楼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

    28、向承包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如劳务分包人合同范围内同时有多栋别墅楼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误一日则按照每栋楼每日500元的金额进行处罚。 (2)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某栋别墅楼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过整改,修理,并经过设计单位的验算确认该栋别墅楼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发包人同意让步接收的,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每栋楼5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履行该项义务所花全部费用等额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劳务分包人未

    29、按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导致甲方及监理单位、设计院或质检站质量验收不合格,承担双倍于承包人的罚款及所有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不承担其验收合格的过失。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6、索赔26.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具备索赔条件时,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业主提出索赔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分包人。26.3

    30、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26.4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26.5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索赔。27、争议27.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

    31、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29、不可抗力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暂停工作时,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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