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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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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docx

    1、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薄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生婴儿父亲的户口是外省、市的,应出具婴儿未随父落户的证明或提供婴儿父亲的户口薄,以核验婴儿落户情况(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随母报户的,凭母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

    2、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须有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相关证件材料(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的,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新生婴儿出生医学

    3、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非婚所生婴儿,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及未随母落户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首先应持有关材料随母、或随父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婴儿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

    4、研究生),凭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如果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7、本市市区驻军部队女军人,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一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8、按照西安市公安局转发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通知(西公通2011326号)精神,对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应

    5、如何采集DNA的有关问题,参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要求,凡是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3个月的,都须对儿童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出具婴儿母亲所在医院分娩病案证明或提供DNA亲子鉴定有关材料。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二)户口注销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

    6、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之间的迁移(九区)1、凭移

    7、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2、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园派出所辖区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实际居住者,要求移入市区落户的,须持相关证明及手续材料,向移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经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转落户手续。(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1)各院校凭市发改委开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见附件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

    8、);(2)经市发改委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3)每位学生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2、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变更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招收院校在入学前通知学生持个人申请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1、毕业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的,所需材料:(1)省教育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9、(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1)西安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被派遣就业,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分局户政大厅核验材料解锁后按市内迁移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

    10、;(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的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人向区、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开具未就业证明,凭以下材料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区、县人社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5、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

    11、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两年,超过两年,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6、大中专招生户口可迁可不迁,农村学生户口在原籍为农业家庭户,毕业派遣后,无法做“农转非毕业分配”,此类户口统一按“招工招干”做流转。市发改委审批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落户,由派出所统一按大学生毕业分配做流转。(六)迁往市外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2、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

    12、口准迁证、户口簿、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3、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要求迁回原籍的,凭原籍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准迁证,予以办理迁出。4、在校研究生,所生子女已随父(母)在本市报户,现毕业派遣外地,应明确对方公安机关是否同意接收随迁子女户口,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给该生办理迁移证手续。(七)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材料及曾用名的填写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

    13、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变更姓名之后,已办理身份证的,应将原身份证收缴);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

    14、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符合以上四条规定的经派出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文件,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名字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曾用名”项目栏内。(八)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

    15、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

    16、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4)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办理程序: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局);2、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3、陕西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4、申请人持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予以更正。(九)公民出生地的填写1、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精神,1995年以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地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填

    17、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1995年以前,以第一次婴儿报生地为出生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2、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十)公民籍贯的填写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公民申请更改籍贯应持本人出生时祖父当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十一)公民申请变更职业的条件和材料对公民申请变更“服务处所”、“职业

    18、”项目的,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本人须持职业培训结业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与培训工种一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单位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即到即办、当天办结。(十二)本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的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地户口簿。(十三)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室补办。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

    19、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和日期等相关情况。(十四)居民住宅小区立户1、居民住宅小区申报立户材料:(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立户的申请。(2)居民住宅小区合法建设、销售的证明。(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必须齐全;属于单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须有建设审批手续)。(3)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建小区街、路、巷及编制的门牌号码证明。(4)小区及楼房平面图。(5)业主花名册。2、办理程序(1)小区物业

    20、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将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后,派出所必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户。需要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设立新居委会的小区,应在同意立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居委会增加申请表(见附件2)并报送分、县局户政(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治安局户政处10个工作日内为该小区增加居委会,告知有关分、县局派出所后(户籍室应及时查看微机办公系统中居委会字典),派出所要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若将新建小区并入原有居委会,不需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的,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小区居民前来立户。(2)派出所告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后,应在小区张贴告示(见附件3),提示居民前往

    21、派出所办理立户事宜。(十五)家庭户分户、立户登记1、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有分户、立户条件的。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2、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迁移手续;或为当事人在不改变户主条件的情况下,另单独打印一个户口簿,与户主关系按“非亲属”,以方便当事人使用。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给予变销,使其失去效力。3、申报分户、立户时的材料

    22、:(1)申报人申请书;(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须持已在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农村的应出具庄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3)原户口簿;(4)身份证;(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军人子女)也可立户。(十六)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1、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必须本人签字认可)、提供本

    23、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经户籍内勤民警将该人与全国人口信息网上的照片比对,确系同一人的;2、开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或临时证明,经办的户籍内勤民警必须盖私章、注明用途及时限、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经分、县局审批的户口,由入户地派出所应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具体类型如下:(一)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和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

    24、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二)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三)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无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或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

    25、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四)技工学校分配学生在本市区落户的:凭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毕业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接收单位介绍信,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五)本市驻军干部符合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以上的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上报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科)审批后办理。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西安市公安

    26、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2、配偶无业的证明,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4、住房证明。双军人未成年子女,可由本市常住户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投靠申请落户。(六)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军官证、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住房证明,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七)军队转业干

    27、部(士官以上)及家属随迁落户,凭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1985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八)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报户证明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

    28、出所户口注销证明(1985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九)入学前非西安生源的在校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新兵正常退役后,落实工作单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户,未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由入户地派出所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经分局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入学前非西安生源的在校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新兵正常退役后,已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落实

    29、工作单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十)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士官以上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经核查后的军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十一)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

    30、口注销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落户地户口簿,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十二)省、市人社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社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祖籍系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的,按以上规定批准后,只能落非农业户口,不能落农业户口。(十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市区、县家中落户的,凭父母或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

    31、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解除少管回西安家中落户的,凭亲属、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少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凡对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地发生异议的,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的通知精神办理。(十四)根据中组部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3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材料:专科以上毕业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组织部门文件,由派出所审核并按“招工招干”做流转,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在外地上学到西安落户的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办结。(十五)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身份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或迁移证、原迁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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