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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绍兴法院危险驾驶犯罪审判状况
(2011年5月-2013年4月)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
绍兴法院危险驾驶犯罪审判状况
(2011年5月-2013年4月)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在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同时,一些机动车驾驶人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其中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一次致多人死伤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遏制、打击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两年来,绍兴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累积经验、不断总结,着力提升审判质量,积极推进审判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为建设平安绍兴、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底,我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448件,审结432件,对432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均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尚无飙车型危险驾驶案件发生。
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醉驾案件135件,而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醉驾案件上升至297件。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
至2012年底,我市机动车大幅增加,已接近100万辆,交通违法行为随之增加。
另一方面,受传统酒文化的影响,部分驾驶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醉驾犯罪仍呈高发态势。
总体而言,醉驾案件呈现如下五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1、摩托车醉驾现象须引起重视。
我市法院审结的432件醉驾案件中,醉酒驾驶轿车的190件,占44%;醉酒驾驶货车等其他车辆的82件,占19%;醉酒驾驶摩托车的160件,占37%。
其中,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的现象突出。
由此可见,对摩托车醉驾现象亟需引起重视,必须加大管理力度。
2、深度醉酒者“唱主角”。
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32名被告人中,经检测,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20mg的有159人,占36.6%;120mg—160mg的有161人,占37.4%;160mg以上的有112人,占26%,最高者达302mg。
其中每100ml血液中酒精达120mg以上的共计273人,占总人数的63.4%。
3、屡教不改者时有发生。
我市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中,被告人有酒驾前科的情况屡见不鲜,约占全部案件的7%。
如被告人孙某某因酒驾被扣证,期间仍醉酒驾驶,造成两车碰撞、道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依法从重判处拘役三个月。
4、实刑占较大比例。
我市法院审判的432名醉驾被告人中,被判处实刑的为364人,占84.3%。
上述被判实刑的被告人中,处以拘役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有116人,占31.9%;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有117人,占32.2%;三个月以上的有131人,占35.9%,最高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均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从下图中可看出,实刑在辖区六个基层法院中均占较大比例,实刑、缓刑、免刑占总案件量的比例在六法院之间基本均衡。
但个别案件也存在量刑不均衡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详见表一、表二)
(表一)
(表二)
5、交通肇事案件总量呈下行态势。
根据我市近四年(2009-2012年度)的交通肇事案件分析,在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交通肇事案件总量上升趋势在当年得到遏制,并于次年大幅下降。
从下表可以看出,2011年我市交通肇事案件总量相较2010年稳中有降,2012年相较2011年减少伤亡案件27起。
这些数据反映了我市群众的的出行安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表三)
二、审理醉驾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协作,统一尺度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市中院即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酒标准、证据要求、量刑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及时指导全市执法机关办案。
市中院还专门在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审理醉驾案件作出了具体部署,统一了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
1、统一刑事立案标准。
“醉酒”的程度是反映本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最主要指标。
纪要规定,对于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均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同时,呼气检测的酒精含量检验仅为初步证据,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则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更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纪要强调,对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均应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2、统一强制措施标准。
纪要规定了应当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的四种情形,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快速立案侦查、快速提起公诉。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有逃避刑事追究行为的予以逮捕。
3、统一证据收集标准。
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常规证据外,纪要特别指出应收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犯罪嫌疑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客观证据。
该规定对醉酒情节的认定提出了初步检查、证据提取、含量鉴定三方面的证据要求,突出了醉酒情节在该类犯罪中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意义。
4、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醉酒”的程度是反映本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指标,醉驾情节是否恶劣及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故纪要对醉酒驾驶的量刑起点予以明确,并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犯罪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情况、违法驾驶记录等情节综合确定基准刑。
(二)宽严相济、罪责相适
“醉驾”犯罪虽然是轻罪,但轻罪也有情节轻重之分,在适用刑罚时就必须有所区别。
全市法院在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酒精含量相对低,又没有从重情节的,依法适用缓刑、免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收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1、突出打击重点。
我市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坚决判处较重的刑罚。
对故意逃避检查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惩处。
如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或者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一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拒不到庭、逃避审判的被告人,坚决予以逮捕。
2、从严适用缓免刑。
醉驾犯罪漠视他人生命,极易引发人身伤亡。
我市法院对醉驾犯罪始终保持从严惩处力度,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免刑。
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32名犯罪分子中,适用缓免刑的有68人,占15.7%,其中免刑案件5件。
对于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120mg以上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判处缓刑。
对于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20mg的犯罪分子,并具有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等10种情形之一的,也不判处缓刑。
(三)积极宣传,预防犯罪
为营造“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良好社会风尚,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我市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依托,加大对醉驾案件审理情况的宣传力度。
1、加强民意沟通,解析重点关注问题。
醉驾入刑之初,我市法院相继判处了一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阐释法律法规,2011年6月29日,中院刑庭庭长张凯、副庭长陈杭城做客绍兴网直播室,就群众关心的“醉驾入刑”等问题耐心细致解答了网友提问,并就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醉驾标准、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的定罪依据、醉酒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此次在线访谈,直播页面点击量达到6.1万余次,网友互动区提问50余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以媒体为依托,扩大宣传辐射面。
自醉酒驾驶入罪以来,我市法院宣传工作一直紧跟审判步伐,通过绍兴日报、晚报、电视台等媒体对首起案例、特殊案例报道,取得了良好教育效果。
如:
诸暨、上虞、嵊州法院先后审结的当地首例醉驾案件,市中院一审判决的绍兴地区首例外国人醉驾案件,均通过媒体予以报道。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周年之际,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多家媒体通报了我市法院醉驾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3、推行阳光司法,增强宣传效果。
全市两级法院结合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公众旁听庭审,邀请新闻媒体旁听并报道典型案例,积极宣传醉驾入刑的有关规定。
此外,已生效醉驾案件裁判文书全部实现可上网查询,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整治建议
今后,我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依法惩治醉驾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1、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互动合作,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平台,定期进行统计、汇总、梳理,扩大醉驾案件的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健全快审快结制度。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当庭宣判。
三是健全集中办理制度。
积极探索“集中诉、集中审”的快速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2、积极探索量刑方法、统一量刑尺度。
危险驾驶罪属于全新的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并未将其列入。
鉴于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完全均衡的现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先行探索试行,在量刑上强调宽严相济。
一方面,对深度醉酒、醉驾肇事、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醉驾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对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也要区别对待,体现政策,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3、有针对性开展法律宣传。
将外来务工人员、摩托车驾驶员列为重点宣传对象,消除宣传盲区;将饭店、酒楼、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同时,积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丰富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
结束语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施行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酒驾形势仍不容乐观,全市两级法院在预防犯罪、均衡量刑、保护公共安全等问题上任重道远。
绍兴两级法院将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能动司法,更加有效地推进审判机制创新,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公众良好的出行环境;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刑事审判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创建平安绍兴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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