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及法律文书制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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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及法律文书制作
篇一:
第六章第一节认定与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第六章第一节认定与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无责任。
同理,当事人无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2方或者2方以上,其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影响的当事人不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即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承担责任,即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有2方或者2方以上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各方共同影响之和,那么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次要责任与主要责任之和就是全部责任。
这同样有两种情形: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其中一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与另一方,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其中一方的行为或者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于其他方之和,前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后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为次要责任。
这又有两种情形:
第一,多方当事人中只有两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二者之和未全部责任。
第二,多方当事人之中,有三者或者三者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的影响大于其他各方影响之和,该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承担次要责任,各方责任之和为全部责任。
(三)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或者相同,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应该相当,即同等责任,二者之和为全部责任。
这同样有两种情形: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且仅有两方,各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相当;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但是只有两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相当,即同等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程度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当事人的责任体现了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作用的程度,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就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是否与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在有作用的前提下确定其作用大小的活动,是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联系以及联系大小做出定性、定量确认的活动。
之所以称为“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因为当事人的责任所反映的当事人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的,当事人的责任是个抽象概念,而认定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的物质,也可以是抽象的某种关系。
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使用“认定”为宜。
(一)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有:
依法定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分析因果关系原则,全面分析、综合评断原则。
1.依法定责原则
依法定责原则是我国调整社会关系以法律为准绳的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方面的具体体现。
以法律为准绳就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手段及办案程序都要合法化。
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等。
法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方法以及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
2.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基础。
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证据,各种证据就属于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前提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实清楚。
当事人的责任所反映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那种联系,也属于客观事实。
3.分析因果关系原则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原因引起一定的后果的关系。
反言之,就是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那种后果的关系。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引起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
同时也说明,那些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联系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不能够作为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是随机现象,情况千变万化,原因错综复杂,每起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情节也是多种多样的。
基于对当事人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决定性要件的认识,必须分析出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主要的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
分析因果关系,也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注意掌握的一个原则。
在分析因果关系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死搬硬套。
在实践中,同样是一个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由于情况不同,该行为有时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而有时并不一定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一个驾驶人酒后反应能力降低,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撞伤了该行人;一个驾驶人酒后驾驶将车辆正常停放在路边休息,被其他的车辆撞坏。
针对上述2起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酒后”的行为与第1起事故有因果关系,而与第2起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类似的例子比较多,在次不再枚举。
4.全面分析、综合评断原则。
全面分析、综合评断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工作方法原则。
所谓全面分析,就是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众多原因中的内在联系及其相关影响,防止片面性,从而找出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因素。
所谓综合评断,就是严格按照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要件,认定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
综合评断包含着矛盾的观点,就是要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不能把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等量齐观,而是要找出起主导作用、制约作用的矛盾。
同时,还要有变化的观点,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分析和研究,并能正确地解析事故现场所出现的一切现象,方可保证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准确无误。
(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依据。
利用这些依据可以对当事人的责任做出科学评断。
1、当事人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行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即距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临近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
这些行为既包括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包括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既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行为,也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行为,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当事人能够采取但因未采取或者未及时采取控制后果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化的行为,当事人对这部分扩大化的损失有过错。
简而言之,即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的那些行为。
因果关系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一种联系,也就是说,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有多个行为,或者有多个行为的当事人,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仅仅考虑那些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联系的行为,这种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即当事人的行为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出现使当事人行为的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过程也就是寻求当事人的那些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以及这些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关系大小的过程。
实践中,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多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引起的。
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责任人认定不是寻求各方当事人有那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是看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孰多孰少。
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若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该当事人也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例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有时却没有。
例如,车辆照明灯不合格,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白天,照明灯的不合格与道路交通事故就没
有关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夜间,就可能有因果关系。
又如,一个驾驶人醉酒后躺在停在路边的车内正常休息,被以车辆追尾,那么该醉酒行为就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但是如果该醉酒驾驶人开车行驶,就要分别对待了。
2.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
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是指在肯定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该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的大小。
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既有正面影响,这里所指的:
“影响”是那些导致或者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负面影响。
每一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都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不同程度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是在这些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行为的“合力”作用下产生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单独作用的结果。
每一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每一个原因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都发挥了作用力。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是一个原因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多个原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多个行为连续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多个当事人行为混合作用的结果。
这就存在着有的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较大,即贡献较大;有的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较小,即贡献较小。
通常来说,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作用大的,其应该承担的责任相应较大,反之所承担的责任就小。
此外,同一个当事人可能会有多个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的行为,此时就的确定这些行为的作用大小。
首先确定每个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力,然后把那些属于同一个当事人的所有与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的行为总和就是该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最终作用。
确定了多个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最终作用,谁的最终作用大,谁的责任就大,反之谁的责任就小。
3.当事人过错的程度。
过错,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当事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当事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车辆碰撞的事件,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道路交通事故不会发生,以致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
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有所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
篇二: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XX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篇三: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征求意见稿)
一、法律文书的名称
(一)新增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
1、交通违法通知书(见附件1)
2、违法停车告知单(见附件2)
3、移动机动车凭证(见附件3)
4、返还物品凭证(见附件4)
5、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见附件5)
6、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见附件6)
7、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见附件7)
8、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知书(见附件8)
9、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见附件9)
10、责令限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见附件10)
11、责令排除妨碍通知书(见附件11)
(二)调整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
1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2)
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3)
1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见附件14)
15、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见附件15)
16、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见附件16)
(三)公安部已做规定法律文书
17、受案登记表(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1)
18、移送案件通知书(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2)
19、传唤证(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3)
20、询问笔录(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4)
21、检查笔录(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6)
2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9)
23、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10)
24、举行听证通知书(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11)
25、听证笔录(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12)
26、收缴物品清单(见公通字[20XX]21号文书式样17)
二、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规定
1、制作法律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2、法律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和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100×1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运用专用设备打印文书与标准文书不一致的,可以按其文书尺寸打印,但不得改变文书要件。
4、法律文书填写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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