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新区七甸片区给水工程二期BT项目施工合同修改02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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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新区七甸片区给水工程二期BT项目施工合同修改0226
呈贡新区七甸片区给水工程(二期)BT投融资建设项目
承
包
合
同
书
呈贡新区七甸片区给水工程(二期)BT投融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
甲方:
呈贡绿园排水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以下乙方)
一总则
第一条:
现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呈贡新区七甸片区给水工程(二期)BT投融资建设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承诺:
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工程结算价款支付乙方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第三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内容划分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甲乙双方工作内容的划分:
4.1甲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工作: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甲方应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等前期工作,及时获得并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批准文件;
(2)保证乙方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负责协调、管理及监督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委托监理公司、造价咨询部门履行监理、监督、监控职责;
(4)根据第十九条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5)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4.2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工作: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乙方应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费用的融资工作;
(2)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图纸所涵盖的全部施工建设工作;
(3)服从国家及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监理公司、造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4)在投融资期及项目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5)根据第十九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
第五条:
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本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机构由甲方委托。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六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呈贡新区七甸片区给水工程(二期)BT投融资建设项目
2、项目地点: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呈贡工业园区内)
3、项目内容:
已建一级加压泵站至二级加压泵站DN800主输水管道工程B7+208~二级加压泵站段(长约1324米)、已建二级加压泵站改造工程、二级加压泵站至一号高位水池DN600给水管道工程(长约2135米)、一号高位水池2×2000立方米及配套用房设施工程、二号高位水池二期工程1000立方米水池及相关管道、36米主干道DN300、DN200配水管道工程(长约4700米)、20米道路1、2、4、5号道路DN200配水管道工程(长约2640米)。
4、立项批准文号:
呈发经贸复[2008]50号文
第七条:
项目投资建设/回购范围
1、项目投资建设范围:
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符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
2、项目回购范围:
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符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回购。
第八条:
合同期限
1、工程投资建设期:
150日历天
2、工程投资建设开始日期:
预计2012年月日(以监理公司审批签发的书面通知的工程开工日期为准)。
3、工程移交日期:
以监理公司审批签发的书面通知的工程竣工移交日期为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按相应适用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投资及回购合同价款
第十条:
投资建设/回购合同价款
1、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
1.1合同价款方式:
综合单价。
1.2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
大写:
壹仟柒佰贰拾柒万柒仟伍佰零贰元玖角叁分(人民币)。
¥:
17277502.93元
2.项目其他费用合同价款:
大写:
(人民币)。
¥:
元。
3、总回购基数
大写:
壹仟玖佰柒拾捌万零叁佰壹拾玖元玖角叁分(人民币)。
¥:
19780319.93元。
3、利率下浮比例和利率
回购期融资利率:
第一次6.1%,第二次6.56%,第三次6.65%,下浮比例
-0%
投资回报率:
2.5%,下浮比例-0%
五资金回购计算及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回购价款
(1)回购总价=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回购期融资利息+投资回报费。
(2)回购期利率及回购款计算方法
回购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并获得书面确认的第2个日历天为起始日期,以回购款全部支付乙方之日为回购截止日期。
项目回购相关计算:
回购总价=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BT方融资部分)+回购期资金占用利息+融资回报费。
回购期内每次支付的回购款项:
1)第一次支付费用=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40%+第一次资金占用利息+融资回报费×40%
2)第二次支付费用=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30%+第二次资金占用利息+融资回报费×30%
3)第三次支付费用=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30%+第三次资金占用利息+融资回报费×30%
相关说明:
回购期资金占用利息:
①回购期资金占用利息=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100%-已支付比例)×回购期资金占用利率
②回购期资金占用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100%-投标时自报的优惠幅度)
融资回报费
①融资回报费=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融资回报率
招标人提前回购,如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则仅按照提前回购日止中标人实际投入资金计算投资回报,而不计融资利息;如项目已进入回购期,则按照回购基价(中标人投入的前期费用+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全额计算投资回报,并根据回购期实际占有资金时间计算融资利息。
(3)回购期融资利率调整
回购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融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投标文件承诺的下浮差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融资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起开始适用。
利率调整时,分段计息,按月结算(不足一月时按日结算),但累计到回购款支付时一起支付,不计复利。
第十二条回购款支付及规定
1、回购期起止时间:
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并获得书面确认的第2个日历天为起始日期,以回购款全部支付乙方之日为回购截止日期。
2、回购期:
2年
2年内分三次进行回购,第一次回购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获得书面确认的第2个日历天后顺推六个月支付回购款的40%;第二次回购时间为自第一次回购款支付之日起顺推六个月,支付回购款的30%;第三次回购时间为自第二次回购款支付之日起顺推十二个月,支付回购款的30%。
3、提前回购:
甲方具有本项目提前回购的权利,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前回购的要求。
若回购款提前支付,则利率和计息期执行国家银行相关同期利率和相关政策执行。
如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则仅按照提前回购日止中标人实际投入资金计算投资回报,而不计融资利息,同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本BT(建设-移交)合同转为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严格按照乙方投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行约定);如项目已进入回购期,则按照回购基价(中标人投入的前期费用+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全额计算投资回报,并根据回购期实际占有资金时间计算融资利息。
4、回购担保:
由呈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定有实体资产(限房产或土地)或有回购款支付能力的机构进行担保并出具担保手续,签订担保协议,政府换届或隶属关系变动时由新的政府或机构承担对回购款的支付责任。
5、回购款拖延支付的违约补偿:
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给乙方直至回购款付清为止。
六合同定义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BT项目管理机构”: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有甲方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BT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或“本项目”:
指呈贡新区七甸片区给水工程(二期)BT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移交(BT),即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乙方,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建设期结束后由甲方以合同约定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
指本合同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回购人”(甲方):
指呈贡绿园排水管网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
指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项目建设条件的公司。
“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完工日,即甲方接受乙方移交全部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资产归甲方占有使用处分。
“建设期”:
指工程投资建设开始日期起至完工日的期间。
“完工日”:
指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并移交之日。
“回购期起始日”:
指完工日之次日。
“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预留金”:
指回购人在招标时根据拟建工程不确定因素认为可能发生工程费用增加而按照一定比例估算预留的金额,专项用于设计变更和难以预计的保险费,实施时由甲方审批计价。
“设计变更”:
在建设期内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配套及附属新增工程设计,设计变更引起新的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工程材料变更等。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项目文件”:
指本合同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书面形式的合同、协议。
“管理人”:
指甲方委托,代表其在BT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的管理机构。
“管理合同”:
指甲方和管理人为项目的监管订立的协议。
“监理人”:
指负责本项目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机构。
“监理合同”:
指甲方和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在本合同中:
(1)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合同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4)任何所指的一定日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6)若按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约定支付日为此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7)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8)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合同、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竣工日期,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对“投标文件”中报价不符合2003版定额的,甲方保留结算时委托修正单价的权利;本协议终止时,甲方有权利接管本项目;本协议终止时,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有权利获得因项目终止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费。
第十五条:
甲方负责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确定监理单位,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对工程的投资、设计、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确认、监督与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有权按建设期资金监管方式监管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协助乙方解决本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矛盾与问题,以便工程顺利推进;
第十九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结算和全套工程资料并与乙方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后即拥有该工程项目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甲方负责提供工程建设用地,协调工程临时用地,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第二十二条: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在建期间的水、电、通讯设施的供给和使用。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围内全部融资、投资、建设的行使权。
履行项目施工单位的职责,并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本项目网络计划,报甲方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投保建设期的相关保险,并缴纳因实施本合同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第二十六条:
配合并接受国家及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在竣工验收通过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后,享有按约定获得投资回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建设、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其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保修范围内的内容实行保修,在工程移交前必须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风险。
第三十条:
乙方负责投融资工作,保证及时满足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及项目前期费用的资金需求,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期内,乙方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指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甲方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与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范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及时移交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结算经政府造价审计部门审定后,由甲方提留建安工程建设投资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返还(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不计利息)。
九项目融资及资金使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本金和贷款)的筹措。
建设期内,乙方应确保建设资本金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资金计划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每个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确保该分项分部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如工程建设资金不能到位造成工程停工超过10天,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的融资担保必须为自有财产,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他资金根据甲方实际支付需要,甲方将于需要支付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通知所规定的金额和时限要求存入甲方指定的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建设其他费用的支付。
如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他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并超过通知书规定金额和时限,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十项目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甲方或委托的管理机构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情况、工程建设进度、施工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
甲方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为:
刘艳辉、张成军。
第四十条:
甲方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第四十一条:
乙方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提前7日通知并经甲方同意,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二条:
要求乙方与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提交本合同项目实施的农民工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并共同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专用账户。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甲方为执行检查,应通知乙方限期提出账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甲方查核。
甲方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1、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编制资产目录。
乙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将各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合同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第四十四条:
乙方分别设立本项目专款专用资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障专用账户并委托甲方参与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
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支出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第四十五条:
甲方选择具有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对工程的全过程进度、质量、数量、造价、费用、投资控制、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和其它授权范围等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工作。
甲方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抽查、检查和监督等。
第四十六条:
乙方及乙方选定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人都须接受国家及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
十一施工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合同规定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该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审核。
并在各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2、乙方在建设期内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3、乙方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甲方备案。
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4、乙方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乙方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5、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建设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权部门汇报。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工程。
在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制定并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甲方备案。
甲方有权定期检查乙方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乙方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甲方的上述检查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四十九条:
在工程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一份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乙方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应包含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及方案;包括给水、电力、电信、绿化、路灯等;
3、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建设期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方案的总体说明并给甲方审核备案。
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与方案在经甲方审核后即作为甲方行使工程施工进度监督的依据,非甲方原因,乙方不得随意更改。
4、施工前审查的期限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的各项规定期限;
第五十条:
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提交给甲方。
1、报告应包括:
1.1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1.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1.3主要材料、设备的生产商名称、品名、各技术检验检测报告等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1.4在现场的人员(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实际使用人员报表)及进场施工设备记录;
1.5质量保证文件、进场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1.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及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
1.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3建设中的工期延误
2.3.1如果乙方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
(3)预计的延误日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4)乙方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2.3.2上述报告的发出如是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罚,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建设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
如果乙方提议采取的补救措施可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甲方可要求乙方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额外补救措施,因采取此额外补救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
2.4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2.4.1甲方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
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配合甲方进入现场,以使甲方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2.4.2甲方有权在各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乙方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对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工及更换,因乙方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或设备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2.4.3甲方未能及时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甲方放弃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2.5工程停建或缓建
2.5.1由不可抗力以及甲方、乙方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
2.5.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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