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过班法律第六章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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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过班法律第六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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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制定目的——
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通常指工业、矿业、商业和贸易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些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除此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培不适用。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单位是个中性词,不同于企业,即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都可以称作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从而促进安全生产。
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
(三)从业人员的范围及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安全培训要求及资质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要求分两类,一类是达到基本的安全培训要求,另一类是实行资质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安全培训时间
安全培训时间分二类,
一类是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另一类是每年再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五)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以下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作出规定: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六)安全培训的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实施从以下四方面作出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洲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
(二)安全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三)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重新上岗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国家专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这是一条衔接性规定。
四、安全培训的组织
(一)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
鉴于中央企业的特殊性,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同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
(四)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四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1.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六、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考核发证
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是实施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
七、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处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弄虚作假记录档案及证书的处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四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目的——
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促进安全生产。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独立性——必须是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
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不然难以管理,也体现不出特殊性,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部从业人员的30%。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目录规定,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一)电工作业——3小类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个小类
(三)高处作业——2个小类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两个小类
(五)煤矿安全作业——十个小类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八个小类
(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
(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六个小类
(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五个小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上岗作业。
”
这是强制性规定,也是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地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二)免予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这里需注意三点:
1.仅对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这是学历上的要求。
2.毕业后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尽管是取得上述学历的人员,但不从事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也不能免予培训。
3.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原则上主要是免除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三)培训机构的要求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要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2.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3.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一)考核方式
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2.建立统一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3.必须依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考试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遵循以下程序:
1.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2.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试。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发证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的发证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2.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资格许可凭证。
为了防止弄虚作假、伪造、冒用、转让等行为,国家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用人单位雇用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通过考核发证机关查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以防假冒。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ic卡,里面记载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本人的信息,包括安全培训的信息等。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必须及时补发;发现有关信息变化或者损毁的,必须及时更换ic卡或者更新有关信息。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一)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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