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完整版.docx
- 文档编号:9988459
- 上传时间:2023-02-07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5.88KB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完整版.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完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完整版.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完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维护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桂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含港澳地区)的公民或组织。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六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
奖励办公室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广西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科技成果,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西科学技术奖各奖项一等奖且时间满3年(可以是上述获奖项目为基础的组合项目,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的密切相关的成果);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三)推荐前仍在实施,并实现技术的重大创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影响);
(四)项目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五)对推动行业(学科)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特别贡献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项,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
(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核心技术,可延伸至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二十七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推广应用类、重大工程类、社会公益类等4个类别项目,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
(二)项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通过集成和改进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在推广模式和方法上有创新和突破,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推广项目。
第三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种质资源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创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已转化并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重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联合攻关,有一定的协作程度,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八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复评结果;
(三)评审特别贡献奖;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委员25~33人(单数)。
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技厅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4~6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人选由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委员所在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审定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资质相当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具体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条奖励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相应科学技术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相应科学技术奖项的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协助奖励办公室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五)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委员15~33人(单数),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
委员由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及秘书长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选聘区内外高水平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奖励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1年。
第四十二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网络评审组、会议初评组。
网络评审组对本专业同行领域的候选项目进行网络评审,奖励办公室汇总网络评审组的网络评审意见,提交相应的会议初评组进行评审。
会议初评组对各专业领域的候选项目进行会议初评,奖励办公室汇总会议初评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十三条网络评审组和会议初评组成员实行聘任制。
(一)网络评审组。
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专业同行领域项目的独立评审工作;负责提出本专业同行领域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奖励建议。
网络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一年一聘,由奖励办公室或由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方机构从奖励专家数据库中选聘区内外高水平专家。
(二)会议初评组。
主要职责:
负责本专业领域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负责综合本专业网络评审组网评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协助奖励办公室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各会议初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各会议初评组成员由奖励办公室或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方机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从具备资格的区内外高水平专家人选中遴选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奖励办公室或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方机构聘请。
第四十四条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会议初评组的成员或者经奖励办公室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具体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各评审委员会变动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初评组成员、网络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部门和单位,只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初评组成员、网络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候选项目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四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中直驻桂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领域的八桂学者。
第四十九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
限额推荐项目数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历年推荐及地区、行业等情况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各推荐单位推荐特别贡献奖项目数每年限额推荐1项。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每人可推荐2项所熟悉专业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领域的八桂学者每年度每人可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个人不推荐特别贡献奖。
第五十条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广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征得项目全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知情同意,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以及知情同意证明。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项目全部完成单位应将项目的名称、项目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方能推荐。
第五十一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每项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或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转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四条推荐广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奖励办公室当年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五十五条同一技术内容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已获得广西科学技术奖、同级政府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创新要点、知识产权、论文,不得作为再次推荐广西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学术(技术)内容(推荐特别贡献奖项目除外);凡推荐广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同时推荐其他同级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七条经评定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须隔一年后方可重新推荐。
第五十八条受理公示项目或通过评审的候选项目主动要求退出后续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经奖励办公室同意退出评审的项目,如再次推荐广西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后方可重新推荐。
第五十九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择优推荐。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二)设区的市直属或市以下基层单位完成的项目,经所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择优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自治区直属单位已申报所在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从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不得从其他渠道推荐。
(三)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以外的单位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完成的,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提出,经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第六十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经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六十一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广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受理项目名称、项目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受理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如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推荐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三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 科学技术 奖励 办法 实施细则 第二次 修订 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