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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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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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
检查管理制度
1、由总工程师负责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由通风科队长负责贯彻落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2、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排放瓦斯专用尾巷,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3、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4、瓦斯队队长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瓦斯队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员按计划图表检查瓦斯,瓦斯图表交回通风调度。
5、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1.5m长的胶管,对瓦斯突出的工作面,必须有专用检查的光学瓦斯检查仪。
6、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牌板上,图表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7、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安全员在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
瓦斯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再向矿调度及通风调度及值班人员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瓦斯检查员的命令,不得拖延,更不允许瓦斯超限违章作业。
8、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地点应在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中标注,瓦检员每次检查瓦斯时,都应对管辖范围内瓦斯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9、瓦检员必须了解所管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掌握风量变化、风机开停、风门开关、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完好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请示汇报,做到请示及时,记录数据清楚。
10、瓦检员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检查完一次,向通风科调度汇报一次。
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1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
交接时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部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12、通风瓦斯队队长、工长要认真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
瓦斯队值班干部、工长每班班后必须审查巡回检查图表,工长在图表上签字后交瓦斯队值班干部,值班干部必须核对图表。
下井干部、班组长、放炮员、采煤机、掘进机司机、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
通风科干部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13、分管通风副总必须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4、瓦检员必须按瓦斯检查制度检查瓦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空班漏检。
凡出现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排放管理制度
1、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全矿井计划停电时,事先应由通风科制订详细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批准。
矿井因故障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主扇停止运转,开启主扇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和人行小门全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方法进行瓦斯排放。
按照主扇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掘面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逐渐关闭风门、防爆门。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且稳定30分钟后,主扇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2、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1)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①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且停风时间在8小时内,由现场瓦检员直接启动风机,恢复巷道正常供风。
②经检查证实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3%(含3%)时,由现场瓦检员按照常规排放瓦斯措施要求进行排放,安全员、电工进行协助。
③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5%时,瓦斯队队长必须亲自安排瓦斯排放工作,并指派一名瓦斯队队干前往现场,具体指挥排放工作。
④当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5%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批准。
此类瓦斯排放工作应由总工亲自安排,通风科干部现场指挥。
⑤排放已联通已采区的瓦斯时,必须由通风科主管技术提出书面安全措施,请矿总工批准后,由通风科主管负责现场指挥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瓦斯排出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
全风压通风地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在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及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本安型监测设施隔爆除外),并设警戒,进入采区回风道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要降到1%以下。
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应在编制和会审作业规程时,予以确定指出。
(3)在矿井主要进风道开口或在采面进风顺槽开口,其排放瓦斯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负压风流,以瓦斯浓度不超过0.5%进行控制。
(4)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逐级排放次序。
首先从进风方面的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按照有关规定送电,依此类推,排出瓦斯流经区域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5)排放临时停工区(巷道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扇消音器前扒开风筒或控制三通进风量的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放浓度。
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6)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瓦斯浓度。
(7)当巷道排出瓦斯浓度稳定在1%、二氧化碳浓度稳定在1.5%以下时,现场排放人员应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巷道的瓦斯、通风情况。
只有在整个巷道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存且稳定30分钟后,排放工作方能结束。
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8)排放停风时间较长的巷道或密闭巷道,联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器。
3、全风压排放瓦斯
(1)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的方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2)利用全风压排放联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或利用全风压排放系统复杂、系统角联的巷道瓦斯时,必须由矿总工组织进行。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六、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七、装备的设置标准
l、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机尾,回风流和专用排瓦斯巷中各设一个瓦斯探头。
(2)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
1.5%,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木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l%。
(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木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探头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2.5%,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木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2、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机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l%,断电浓度:
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流探头为l%,断电范围:
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木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S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l%,断电浓度:
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木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探头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探头,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
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木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风机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
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木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木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l%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木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5、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安装地点的瓦斯浓度。
6、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八、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九、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十一、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
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十二、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十三、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十五、所属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十六、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十七、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八、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九、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总工,矿长审核。
二十、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二十一、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
二十二、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二十三、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探头移动由瓦斯员负责。
二十四、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二十五、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二十六、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l、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瓦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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